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思维导图主要总结大学法律科目民事诉讼管辖知识:裁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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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知识:裁定管辖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称为裁定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的转移。
1、移送管辖
2、指定管辖
3、管辖权转移
概念:
指已经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因发现本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条件:
第一,受诉法院对已受理的案件无管辖权;
第二,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第三,移送只能一次,受移送的法院不得再次将案件进行移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这些情况不发生移送管辖:
第一,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其对案件的管辖权,不因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诉讼中发生变更而受影响,即不发生移送管辖的问题。
概念: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以裁定的方式,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民事案件行使管辖权。
指定管辖发生在两种情况:
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概念:
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一案件的诉讼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下级人民法院。
条件:
1、受诉法院依法律规定对案件有管辖权;
2、移送应当有必要;
3、移送应当在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
4、移送得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
管辖权转移的两种情况:
1、下级向上级转移;
1、下级向上级转移;
2、上级向下级转移。
1、管辖权的转移,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把案件的管辖权转交给本来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其性质是移交案件的管辖权;而移送管辖,则是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把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其性质是案件的移送,而不是管辖权的移送。
2、管辖权的转移,是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的,是对级别管辖的补充;而移送管辖,一般是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是对地域管辖规定的落实。也可以在不同级别的法院之间进行。
3、管辖权转移,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而移送管辖则由法院规定。即只要受诉法院认为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即可移送案件,无需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时,受移送法院也不得拒绝接受移送的案件。
管辖权异议
一、概念
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以后,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的意见或者主张
二、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一般是本案的被告
2、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3、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形式,一般应当通过书面方式提出。
三、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1、认为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2、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异议。
3、对人民法院就管辖权异议所作的裁定,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在裁定书送达后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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