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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二章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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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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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民事法律行为理论

概念与特征

概念: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民事法律行为与非表意行为,如事实行为等相区别的重要标志

内心想法表示出来要一致

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

通过民事法律行为,实现自己的法律效果,但不是动机(内因)(侵权行为产生的法律结果不是你的目的)

分类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单反

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撤销权、解除权、效力待定行为的追认、债务的免除

双方

两个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

多方

三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公司(任意性规范)、决议(有多数决的方式作出,对没有表示同意的成员依然有拘束力;主要对表示者共同代表的法人有拘束力)

有偿民事法律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有偿

当事人互为给付一定代价(包括金钱、财产、劳务)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偿

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一定代价的义务,而他方当事人不承担相应给付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

区分二者的意义

确定行为性质

认定行为效力

是否存在显失公平行为(无偿不存在)

确定行为人的责任

买卖中对瑕疵承担违约责任

主张撤销权

有偿需要在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才能主张撤销权;无偿不用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意图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负担

一方相对于他方承担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

可以是作为或不作为

产生债法上的法律效果

处分

直接导致权利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

物权行为

区分二者的意义

负担行为中的权利人可以享有要求履行的请求权,义务人的履行行为是请求权实现的重要前提

处分行为直接使权利发生变动,并不需要义务人积极履行给付义务

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要式

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或者履行一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票据、外商投资法

不要式

法律不要求采取特定形式,当事人自由选择形式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大多)

主民事法律行为和从民事法律行为

主民事法律行为

不需要有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存在就可以独立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从民事法律行为

从属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而存在的民事法律行为

借贷合同之外,又订立担保合同,前主后从

区分二者的意义

民事法律行为的存废由主民事法律行为决定,主民事法律行为不存在,从民事法律行为也就不能存在

但,主民事法律行为履行完毕,不必然导致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丧失

意思表示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不存在意思表示所针对的相对人

遗嘱行为、抛弃动产等

并非所有单方行为都是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撤销权的形式、法定代理人的追认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对话

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公告发布时生效

非对话

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订立合同中的要约和承诺、债务免除、授予代理权、合同解除

双方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要求以行为方式作出承诺的,虽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却是在行为作出时生效

明示或默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继承人没有表示,即为接受

可以撤回

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同时到达相对人

存在解释问题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必须具有:当事人、意思表示、标的三个要素

特殊还有其他要素如: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还要有标的物的交付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已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因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

有效的实质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原则上认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自觉、自愿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赌债合同、毒品买卖

有效的形式要件

意思表示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口头形式

当面交谈、电话交谈等

书面形式

数据电文

推定形式

通过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使得他人可以推定其意思的意思表示

沉默形式

以消极的不作为代替意思表示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买卖毒品,合同签买卖玉米;甲倒闭把机器给丙不收钱,逃还款;以次价高;损害国家利益

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由于行为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或者意思表示不自由,导致非真实的意思表示,可由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相比

行为成立后的效力不同

无效一开始既不发生法律效力

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

撤销权人以撤销行为为之,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宣告无效行为无效

行为效果不同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行使时间不同

撤销权的形式有时间限制

种类

因重大误解而为

误解:由于自己原因产生错误认识 (内心想的和做出来的不一致)

卖家误标低价电脑被人捡漏,可以撤销

受欺诈而为

欺诈: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做出意思表示

受胁迫而为

给自然人及其近亲属等的人身、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誉、荣誉、财产权益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其基于恐惧心理作出意思表示

显失公平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民事法律行为

撤销权

权利人以其单方的意思表示撤销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利

有存续期间,该存续期间为除斥期间

撤销权消灭

当事人自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茅台到手两年后才发现是假的,两年+一年受五年约束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尚未生效,须经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权代理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存在部分无效情形

被确认为无效后和被撤销后,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不等于没有法律后果产生

将产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法律后果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附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得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条件与行为性质相违背

条件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

离婚、结婚

条件的特征

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必须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

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

必须合法

是可能发生的事实

条件的分类

附延缓条件(停止条件)(生效条件)

附解除条件(消灭条件)

效力

一旦成立,则已经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法律关系,当事人各方均应受该法律关系的约束

附期限

当事人设定一定的期限,并将其先的到来作为效力发生或消灭前提的民事法律行为

延缓期限(始期)

解除期限(终期)

代理制度

基本理论

概念及特征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主体包括:代理人、被代理人(本人)、第三人(相对人)

代理关系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权关系

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

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承受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关系

法律特征

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诉讼行为

某些财政、行政行为,如代理专利申请、商标注册

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立遗嘱、结婚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

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应独立思考、自主做出意思表示

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代理与委托

委托(委任):依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由一方为他方处理事务的民事法律行为

名义不同

委托既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活动,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活动;代理以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从事的事务不同

委托不要求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可以从事纯粹的事务性行为,如:整理资料、打扫卫生

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委托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代理与行纪

行纪:经纪人受他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业活动的行为

行纪以经纪人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行纪的法律效果先由行纪人承受,然后通过其他法律关系(委托合同等)转给委托人

行纪必为有偿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可以有偿可以无偿

代理与传达

传达: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忠实地转述给对方当事人地行为

传达的任务是忠实传递委托人的意思表示,传达人自己不进行意思表示

传达人不以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

身份行为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不可以代理;身份行为可以借助传达人传递意思表示

种类

委托代理(意定代理)

基于被代理人授权地意思表示而发生的代理

法定代理

根据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代理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代理方式

委托代理

概述

不要式行为: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或者其他方式授权

书面:授权委托书(职务授权)

委托代理中的代理权

概述

代理人以他人名义独立为意思表示,并使其效果归属于他人的一种法律资格

授权行为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既可以向代理人进行,也可以向相对人为之,两者效力相同

代理权的滥用

自己代理

自己和自己签合同

双方代理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

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无权代理

情形

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主要体现

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即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

相对人的保护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追认前有撤销的权利,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催告属于意思通知行为,不属于形成权;撤销权属于形成权

表见代理

概念

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构成要件

代理人无代理权

相对人主观上行为善意且无过失,即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所为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

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即存在代理权的外观

相对人基于这种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法律行为

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基本理论

概念

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

时效

概念

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而发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

种类

取得时效

消失时效

实体权利的消失

诉讼权利的消失

特点

有债权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存在,而且该状态持续了一段期间

诉讼时效届满不消灭债权人实体权利,只是让债务人产生抗辩权

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

债权人起诉后,如果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

适用对象

债权请求权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债权请求权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不适用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等其他

相近概念:除斥期间

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二者区别

适用对象不同

诉讼时效一般用于债权请求权;除斥期间一般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遗赠权

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

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诉讼时效;但可以在除斥期间主动审查

法律效力不同

诉讼时效届满只是让债务人取得抗辩权,债权人实体权利不消灭;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种类与起算

诉讼时效的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

一般为3年

长期诉讼时效

大于3年小于20年

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及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四年

最长诉讼时效

期间为20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权利被侵害超过20 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从侵害之日算起,不从知道之时算起

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延长,但不适用中断、中止等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行使请求权的条件

有请求权受侵害的事实

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请求权受侵害

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到知道义务人

诉讼时效起算有不同情况

附条件的或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清偿期届满之日起算,分期从最后一期履行届满之日起算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可以确定期限的,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自明确表示之日起算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算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算

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应当自权利人知道义务人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的额起算,自赔偿请求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诉讼时效的中止(计时器的暂停键)

概念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中止的事由

不可抗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中止的时间

只有在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发生终止事由,才能中止;发生在六个月以前,到六个月还未消除,则从六个月开始计算直至消除

法律效力

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在民法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诉讼时效中止的持续时间没有限制。

诉讼时效的中断(计时器的归零键)

概念

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

权利人向义务人、义务人的代理人、财产管理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等提出履行请求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法定事由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等)

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被授权主体(门卫);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被授权主体

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到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

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终端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行为

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

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另外,下列事项与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

申请支付令

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除了上述三项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以外,还有

对于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此外,债权转让只要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处即发生中断效力,债务承担则需要原债务人认可债务的存在方可发生中断效力

法律效力

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失去意义,如果诉讼时效中断是一个程序,则在相关程序终结时,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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