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各类权益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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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各类权益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知识产权概述
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民事主体对创造性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总称。
专有性。一方面,同一智力成果上不能有2项以上完全相同的知识产权并存;另一方面,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独占使用智力成果的权利。
地域性。是指一项知识产权只在其生产的特定国家或地区的领域内有效,不具有域外效力,其他国家没有必须给予保护的义务。
时间性。是指依法产生的知识产权一般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效,超过法定保护期后,有关智力成果进入公有领域,公众可以自由使用。
客体的无形性。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而智力成果不具有物质形态。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概念: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非公知性。即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
商业价值性。该技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价值和竞争优势。
保密性。即权利人为防止泄露而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著作权法
著作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著作权人依法对对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
权利内容的双重性。是指著作权包括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双重内容
权力的自动产生。是指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时产生著作权,既不需要发表也不需要审批。
著作权的客体(作品)
概念: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作品时人的智力创造活动所产生的成果。
可复制性。该作品须可通过某种有形形式复制,从而为他人所感知,不保护单纯的思想。
具有独创性。该独创指的是形式上的独创,而非思想或观点上的创新。
著作权原始主体的确定规则
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注意区分直接创作和间接工作的区别)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
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
演绎作品的著作权
概念:演绎作品是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与原作品属于2个独立的作品。
演绎作者基于新的创作行为对演绎作品享有著作权,同时原作作者对原作享有著作权,二者不冲突。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作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没有参加创作,仅提供资金、参与组织等工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组织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
视听作品的著作权
视听作品中的电视剧作品、电影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
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
概念:是指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著作权原则上由原作者享有(注意单位享有职务作品著作权的情形)
单位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2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权属于复合型权利,既包括著作人身权,也包括著作财产权。
著作人身权包括4项: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财产权包括13项: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获得报酬权。
著作人身权原则上不得转让,著作财产权可以通过受让、赠与、继承等原因全部或部分转让。
著作权的内容体现了著作权人得以控制他人利用作品的特定行为。
专利法
专利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或者其他申请人以及上述主体的合法继受人依法享有的对某项发明创造的独占使用权。
公开性。是指只有将专利技术予以公开才能被授予专利权。
行政授予性。是指专利权并非自动产生的权利,必须经专利行政部门授予才能取得。
专利权的客体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保护期限20年)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保护期限10年)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保护期限15年)
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对违反法律相关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科学发现。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动物或植物的品种。
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于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商标法
商标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商标注册人或者其合法继受人对注册商标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权利内容的单一性。商标权只具有财产内容。
行政授予性。
商标权虽然也具有时间性,但其时间性具有相对性的特征。只要商标权人愿意继续使用,就可以通过不断延续,使商标权长期有效。
商标权申请人限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注册商标的类型
商品商标。主要用来区分不同的生产者和经营者。
服务商标。用以标示和区分无形商品。
集体商标。主要是为了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的商标。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内容
独占使用权。
商标转让权。
使用许可权。
人格权概述
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
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为维护其独立法律人格所必备的基本民事权利。(人格权兼具自然权利和法定权利的双重属性)
人格权是作为民事主体固有的,应当具有的权利(天赋人权)。
人格权是经法律认可的。(种类及内容法定)。
民事主体享有的人格权完全平等。
人格权具有人身专属性。
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人格利益是指民事主体自然生存和社会生存所必需的利益)
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以及人格尊严等根本人格利益而享有的人格权
主体的普遍性。
权利客体的高度概括性。
保护利益的根本性。
权利内容的不确定性。
具体人格权
物质性人格权
生命权
概念: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生命安全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
生命安全维护权:维护生命的延续、保护生命不受外来非法侵害。
生命利益支配权:即处分自己的生命。
健康权
概念: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维护其健康,保持与利用其劳动能力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
健康维护权。权利人有权保持自己的健康状况,在健康水平下降时,有权请求并接受医疗以使健康状况达到完好的状态或者恢复到原有的状态。
劳动能力维护权。保有劳动能力,利用劳动能力以满足自己及社会的需要,并发展劳动能力。
健康利益支配权。自然人有权支配其健康利益。
身体权
概念:是指自然人维护其身体组织器官的完整性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权利。
身体权的主体限于自然人。
身体权的客体是权利人自身的物质性人格要素。
身体权的内容是自然人对其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的维护,以及对肢体、器官和组织的支配。
身体权是不可转让的人格权。
人体组织器官的捐献问题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组织、器官、遗体。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有效的遗嘱形式。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体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精神性人格权:标表型人格权
姓名权
概念: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盗用、假冒的权利。
姓名决定权:即决定自己的姓名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姓名使用权:即依法使用自己姓名排除他人非法干涉,并要求他人正确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姓名变更权:即依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的正式姓名而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名称权
概念:是指法人即其他社会组织享有的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名称决定权。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有权依法决定其名称,并办理有关的登记手续。
名称使用权。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其名称享有独占的使用权,任何人不得干涉、盗用和冒用。
名称变更权。变更名称应当遵循法律规定进行,必须办理变更登记。
名称转让权。名称权可以依法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肖像权
概念:是指自然人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
肖像制作权。制作肖像即以物质材料反映肖像人的形象。
肖像使用权。肖像权人对自己的肖像有权使用并获得一定的收益,也有权决定是否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利益维护权。对于恶意损毁、丑化、玷污其肖像或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使用肖像的行为,肖像权人均有权请求停止侵害,并可请求侵害人赔偿损失。
合理使用肖像的抗辩
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公开的肖像。
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精神性人格权:尊严型人格权
名誉权
概念: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维护其名誉,享受名誉给自己带来的利益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
名誉保有权。即保持自己的社会评价不降低以及通过自己行为改善和提高社会评价的权利。
名誉维修权。名誉权属于绝对权、对世权,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害其名誉权的法定义务。
名誉利益支配权。名誉权人可以利用自己良好的名誉,从事合法的经济、政治、文化活动并可享有因此获得的合法利益。
荣誉权
概念:是指主体对荣誉享有的获得、保持、利用并享受所生利益的权利。
荣誉获得权。即民事主体有权获得因其行为而授予的荣誉称号,任何人都不得加以妨碍或者干涉。
荣誉维护权。即民事主体对于已经授予的荣誉有权保持归自己所有,排除他人非法侵害。
荣誉利用权。即民事主体可以利用荣誉,并享有和自主支配因一定的荣誉而获得的物质利益。
隐私权
概念:是指自然人就其隐私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
隐私保密权。即保持自己的个人生活秘密不为他人所知晓。
隐私保护权。即维护自己的生活利益和生活秘密不受他人的非法窥探和传播。
隐私支配权。即隐私权人可以自主决定自己的私人生活方式,可以决定是否对外公开自己的生活秘密,可以合法利用自己的生活秘密以满足精神、物质需要。
个人信息
概念: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
个人信息的处理。
个人信息的保护。
物权通则
物权的概念
概念: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是一种财产权,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
直接支配:是指物权人对标的物进行管理处理,而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的介入便可实现。
特定的物:主要指不动产及动产,还包括法律规定的特定的权利。
排他:主要是指物权人可以排除他人干涉,并可以排除另一冲突物权在同一客体上设立。
物权的特征
优先性:既包括物权相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也包括物权相互之间优先效力的确定。
追及性:即作为物权客体的物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得追及于物的所在,行使其权利。
排他性: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
物权的分类
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完全物权是指对标的物永久全民支配的物权;定限物权是指仅为特定目的,对标的物为一定支配的物权。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以支配标的物使用价值为内容的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以支配标的物交换价值为内容的物权。
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权利物权:主要在于不同物权的变动要件和公示方式不同。
主物权和从物权:以物权有无从属性为标准
意定物权和法定物权:以物权产生原因为标准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
法律地位平等。所有民事主体在有关物权的法律规范都具有平等地位。
适用规则平等。各民事主体参与物权法律关系时平等适用物权编所确立的规则。
保护的平等。所有民事主体受有关物权的法律规范的平等保护。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物权的客体限于在经济上和功能上完整的、独立的一物,物的组成部分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
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相互冲突的物权。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类型和内容以及物权的变动方式由法律规定。
类型以及内容强制。当事人不得创建法律未明确规定的物权,或者与物权法定内容不同的物权。
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原则。物权的设立变动应依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开,使公众能够及时了解物权的变动情况。
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变动符合法定公示方式的就具有可信赖的法律效力。
物权变动的原因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主要是指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而成立的合同等使物权发生变动,原则上应当以登记或者交付等公示方式为生效要件。
基于法律规定的物权变动。主要是指并非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而是基于事实行为、事件、公法上原因等发生物权变动,不以法定公示方式为其生效要件。
物权变动的形态
物权的设立。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是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
物权的变更。主要是指物权内容和客体的变更。
物权的转让。特指物权主体的变化。
物权的消灭。包括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
物权变动模式
债权意思主义:即合同生效时物权就发生变动。
物权形式主义主义:除了需要合同生效之外还需要作出单独的物权行为。
折中模式:物权变动效力的发生,不仅需要当事人欲使物权发生变动的债权行为生效,而且需要践行法定的公示程序。
形式主义与折中主义之间的区别:形式主义主要是指除债权合同外还需要物权合同,折中主义是指物权变动需要法定的公示方式
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
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为原则。
动产:交付生效为原则,登记对抗为例外。
观念交付的方式
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在设立和转让之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不动产登记
变动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登记机关就不动产物权的产生、变更、转让和消灭等事实进行的登记。
更正登记。是指申请人要求对不动产登记簿中错误的记载事项予以更正的登记。
异议登记。是指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在登记簿上注明。
预告登记。是指在当事人所期待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所需要的条件缺乏或者尚未成就时,即权利取得人对未来取得物权享有请求权时,法律为保护这一债权请求权而进行的登记。
物权的保护
物权确认请求权
返还原物
排除妨害
消除危险
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侵权损害赔偿
所有权
所有权概念及特征
概念:是指对标的物全面支配的物权,是所有人在法定限度内对物最充分、最完全的支配。
全面性。所有权是所有人在法定限制范围内对所有物加以全面支配的权利,是绝对权。
整体性。所有权并非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各种权能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整体的权利,所有人对标的物具有统一的支配力。
弹力性。所有权人在其所有的财产上为他人设定他物权后,虽然占有等权能与所有权发生分离,但所有权并不消灭。
排他性。是指所有权是独占的支配权,同一物上只能由一个所有权存在。
恒久性。是指所有权不因时效而消灭,也不得预定其存续期间。
所有权的权能
概念:是指所有人为利用所有物以实现其对所有物的独占利益,而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手段,以及对他人不法干预的排除。
占有权能。对所有物加以实际管领或控制的权利。
使用权能。在不损毁所有物或改变其性质的前提下,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的权利。
收益权能。收取所有物所生利益的权利。
处分权能。是对所有物依法予以处置的权利。
消极权能。包括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和恢复原状。
所有权的限制
行使所有权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行使所有权不得妨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行使所有权时必须保护环境、自然资源和生态平衡。
根据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可以依法进行征收和征用。
原始取得方式
生产。是通过人的劳动攫取自然物,创造社会财富的过程。
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权的财产相结合形成新的财产,或者对他人财产进行加工从而产生新的财产的事实。包括附和、加工和混合三种形式。
拾得遗失物
拾得遗失物的,应当返还权利人。
拾得人无法定报酬请求权。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1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善意取得概念及构成要件
概念: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登记于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出于善意取得该物,有权依法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无权处分他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完成法定公示方式
转让合同未被宣告无效或者撤销。
遗失物的善意取得
遗失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享有选择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若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在结构上区分为各个所有权人独自使用的部分和由多个所有权人共同使用的共同部分时,每一个所有权人享有的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各个所有权人之间基于建筑物的管理等共同事务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复合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权及管理权三项内容构成,且权利人的身份具有多重性。
整体性。区分所有权人的专有权、共有权及管理权三者共为一体不可分离。
专有权的主导性。在三项权利中,专有权具有主导性。区分所有权人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即取得共有权及管理权;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大小决定共有权及管理权的范围;区分所有权登记时,只登记专有部分所有权。
客体的多元性。客体包括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而不是局限于其中一部分。
业主的认定情形
依法登记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通过合法建造、继承、受遗赠或生效文书等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基于与建筑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
业主大会的决定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两项比例均大于3/4的情形,包括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如果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利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定之日起1年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对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总是发生在两个以上权利主体之间。权利主体原则上是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
相邻关系的内容是相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相邻关系是在不动产毗邻或者相近的特定条件下因对财产的使用而产生的。
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等权利主体对同一项不动产或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共有关系的权利主体为两个人以上。
共有关系的客体是同一财产。
共有关系的内容包括对内、对外双重权利义务关系。
共有关系的形成基于民事主体共同的生产经营目的或生活需要。
按份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是指二人以上依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物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
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共享所有权并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中的份额是所有权的份额,而不是共有物的份额。
共有人的应有份额抽象地及于共有物的整体,而非具体地及于共有物的部分。
按份共有人对其份额享有独立的所有权,有权独立转让、抵押。
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二人以上根据共同关系对共有物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
共有人共同、平等、不分份额地分享一个所有权。
共同共有基于家庭、夫妻等共同关系而产生,并随着共同关系的解除而消灭。
各共有人平等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居住权等。
客体为他人所有的财产,属于他物权、限制物权。
权利内容包括占有、使用和收益,支配他人所有物的使用价值。
客体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主要是不动产。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权利人依据承包合同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并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的用益物权。(登记对抗主义)
属于他物权中用益物权的范畴。
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农村承包经营户。
客体包括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权利人有权将以上土地用于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由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承包合同方式设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有期限的物权。耕地的承包期是30年,草地的承包期是50年,林地的承包期是30年到70年。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权利人依法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并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登记生效主义)
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
主体为一般主体,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然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均无不可。
客体原则上为国有土地,例外情况下集体土地也可以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内容为在土地上建造并保有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排他性,在同一块土地上不允许有两个以上内容相同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存在。
建设用地使用权利人的权利
占有权。权利人对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享有直接支配和控制的权利。
使用权。权利人可以对土地加以开发、经营和利用。
收益权。权利人可以直接利用土地以获得收益。
处分权。此处所说的处分不是指对土地本身的处分,而是指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分,如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利人的义务
对土地的开发、利用、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的用途。
缴纳土地使用税。无论是无偿还是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主体,都应当按期缴纳土地使用税。
变动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履行法定的登记手续。
权利消灭时,应当将土地返还给所有人,并且原则上应当恢复土地的原状。
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建造自有房屋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用益物权。
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限于建造、保有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限于集体所有的土地。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是无偿的且没有期限限制,故该权利具有福利性和社会保障性。
居住权的概念和特征(民法典新增)
概念:是指为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自然人按照合同约定或有效遗嘱,对他人的住宅进行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居住权属于登记生效主义)
居住权的主体限于自然人。
居住权的内容是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
居住权的客体是他人的住宅。
居住权的设立目的是满足权利人生活居住的需要。
居住权原则上是无偿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具有专属性,依附于特定人的身份而存在,故不得转让、继承。并因居住权人的死亡而消灭。
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为自己使用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不动产的权利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用益物权。
地役权的主体包括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
地役权的内容是利用他人不动产,并对他人的权利加以限制。
地役权的客体是他人不动产。
地役权的设立目的是为供自己使用不动产之便利或效益之提高。
地役权具有一定的任意性,是否有偿及存续期间均由当事人约定,缓和了物权法定原则。
地役权具有从属性,不能脱离需役地而存在或者单独处分。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为保障实现其债权,债权人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权利上设立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情形时,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优先受偿性。即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担保物权人就担保财产的价值有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的权利。
从属性。担保物权以主债权的成立为前提;担保物权担保的范围以主债务的范围为限;担保物权不得与所担保的主债权分离而单独让与;主债权因清偿等原因消灭的,担保物权亦随之消灭。
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要以其全部担保主债权的各个部分。
物上代位性。抵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权人请求按照原抵押权的顺位就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为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设定不转移占有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有权就该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是一种约定担保物权。
抵押权的客体是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
抵押权的成立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
抵押权还具有追及性。抵押财产在抵押期间转让的,抵押权人可以继续行使抵押权。
禁止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以公益为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及其他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抵押权的顺位
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动产浮动抵押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权人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设立动产浮动抵押的主体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动产浮动抵押的抵押物具有集合性,限于“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抵押权设立时,抵押财产是不特定的。抵押权实现时是特定的。
最高额抵押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为担保将来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抵押物设立抵押,债权人在预定的最高债权限额内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特殊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不特定的。
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具有限定性。
最高额抵押权不具有从属性。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质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为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可让与的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占有或控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为约定的担保物权。
质押财产为动产或者法律规定的权利,不动产不得成为质权的客体。
动产质权以转移占有为成立要件。
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以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法定担保物权。
留置权属于法定的担保物权。
留置权的标的物限于动产。
留置权不具有追及力,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财产的占有即丧失留置权。
留置的构成要件
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双方均为企业的商事留置除外。
债务履行期届满且债务人未清偿债务。
不存在禁止适用留置的情形。
混合担保(同一债权有数个担保)
概念:是指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
有约定的依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实现债权
无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的,由债务人提供物保的,先实现该担保物权后执行保证
由第三人提供物保的,债权人由选择权,既可以请求实现物权也可以请求实现保证
占有
占有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对于物具有事实上管领力的一种状态。
占有的客体限于有体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占有必须是对物产生了事实上的支配和控制。
占有的效力
权利推定效力。如果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权力,则推定其享有此项权利。
权利取得效力。占有人在符合法定要件的情况下可以取得本权。
保护效力。占有人的占有无论是否为有权占有,均可以对抗他人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