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诉讼的概括及其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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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依法受理、依法应诉原则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 庭。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
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不受理的情形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级别管辖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案件:原告就被告,原行为机关所在地法院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所在地、原行为机关所在地法院
特殊地域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法院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 关是被告。
二、经复议的案件:
1.维持决定:原行为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2.改变决定:复议机关是被告。
3.未作出决定:起诉原行政行为的,原行为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 机关是被告。
三、被委托的机关:委托机关为被告。
四、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该被授权的组织为被告
五、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起诉的期限
1.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 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 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
举证责任
被告原则承担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举证责任。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证 人和原告收集证据
审理的原则
公开审理原则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 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停止执行原则
不适用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 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判决
一审判决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判决依据: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
二审判决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 院提起上诉。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因而二审判决是生效判决,亦称终审判决,当事人对其 不能提出上诉。
概述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 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机关作出侵害行为 :该行政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侵害行为 :共同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作出的侵害行为 :其所在的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的侵害行为 :该被授权组织
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作出侵害行为 :委托的行政机关
实施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 :
有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
没有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
复议机关作出侵害行为 :
对加重部分提出行政赔偿→复议机关
对非加重部分提出行政赔偿→原行政机关
赔偿方式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一般情况下赔偿直接、实际的损失,不赔偿预期损失。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