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联考(非法学)中的刑法学知识体系笔记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法硕联考(非法学)-刑法学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法硕联考(非法学)-刑法学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dde4e9dfaa4ffe161b8c0be9eebdbcb1
法硕联考(非法学)-刑法学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定义: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犯罪法or刑罚法
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形式-表现形式or形式渊源
刑法典:全面、系统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内容的法典
1979年-第一步刑法典-修订前刑法典or1979年刑法典
1997年-修订1979年刑法典-修订后刑法典or1997年刑法典-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7年10月1日后,原1979年刑法典及其单行的20余个单行刑事法条例、决定等,除行政处罚、行政措施部分外,不再适用
单行刑法
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后果或者刑法某一事项的法律
1998年12月份-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规定
附属刑法
在经济、行政等非专门刑事法中附带规定的一些关于犯罪与刑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
海关法、环境保护法、票据法中规定有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
一般只重申刑法典的内容,没有新的犯罪与法律后果的具体内容
广义刑法:一切形式的刑法
狭义刑法:刑法典=普通刑法,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特别刑法
特别刑法适用优于普通刑法&新法优于旧法
特征
与其他法律相比具备的特点-刑法的法律性质(特性)
调整范围的广泛性
刑法保护一切对我们社会生活至关重要的利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秩序,公民个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严重违反其他法律的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有可能进入刑法的调整范围
调整对象的专门性
刑法的任务&实现任务的方法与其他法律不同
刑法主要规定犯罪、以及运用刑法的方法同犯罪做斗争、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刑罚制裁的严厉性
强制力度较其他法律严厉得多
刑法的特点集中体现在对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上,是其他法律不能比拟的
违反刑法的后果是刑罚制裁-剥夺生命、自由、财产、资格等重要权益
刑法发动的补充性和保障性-其他法律的保障法
严厉性决定刑法需要遵循明确性和谦抑性原则、罪行法定原则
要求刑法的前提(构成要件)具体化、明确化,尽量限制刑罚的适用
保障——只有当其他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某种社会关系时,才能由刑法调整
刑法的任务和机能
任务
惩罚任务-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
保护人民、社会和国家
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机能
规制机能-对人的行为进行规制或者约束的机能-向国民显示哪些行为为法律所不容许,避免犯罪
保护机能-保护国家、社会、个人法益的机能
保障机能-保障公民不受国家刑罚权的非法侵害并保障犯罪人不受刑法规定之外的刑罚处罚的功能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体系-刑法的组成和结构-大陆法系法典模式
刑法典=总则+分则+附则(1条)
总则=5章,分则=10章
总则,犯罪与刑罚的通用性规则;分则,各种具体犯罪的罪状和法定刑
总则/分则=一般/特殊=具体/抽象
条文结构
总则:通用性、一般性规定的描述
分则:“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的结构,严密、细致的规定;多达上百条
解释-对刑法条文含义的阐明
立法解释: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刑法条文的解释
以决议形式
对有关术语的专条解释
在刑法的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
我国最高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法条文进行的解释
学理解释
有权对刑法进行立法和司法解释的机构之外的机关、团体和个人对刑法条文含义的阐释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有权解释,学理解释=无权解释,以理服人
根据解释方法
文理解释: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说明
论理解释:根据立法精神与目的对条文进行解释;目的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比较解释、历史解释
罪行法定原则-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法定化: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明文规定,通常为当时有效的法律、法令;对于已废止的法律,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明确化: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犯罪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具体的规定,并用文字表达清楚
合理化:合理确定犯罪的范围和惩罚的程度,防止滥施刑罚,禁止采用过分的、残酷的刑罚
主要体现
刑事立法:总则+分则的规定,为正确定罪量刑提供明确、完备的法律标准
刑事司法:废除了刑事司法类推制度,要求司法机关严格解释和适用刑法,依法定罪处刑
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刑法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等价主义or罪刑相均衡原则-刑法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刑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罚轻重与客观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相适应
刑罚轻重与犯罪人主观恶性的深浅、再次犯罪危险性的大小相适宜
刑法分则-重罪用重刑,轻罪用轻刑
刑法总则-罚当其罪
刑法的空间效力
对地、对人的效力
学理依据
属地原则:只管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
属人原则:只管本国公民实施的犯罪
保护原则:只管侵害本国利益的犯罪
普遍管辖原则:对侵犯人类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都要行使管辖权
刑法在中国领域内的效力-属地原则
享受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香港&澳门
中国船舶&飞机内犯罪的,适用中国刑法-属地原则的补充性原则;旗国主义
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刑法在中国领域外的效力
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罪,适用;最高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不予追究-熟人原则
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且最低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适用我国刑法;按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安全原则&保护原则
对于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在承担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普遍管辖原则
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生效时间
公布一段时间后生效-1997年刑法,3月14日通过并公布后,10月1日起生效
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单行刑法和刑法修正案
刑法的实效时间
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何时起实效
自然时效-新法生效后取代了有关旧法;或者由于原来特殊的立法条件已经消失,旧法自行废止
刑法的溯及力-刑法对于生效以前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四种学说:从旧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从新原则;从新建从轻原则
我国刑法第12条关于刑法溯及力的规定
从旧兼从轻原则
处罚较轻-法定刑较轻
一般情况,法定最高刑较轻
如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刑较轻
如某一犯罪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最低刑是指该法定幅度的最高刑或最低刑
如某一犯罪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最低刑是指具体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最高刑或最低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