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贷款罪,是指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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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骗取贷款罪的法律规定(罪名解读5)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七)关于“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和“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
目前,对何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和“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尚未出台明确的司法解释,但河南省公法检就此作出了规范性的文件规定,2013年9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中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该《纪要》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和“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规定了具体的数额标准。该纪要的内容与刑法条文及最高检、公安部的司法解释精神一致,在河南省范围内应当具有普适性。
《纪要》的出台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量刑标准,统一全省法律适用尺度,由省法院组织力量,广泛调研,并广泛征求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意见及多次修改完善后,对刑法有关条款的数额、情节等标准达成的一致意见,对河南省范围内处理此类案件具有实践指导作用,在无明确司法解释的情况下,在全省范围内的司法办案中应当适用该《纪要》规定的数额标准,否则必然导致司法标准、尺度不一,造成司法混乱,甚至滋生司法腐败,严重影响司法办案效果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八)关于欺骗行为与获得贷款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实质上是认定行为人对于结果是否有支配力,是否应当为结果承担责任的过程。具体到骗取贷款罪中的因果关系,就是看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对其获得贷款是否具有支配力,也即行为人的欺骗行为是否使银行等金融机构陷入错误认识,并进而发放贷款。
1、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必须足以使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而发放贷款。
2、部分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明知是否影响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陷入错误认识的认定。
3、有真实抵押、担保情况下是否影响因果关系的认定
(九)已经民事判决的能否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1、在程序处理上,已经民事判决的还能否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首先,刑法的谦抑性是立法原理,也是指导司法人员解释刑法、适用刑法的原理,但绝不是处理个案的规则。一旦解释者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对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做出了合理解释,那么对于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就应当以犯罪论处。所有的经济犯罪案件,几乎都能在民法上找到处理依据,如果经过民事程序处理的案件,都不能再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势必会导致刑法的私事化,也违背了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
其次,一事不再理原则是适用于同一种类或性质的法律责任的处理原则,即除非法定理由,对于同一事实不能作二次的民事判决或刑事判决。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既违反了民事法律,又触犯了刑事法律,则不适用此原则。故虽然已经民事判决,仍然不影响刑事案件处理程序。
2、在实体上处理上,已经民事判决是否影响对行为人犯罪性质的认定和刑事责任的追究。
如果在刑事立案前,因银行等金融机构提起民事诉讼,并已经法院民事判决,且执行完毕,银行已经挽回损失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综合考虑行为人的犯罪情节、手段、司法成本、社会效果等因素,不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处理。但在刑事诉讼程序过程中,即使已经法院民事判决,如果行为人的行为符合骗取贷款罪的犯罪构成,仍然不影响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和刑事责任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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