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介绍共同犯罪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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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共同犯罪与犯罪既遂、预备、未遂
在复杂共同犯罪的场合
如果实行犯实行犯罪既遂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也就按既遂犯处理
如果打算实行犯罪的人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着手的,属于预备犯,其帮助犯也属于预备犯
教唆犯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教唆犯从属于被教唆人,既然被教唆人成立预备犯,教唆犯也成立预备犯。按照《刑法》第 22 条预备犯的规定承担罪责,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按照教唆本身未遂的情况,即《刑法》第 29 条规定的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情况,承担罪责,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果实行犯实行犯罪未遂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也是未遂犯
在共同实行犯罪的场合
共同犯罪与犯罪未遂、中止
如果整个共同犯罪归于未遂的,全体共同犯罪人也都成立犯罪未遂
如果全体共犯人一致中止犯罪的,所有共同犯罪人都成立犯罪中止
共同犯罪与犯罪既遂
其中一人犯罪既遂的,共同犯罪整体既遂,全体共犯人承担既遂的罪责
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正/反/共同)
反
缺乏有效性不能单独成立中止
共同
中止的效力仅及于本人,不及于其他共犯人
正
必须具备有效性
分类
以共同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
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指各共同犯罪人的【共同故意】在【着手实行过程中】才形成的共同犯罪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
指各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就已经形成【共同故意】的共同犯罪
以共同犯罪人有无分工为标准
复杂共同犯罪
指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有所分工,存在着教唆犯、帮助犯、和实行犯区别的共犯形态
简单共同犯罪
指各共同犯罪人【均参与实行】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即每一共同犯罪人都是实行犯的共犯形态
以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组织形式为标准
特殊共同犯罪
是指三人以上为多次实行某种或几种犯罪而建立起来的犯罪组织
人数较多(3 人以上),重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
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一种或数种严重的犯罪活动
有明显的首要分子
有预谋地实行犯罪活动
不论作案次数多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或其具有的危险性都很严重
一般共同犯罪
指共同犯罪人之间无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
根据共同犯罪是否能够【以任意形式}为标准
必要共同犯罪
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构成法律规定其犯罪主体是二人以上、必须采取共同犯罪形式的犯罪
任意共同犯罪
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构成法律没有限制主体数量的犯罪
概念
共同犯罪的形式,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结构或者共同犯罪人之间的结合或联系形式
共犯的成立条件
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客观要件
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
从行为形式上讲,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有共谋行为而【未参与】犯罪实行的,也构成共犯
共谋实行犯罪,在现场没有直接施行犯罪行为,但在一旁【站脚助威】的,也成立共犯
主体要件
有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
作为共同犯罪人中的任何一人,都必须具备责任能力、达到责任年龄的一般主体资格
未达到责任年龄人参与共同犯罪的,不认为是共同犯罪人
二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只要其中一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也就是说只有一人具有犯罪主体资格,就不认为是共同犯罪
主观要件
在主观方面,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各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持性质相同的故意心态
各共同犯罪人相互之间有意思联络,对互相协作犯罪亦持故意心态
不构成共犯的6种情形
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
把他人当工具利用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利用没有责任能力或没有达到责任年龄的人去实行犯罪的
利用不知情人的行为
事前无通谋、事后提供帮助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过限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同时犯”不构成共同犯罪
先后犯:一前一后实施犯罪,主管没有意思联络,不构成共犯
在共同实行的场合,不存在片面共犯
教唆犯
特点
教唆他人实行犯罪而自己并不参加犯罪的实施,是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人
成立条件(主观、客观;轻、重、原则)
客观
至于教唆行为是否实际引起被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和决心,被教唆人是否实行了被教唆的犯罪,不影响教唆犯的成立
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怂恿
诱骗
劝说
请求
收买
强迫
威胁
其他
责任
轻
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教唆犯独自构成犯罪,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重
教唆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原则
对教唆犯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主观
具有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和决心的故意,即所谓唆使他人犯罪的故意
这种故意的内容应是明确的, 即他知道自己在教唆什么人犯罪和犯什么罪
没有明确的故意内容,不能成立教唆犯
意引起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更不能成立教唆犯
关联:教唆未遂
被教唆人拒绝教唆
被教唆者接受教唆,但为实施犯罪
被教唆者实施犯罪,但实施的不受被教唆之罪
行为人教唆时,被教唆者已有实行被教唆之罪的意思
概念
指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的人。具体而言,就是指故意引起他人实行犯罪决意的人
胁从犯
胁迫的程度
胁从犯没有完全丧失意志自由,而是由于【意志不坚定】才参加犯罪
从犯与胁从犯
区别
从犯是【自愿、主动】参加犯罪的
胁从犯是【受到暴力胁迫不自愿参加犯罪】的,具有被动性
共同点
都只起到了较小的作用
胁从犯与紧急避险
行为人有无选择余地
如果行为人身体完全受强制、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则不构成胁从犯,可能成立紧急避险
认定
如果起初被胁迫参加犯罪,但着手施行后积极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认定为主犯,而不是胁从犯
责任
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不是比照主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概念
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即犯罪人是在他人的暴力强制或者精神威逼之下被迫参加犯罪的
从犯
种类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
在共同犯罪中辅助他人实行犯罪的帮助犯
责任
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提示】不受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概念(次要、辅助)
从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主犯
种类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
在犯罪集团或者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其他主犯】
责任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概念
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