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节讲述了宪法制定概述的知识点,主要内容包括宪法制定的概念和制宪权与修宪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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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制定概述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宪法制定是指制宪主体行使制宪权的活动。
制宪权,是指人民创制宪法的权力。
但具体行使制宪权的是立宪机关,如制宪会议
最早系统提出宪法制定权概念及其理论体系的学者是法国大革命时期的西耶斯
制宪权、修宪权与立法权是属于不同层次的权力形态。
制宪权是一种原生性权力。修宪权是依据制宪权而产生的一种派生性的权力。
通常意义上讲的立法权,是制定一般法律的活动。这种立法活动要遵从制宪权 的宗旨,不能脱离制宪的目的与原则。
制宪权的主体是制宪权得以运行的首要因素。
在历史上,君主、少数组织、特定团体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制宪权主体。
按照西耶斯的观点,只有国民才可以构成制宪权主体
具体行使制宪权。真正直接参与制定宪法过程的只能是国民中的一部分人(代表),由他们代表国民行使制宪权。
制宪机关是行使宪法制定权的国家机关,宪法的起草机关是专门的工作机构,不能独立行使制宪权。
制宪机关是一种常设的机构,而宪法的起草机关具有临时性,一旦宪法的起草任务完成就宣告解散。
制宪机关有权批准和通过宪法,宪法的起草机关则没有此权。
制宪机关是经过选举产生,而宪法的起草机关往往是经过任命的方法产生
一般包括:(1)成立专门的制宪机构。 (2)提出宪法草案。(3)宪法草案的通过。宪法草案成为宪法,一般要求代表机关以专门的、严格的程序予以通过。(4)公布。宪法草案经过一定的程序通过后,一般由国家元首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以中国共产党为代表的中国人民事实上成为宪法制定的主体。 按照共同纲领的规定,人民政协行使着一定范围的制宪权。
1954年宪法的通过体现了制宪权的民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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