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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之自首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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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对自首的划分及基本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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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刑法学之自首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概念

自首分为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一、概念

自首分为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一、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

1. 自动投案。即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投案。

下列情形不能视为自动投案:

(1)被群众扭送、被公安机关逮捕或当场抓捕或经司法机关传讯、采用强制措施后归案的。

(2)犯罪嫌疑人先投案交代罪行后,又潜逃的。

(3)以不署名或化名将非法所得寄给司法机关或报刊、杂志社的。

2. 如实供述。即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下列情形不能视为如实供述:

(1)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罪行的,对未供述的犯罪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

(2)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作为一般共同犯罪成员的犯罪人未交代自己所知道的同案犯的罪行,作为主犯以及集团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未交代整个共同犯罪的全部罪行的,均不构成自首。

(3)犯罪嫌疑人翻供。

(4)隐瞒主要犯罪事实或者以交代轻罪达到掩盖重罪的目的。

一、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

1. 自动投案。即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投案。

下列情形不能视为自动投案:

(1)被群众扭送、被公安机关逮捕或当场抓捕或经司法机关传讯、采用强制措施后归案的。

(2)犯罪嫌疑人先投案交代罪行后,又潜逃的。

(3)以不署名或化名将非法所得寄给司法机关或报刊、杂志社的。

2. 如实供述。即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下列情形不能视为如实供述:

(1)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罪行的,对未供述的犯罪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

(2)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作为一般共同犯罪成员的犯罪人未交代自己所知道的同案犯的罪行,作为主犯以及集团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未交代整个共同犯罪的全部罪行的,均不构成自首。

(3)犯罪嫌疑人翻供。

(4)隐瞒主要犯罪事实或者以交代轻罪达到掩盖重罪的目的。

二、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

1. 主体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行为人在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的,可以视为特别自首。

2. 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但与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不成立自首,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二、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

1. 主体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行为人在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的,可以视为特别自首。

2. 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但与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不成立自首,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三、自首的法律后果

1. 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 一人犯数罪时,犯罪人仅对其中部分犯罪自首的,自首的法律效果只适用于其中自首的犯罪。

3. 二人以上共同犯罪时,自首的法律效果只适用于自首的共犯人。

二、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

1. 主体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行为人在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的,可以视为特别自首。

2. 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但与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不成立自首,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三、自首的法律后果

1. 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 一人犯数罪时,犯罪人仅对其中部分犯罪自首的,自首的法律效果只适用于其中自首的犯罪。

3. 二人以上共同犯罪时,自首的法律效果只适用于自首的共犯人。

四、自首的认定

1. 共同犯罪

(1)对于主犯,不仅要如实供述其本人单独实施或参与实施的犯罪事实,还必须揭发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

(2)对于次要的实行犯,应供述自己实施的犯罪,以及与自己共同实施犯罪的主犯和胁从犯的犯罪行为。

(3)对于帮助犯,应供述自己实施的犯罪帮助行为以及自己所帮助的实行犯的犯罪行为。

(4)对于胁从犯,应供述自己在被胁迫情况下实施的犯罪以及所知道的胁迫自己犯罪的胁迫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

(5)对于教唆犯,应供述自己的教唆行为,以及所了解的被教唆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

2. 犯有数罪案件

(1)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所犯全部罪行的,应认定全案均成立自首。

(2)犯有同种的数罪,投案自首后,如实供述所犯数罪的一部分的,应根据犯罪人供述犯罪的程度决定自首成立的范围。

(3)犯有不同种数罪,其所供述的犯罪成立自首,未交代的犯罪不成立自首。

3. 单位犯罪

(1)单位集体决定、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认定为单位自首。

(2)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视为自首。

(3)单位没有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应认定为自首。

五、自首与坦白的关系

坦白是指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1. 联系

(1)二者均以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

(2)二者都是犯罪人犯罪之后对自己所犯罪行的主观心理态度的外在表现形式。

(3)二者都是在归案之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4)二者都是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

2. 区别

(1)自动性不同

a. 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

b. 坦白是犯罪人被动归案。

(2)交代的罪行不同

a. 成立自首可以是已被发觉的罪行,也可以是尚未被发觉的罪行。

b. 坦白只限于已被发觉、被指控的罪行。

(3)人身危险性不同

a. 自首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轻,再犯可能性较小。

b. 坦白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重,再犯可能性较大。

(4)从宽幅度不同

a. 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免除处罚。

b. 对坦白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处罚;因坦白得以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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