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民法的知识点梳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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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民法知识点梳理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是指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的方式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关系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属于重要的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
民事法律行为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再以“合法”为前提,也并非当然有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行为成立以一方、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为标准:单方;双方;多方
以一方负义务还是双方负义务为标准:单务;双务
以一方行为是否以对方给予报偿为标准:有偿;无偿
以是否交付实物作为成立要件为标准:诺成;实践
以行为的成立是否必须依照某种特定的形式为标准:要式;不要式
以民事法律行为之间的相互依从关系为标准:主行为;从行为
以民事法律关系与原因的关系为标准:有因行为;无因行为
以财产行为发生的效果是负担义务还是发生权利变动为标准:负担行为;处分行为
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民事主体将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意思表示的表意人具有旨在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意图。
意思表示是一个意思由内到外的表示过程。
意思表示依据是否符合生效要件,法律赋予其不同的效力。
意思表示的形式
明示:是指表意人直接将内心意思以明确的方式表达于外。包括了既包括口头形式,也包括书面形式。
默示:是指虽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通过特定行为间接表示行为人的意思。
沉默:即单纯的不作为。原则上沉默不具有意思表示的价值,只有在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视为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的生效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自意思表示完成时生效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对话的意思表示自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非对话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发生效力。
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自公告发布时生效。
意思表示解释的原则
意思主义:旨在探求当事人的内心真意,以践行私法自治原则。
表示主义:旨在发现行为人表现出来的客观意思,以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与交易安全。
折中主义:对无需受领的意思表示采取意思主义;对需要受领的意思表示采取表示主义。(我国所采取的的方法)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一般成立要件:行为人;意思表示;有标的
特别成立要件(实践行为以标的物交付为特别成立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符合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形式要件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是指法律行为虽已成立并且生效,但因为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可以因权利人行使撤销权而使其丧失效力。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情形。
胁迫:是指以给自然人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情形。
显示公平:是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是指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有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使效力确定。
该民事行为已经成立。
效力未定既非完全无效,也非完全有效,而是处于一种效力不确定的中间状态。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否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因严重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而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效力。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但不具备有效要件,不能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绝对、确定无效。
自始、当然无效。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未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新增)
概念: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欠缺特别生效要件,是否发生效力有待于公权力意思的补充。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的,在办理批准等手续之前该合同未生效。
合同未经批准而被认定为未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当事人履行报批义务条款及因该报批义务而设定的相关条款的效力。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
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返还财产
赔偿损失
其他法律后果(包括追缴非法获得的财产)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条件成就与否作为决定民事法律行为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未来性。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法律行为的条件。
或然性。条件须非为确定发生且有发生的可能性。
非法定性。该条件并不是法律所规定的条件。
合法事实。法律行为所附条件需为合法的事实。
条件的类型
根据条件限制法律行为生效还是失效:停止条件和解除条件
根据条件内容的不同: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是指当事人约定一定的确定发生的事实,以该期限的到来作为行为效力发生或终止依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概念与功能
概念: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经过法定期间,即使债务人取得拒绝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效果的制度。
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避免义务人举证困难。
维持既定法律秩序。
诉讼时效经过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诉讼时效抗辩应当在一审时提出。若一审未提出,二审时不得再行使。但其给予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债权请求权)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其他
诉讼时效的类型
普通诉讼时效:3年。
特殊诉讼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
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的起算
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一般诉讼时效)
履行期限。当事人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分期履行。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止
概念: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由于出现法定事由而暂时停止诉讼时效进行的法律制度。(在诉讼时效期间的6个月内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不可抗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诉讼时效的中断
概念: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事由的发生,阻碍时效进行,致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的制度。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或者与其具有同等效力的情形。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异同
相同点:两种制度均为对权利的限制,期间经过均发生权利效能减损的法律后果。
适用范围不同: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债权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
法律后果不同: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是债务人取得抗辩权,除斥期间的法律后果是形成权的实体权利消灭。
适用条件不同:诉讼时效由当事人主张,除斥期间由法官依职权适用。
期间性质不同:诉讼时效可中止、中断与延长;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
起算时间不同:诉讼时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起算;除斥期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起算。
期间
期间的概念与类型
概念: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
法定期间与意定期间
一般期间与特殊期间
期间的计算
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规定的时间起算。
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起算。
按照月、年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最后期限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到通知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代理概述
代理的含义与特征
概念: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或者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对被代理人直接或者间接发生效力的制度。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或者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
代理主要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行为的后果直接或者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不得代理的情形
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不得代理。
依当事人约定或者行为性质应由本人亲自为之的行为。
违法行为。
代理的分类
以代理权的来源为标准:法定代理与委托代理
以代理人的选任为标准:本代理与复代理
代理权
代理权行使原则
代理人应当亲自行使代理权
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代理人应当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代理权
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
滥用代理权的情形
恶意代理:是指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自己代理: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双方代理: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委托代理的终止情形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的。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的。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的。
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
被代理人死亡代理行为继续有效的情形
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
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的。
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项完成时终止的。
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法定代理的终止情形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的。
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概念及构成要件
概念:是指行为人虽为无权代理,但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代理人为无权代理。
该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权利外观。
相对人有合理理由相信该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相对人基于信任而与无权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表见代理常见情形
被代理人以明示或默示方式向第三人表示行为人为代理人,但事实上未予授权。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基础关系无效、被撤销或终止的,未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收回代理证书。
代理终止后,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