刑罚的执行制度的基本概括和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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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执行制度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概念
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二、与死缓中减刑的区别
1. 对象不同
(1)减刑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死缓中减刑的对象是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
2. 时间不同
(1)不同的刑种和刑度对于减刑的时间,有不同的规定。
(2)死缓的减刑时间为二年考验期满后。
3. 实质条件不同
(1)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
(2)死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
4. 幅度不同
(1)减刑通过对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的限制来体现。
(2)死缓的减刑由刑法明确规定,即没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三、与特赦的区别
1. 性质不同
(1)减刑是刑法规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2)特赦是宪法规定的一种刑罚消灭制度。
2. 适用对象不同
(1)减刑每次适用均针对个别犯罪分子单独适用。
(2)特赦一般针对某一类或几类犯罪分子适用。
3. 适用根据不同
(1)减刑的适用根据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表现,即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
(2)特赦的适用主要是对国家政治形势的考虑。
4. 适用后果不同
(1)适用减刑是对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
(2)特赦是免除执行部分或全部刑罚。
四、减刑的条件
1. 对象条件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1)减刑的对象范围,除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且被同时决定在死缓执行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应终身监禁的外,仅受刑罚种类的限制,而不受刑期长短和犯罪性质的限制。
(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对原判刑罚予以减刑,同时相应地缩短其缓刑考验期。
(3)对被假释的罪犯在符合减刑的条件时,可以减刑。
2. 实质条件
(1)可以减刑: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
(2)应当减刑: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 限度条件
(1)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2)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3年。
(3)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不能少于25年;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不能少于20年。
(4)实际执行的刑期包括被折抵为刑期的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但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能被折抵。
五、被判处有期徒刑减刑的时间、幅度与间隔
1. 减刑起始时间
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1)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1年以上方可减刑。
(2)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1年6个月以上方可减刑。
(3)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2年以上方可减刑。
2. 减刑幅度
(1)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9个月有期徒刑。
(2)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
(2)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6个月有期徒刑。
(4)确有悔改表现和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2年有期徒刑。
3. 减刑间隔
(1)被判处不满10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年。
(2)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年6个月。
(3)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减去的刑期。
4. 刑罚执行期间再犯故意犯罪
(1)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3年内不予减刑。
(2)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4年内不予减刑。
六、减刑的刑期计算和减刑程序
1. 刑期计算
(1)对原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自原判执行之日起计算。原判刑期已经执行的部分,应计入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2)对原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的刑期,不计入减为有期徒刑以后的刑期之内。
(3)对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之后,再次减刑的,应当从前次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之日起计算刑期。
(4)对曾被依法适用减刑,后因原判决有错误,经再审后改判为较轻刑罚的,原来的减刑仍然有效,所减刑期应从改判的刑期中扣除。
2. 减刑程序
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一、概念
指对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在假释考验期内若不出现法定情形,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制度。
二、与减刑的区别
1. 适用对象不同
(1)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且对于终身监禁的犯罪分子、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性的暴力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适用。
(2)减刑对任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都适用。
2. 实质条件不同
(1)假释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2)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
3. 适用时间不同
(1)假释只能在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3年以上才能适用。
(2)不同的刑种和刑度对于减刑的时间,有不同的规定
4. 次数不同
(1)假释只能宣告一次。
(2)减刑不受次数限制。
5. 考验期不同
(1)假释附有考验期,如出现法定情形,就撤销假释。
(2)减刑没有考验期,即使犯罪分子再犯新罪,已减刑期也不恢复。
6. 法律后果不同
(1)假释的法律后果是对被假释人当即解除监禁,予以附条件释放。
(2)减刑的法律后果是相应地缩短犯罪分子的刑期,减刑后有未执行完的刑期的,仍需在监继续执行。
三、与缓刑的关系
1. 联系
(1)缓刑和假释都在社会上服刑,不在监狱服刑。
(2)撤销的条件部分相同。一是在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二是在考验期内发现漏罪。
(3)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均将被收监执行。
2. 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
a. 假释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b. 缓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实质条件不同
a. 假释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并且假释后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b. 缓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和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3)实行时间不同
a. 假释只能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后才能实行。
b. 缓刑在判处缓刑的判决生效后开始实行,不需要执行原判刑罚。
(4)考验期限不同
a. 假释的考验期限为剩余的未执行的刑期。
b. 有期徒刑缓刑的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不能少于1年;拘役缓刑的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于2个月。
(5)不执行的刑期不同
a. 假释不执行原判刑罚未执行的刑期。
b. 缓刑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全部刑期。
四、与监外执行的区别
1. 适用对象不同
(1)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且对于终身监禁的犯罪分子、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性的暴力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适用。
(2)监外执行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 适用条件不同
(1)假释的适用条件是犯罪分子执行了一定的刑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并且假释后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犯罪分子。
(2)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是因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等特殊情况不宜在监内执行的犯罪分子。
3. 有无考验期不同
(1)假释必须确定考验期,且考验期为原判刑罚没有执行完的刑期。在假释考验期内出现法定情形的,撤销假释。
(2)监外执行没有固定期限,在监外执行的法定特殊情况消灭且刑期未满的情况下立即收监执行。
4. 刑期计算不同
(1)假释的犯罪分子若被撤销假释,其假释的期间不能计入原判执行的刑期之内。
(2)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无论是否收监执行,其监外执行的期间均计入原判执行的刑期之内。
5. 适用依据不同
(1)假释的适用依据是刑法中的有关规定。
(2)监外执行的适用依据是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
五、假释的条件
1. 对象条件
(1)假释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且对于终身监禁的犯罪分子、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性的暴力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适用。
(2)死缓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假释。
2. 限制条件
(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
(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
(3)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特殊情况是指与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有关的情况。
3. 实质条件
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并且假释后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六、假释的考验期
1.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2. 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10年。
3. 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七、假释的法律后果
1. 没有发现漏罪或再犯新罪,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2. 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或发现其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撤销假释,对新罪或漏罪单独定罪量刑,并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实行数罪并罚。
3. 在假释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有关监督管理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应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八、假释的程序
同减刑的程序,即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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