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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知识点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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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知识点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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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民法知识点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绪论

民法概述

民法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内容上表现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是调整上述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既包括行为规范,也包括裁判规范。

民法的类型

广义与狭义: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民事普通法和民事单行法的总和。(广义)

形式与实质:具备民法实质内容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实质)

民法的性质

私法:最早由乌尔比安提出。有利益说(即根据法律保护的利益是公益还是私益)、意思说(调整对象是隶属关系还是平等关系)和主体说(参与关系的主体是否包括行使公权力组织或者国家组织)。

权利法: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

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民法调整对象为财产归属关系和流转关系,而市场经济的内容也是。

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市民社会是与政治国家对立的概念。

实体法:民法规定民事主体间权利义务的实体内容。

《民法典》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民法典》的精神灵魂,是我国民法的基本特征。

立法宗旨上宣誓。

基本原则上恪守。

具体制度上体现。

民法的渊源

广义制定法:宪法,民事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国际条约。

非制定法:习惯(习惯成为民法渊源的条件:法律没有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解释的必要性

法律必须通过解释才能适用。

通过梳理法条的内在结构和逻辑关系从而弥补法律漏洞的需要。

法律解释也是法官创造性的适用法律,充分体现司法公正的要求。

民法解释的类型

文义解释:根据民事法律规范中所使用的文字的字面意义进行解释的方法。

体系解释: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乃至整个法律体系当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

历史解释:探求立法者在制定民事法律规范时的立法意图来进行解释。

目的解释:根据法律规范的立法目的,并结合具体的规范需要,作出超出规范文义的解释结论。(当然解释,扩张解释,限缩解释)

民法的时间效力

生效时间:明文规定该法从通过或者发布之日起生效;明文规定在公布之后的具体时间生效

失效时间:自然失效;新法律明确规定以前的与其相抵触的部分效力终止;修改并重新公布实施的新法律同时宣布原法律的效力终止。

民法的调整对象

人身关系

概念:是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平等性:民事法律关系中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人身专属性: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既不得转让也不得抛弃。

非财产性:人身关系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是某些人身关系是财产关系产生的前提。

财产关系

概念:是在物质资料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归属和财产流转关系。

主体地位平等。

主体意思表示自由。

内容包括了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归属关系是财产流转关系的前提,财产流转关系往往是财产归属关系的发生根据。

主要体现等价有偿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的含义与功能

含义:是指效力贯穿于民法始终的基本准则,是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

指导功能: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民事司法均具有指导意义。

约束功能: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民事司法具有约束力。

补充功能:基本原则在民事法律规范中处于指导和统帅地位,可以补充法律规范的不足。

平等原则

概念: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市场经济最主要的特征)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须平等协商。

权利受到侵害时,法律给予平等保护。

自愿原则

概念: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并按照其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则。

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民事活动以及如何参加民事活动。

以平等协商的方式从事民事活动。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民事主体有权依其意愿自主作出决定。

公平原则

概念: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从事民事法律活动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权利义务,并且正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的过程当中应当做到公平合理。

公平原则与自愿原则的关系:一方面,公平原则是自愿原则的必要补充;另一方面,公平原则的适用需要以自愿原则的适用为前提基础。

诚实信用原则

概念: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并且履行民事义务,不实施欺诈和规避法律的行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行为时,应当将相关必要事项告知对方,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期待。

民事主体意思表示达成合意后,应当重合同、守信用,积极履行合同义务。

民事活动中发生损害,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失。

合法原则

概念: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

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时应当受到国家法律的必要约束和限制。

民事法律效力的判断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的,该行为无效。

物权编坚持物权法定原则,即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公序良俗原则

概念:即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公共秩序包括经济秩序和政治秩序,善良风俗是指一国或地区一定时间内占主导地位的一般道德观念和伦理要求。

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习惯成为民法的渊源的前提是不违背公序良俗。

子女姓氏的选取应当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原则上应当选区父姓或者母姓。

绿色原则

概念: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法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环境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并纳入公益诉讼适用范围。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当事人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损害生态环境和浪费资源。

绿色原则是代际正义的要求,即当代经济社会的发展不能牺牲未来的社会资源和环境。

侵权责任编

侵权责任法总论

侵权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行为人对其侵权行为或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侵权责任以违反法定义务为前提。

侵权责任的主要形式是损害赔偿。侵权责任的主要功能在于填补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害,损害赔偿就成为了侵权责任的主要形式。

侵权责任具有优先性。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根据的原则,即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规定情形下,无论当事人是否有过错,只要有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推定的概念及情形

概念:及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损害,推定教育机构有过错。

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伦理的,推定其有过错。

动物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

物件损害责任,原则上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及情形

概念:是指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无论当事人是否有过错,只要有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动物园除外。

公平责任的概念和情形

概念:是指侵权人和被侵权人都没有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标准,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侵权责任形态。

见义勇为。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没有意识或失去控制侵权的情形。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加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加害于被侵权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

损害事实。是指被侵权人的人身或财产权益所遭受的不利后果。

因果关系。是指各种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主观过错。是指侵权人的一种可规则的心理状态,表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人身损害赔偿类型

一般赔偿项目: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费、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残疾赔偿:一般赔偿+辅助具费+残疾赔偿金

死亡赔偿:一般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情形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包括侵害人格权益和身份权益。

侵害死者人格利益。

侵害人格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惩罚性赔偿的具体情形

概念:是指法律规定某些情形下在补偿被侵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之外,再额外基于被侵权人一笔金钱的救济措施。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

经营者欺诈消费者的。

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概念: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侵害他人,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主体的复数性。共同侵权的行为主体为2人以上。

行为的关联性。共同侵权的数个行为人,每个人都实施了加害行为,并结合在一起形成了一个有机整体,共同造成了损害结果。

意思的联络性。共同侵权行为以共同的过错为必要,这种共同过错可以是共同故意也可以是共同过失。

损害的单一性。数个侵权行为共同造成了同一损害结果,该损害结果不可分割。

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概念:是指2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而由所有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主体的复数性。

行为的同一性。

时间上的同时性或相继性。

行为的危险性。

行为的独立性。每个人都单独实施了危险行为,彼此之间无关联或者结合关系。

实际侵权人的不确定性。

损害结果的单一性。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概念:是指数个行为人并无共同的过错,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后果的侵权行为。

累积的因果关系(连带责任):每个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

共同的因果关系(按份责任):数人行为共同造成了同一不可分的损害,各个行为人无法单独造成损害。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正当理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自甘风险

外来原因: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被侵权人过错、第三人过错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监护人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作为被监护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的侵权责任。

监护人责任是替代责任。

监护人责任为无过错责任。

监护人在承担赔偿责任时,并非必须使用监护人的财产。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用人单位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责任是替代责任。

用人单位责任为无过错责任。

用人单位与工作人员存在隶属关系、管理关系等。

用人单位责任是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致害行为所承担的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派遣协议,将工作人员派遣至用工单位,在用工单位指挥、监督下提供劳动的劳务关系。

劳务派遣涉及三方当事人,分别为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与被派遣的工作人员。

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存在过错的情形主要表现为: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工作人员提出异议要求更换,但派遣单位未及时更换。

个人劳务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过错分担损失。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

网络侵权责任的通知规则

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为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责任主体。包括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也包括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即应认定有过错。

加害行为。

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教育机构侵权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承担过错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校生活期间受到第三人侵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各种具体侵权责任类型

产品责任

对外: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对内:销售者和运输者等第三人承担过错责任;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表明其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因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的过错,致使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由医疗机构承担的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数人污染时的责任分担。两人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的责任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根据污染者的过错确定责任,可能是连带,也可能是按份)

第三人过错情形:不真正连带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高度危险责任

民用核设施致人损害。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民用航空器致人损害。能够证明损害是因为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其他高危作业致人损害。能够证明是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合同

合同通则

债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是存在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债是能够以货币衡量评价的财产法律关系。

债是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原因)

债体现的是债权人实现自身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目的)

债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是请求权。债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是相对权。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债权具有任意性。当事人在不违反强行法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任意设定债的关系,法律并不加以限制。

债权具有非排他性。以同意给付内容为标的而成立的数个内容相同的债权相互之间可以并存。

债权具有平等性。对于同一债务人先后成立的数个债权,效力一律平等。

债权的权能

请求权能。作为一种请求权,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或者以诉讼方式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保持受领权能。债权的存在是债权人受领债务人给付的合法原因。

保全权能。党债务人的某些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通过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方式来保全其债权。

处分权能。债权人可以通过抵销、免除、让与债权和设定债权质权等方式对享有的债权予以处分。

债务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债务人依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向债权人作出给付的义务。

债务具有特定性。在债务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债的内容也是特定的。

债务具有期限性。任何债务都具有确定或者可确定的期限,原则上不能永存。

债务的履行具有强制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追究债务人的民事责任以满足其利益。

债的发生原因

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中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侵权行为。是指因过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进行管理的,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合同概述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依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相应法律后果。

合同是一种双方行为,是平等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协议或合意。

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合同的相对性

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只有合同的当事人才能作为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

内容的相对性。是指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只对合同当事人发生效力。

责任的相对性。是指即使债务的不履行是因第三方所致,仍由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的订立

要约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必须是特定人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必须以缔结合同为目的。

要约的内容应具体明确。

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目的不同。要约的目的在于和对方缔结合同,要约邀请的目的在于引出对方的要约。

条件不同。要约需内容具体明确,而要约邀请无须具备此条件。

效力不同。要约人需受要约约束,要约邀请本身没有法律效力。

承诺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向要约人作出。

承诺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承诺原则上以通知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强制缔约

概念:是指受要约人负有应要约人的请求而与之订立合同的义务,其在无正当理由时对于要约人提出的要约不得拒绝作出承诺。

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发出合理的要约。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作出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格式条款提供者的义务

概念: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格式条款无效情形

具有总则编规定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

具有下列无效免责条款的情形: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概念:是指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违反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而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时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发生于当事人为了订立合同的缔约过程。

一方违反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

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与他方利益受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造成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害,且因当事人的过失行为所致。

合同的履行

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

全面履行规则。主要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履行期限、履行地点、旅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

诚实信用规则。是指要求当事人应本着诚实、守信、善意的态度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滥用权力或者故意规避义务。

保护生态环境规则。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情势变更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概念: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合同订立的客观情况发生了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将显示公平时,当事人有权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客观情况变化须为不属于商业风险的、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

客观情况变化发生于合同订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

如果按原约定继续履行,将显示公平。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没有约定履行顺序或约定同时履行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相应地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须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双方债务无先后履行顺序。

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在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时,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拒绝其履行相应请求的权利。

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异时履行:有先后履行顺序。

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不符合履行约定。

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在异时履行的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在履行期限到来后将不能或不履行债务的,在对方履行或提供担保之前,有权暂时中止债务的履行。

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异时履行。

先履行一方履行期限届满。

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合同的保全

债权人的代位权概念及构成要件

概念: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以及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而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实现的,债权人享有的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的权利。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已届清偿期。

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及其相关从权利合法、有效且已届清偿期。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以及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及其从权利不具有专属性。

债权人的撤销权及构成要件

概念:是指在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享有的依诉讼程序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实施的行为的权利。

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

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

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合同变更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在不改变债的主体的情况下对债的内容予以改变。

合同变更以原合同有效为前提。

变更的是合同的内容而非合同的主体。

变更之后,合同关系依然有效。

债权让与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其债权移转给第三人享有。

存在有效的债权。

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债权转让合意,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合同的免责债务承担

概念:是指原债务人将全部或者部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而自己脱离债务的关系。

有效债务存在。

当事人达成以债务转移为内容的协议。

债务具有可转移性。

经债权人的同意。

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

概念:是指债的一方主体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使该第三人代替出让人的地位,成为债的新的当事人。

合同承受: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其在合同中的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法定承受:是指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包括法人的合并和订立。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代物清偿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概念:是指在债的履行过程中,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替原定给付而使债的关系消灭。

原债务有效存在。

经双方当事人约定,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

双方当事人关于代物清偿达成合意。

债权人或其他有履行受领权的人现实地受领给付。

清偿抵充的概念和清偿规则

概念:是指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的债务而清偿人提供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以该给付抵充何宗债务的规则。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首先由当事人约定。未约定的,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做指定的,按照以下顺序处理:1、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2、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3、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4、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5、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法定抵销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是指依法应当以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所作的抵销。

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须自动债权(即提出抵销的债权)已届清偿期。

双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不存在依合同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情形。

提存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债权人应当在5年内领取提存物)

概念:是指由于债权人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清偿其到期债务,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交付给特定的提存部门,从而完成债务清偿,使债务消灭的制度。

存在因债权人的原因而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义务的客观情况。

提存标的物适宜提存。如果标的物不适合提存,则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价款。

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征(解除权的除斥期间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为一年)

概念: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尚未开始履行或者尚未全部履行之前,因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意思表示,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行为。

合同解除发生在上合同有效成立至全部履行之前。

合同的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可以基于当事人的约定,也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

合同解除必须通过解除行为而实现,可以是单方行为,也可以是双方行为。

合同的解除为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之一。

一般法定解除权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预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迟延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之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根本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

特别法定解除权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后可以解除。

以信任关系为基础成立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属于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违约责任是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债务而产生的责任。

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性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可由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约定。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般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债务人只要存在“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即使是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债务人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原则上仅就故意与重大过失负责。

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只对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负责。

保管合同中,有偿委托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无偿保管中保管人只对故意和重大过失负责。

委托合同中,有偿委托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无偿委托以故意和重大过失为限。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继续履行。是指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时,债权人请求违约方继续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采取补救措施。

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的履行,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至履行前给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替代物。

违约金。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而遭受损失的责任形式。

典型合同

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属于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不要式合同、诺成合同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

在买受人已经支付总价款的75%以上时,出卖人不得请求取回标的物。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所谓分期付款,是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3次向出卖人支付。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试用买卖合同

试用买卖中,买受人享有完全的自有决定权。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电、水、气、热力等,另一方使用这些能源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电、水、气、热力的供应人通常是专营的,而其使用人往往是社会公众。

合同标的具有垄断经营性。电、水、气、热力一般由国家垄断经营,故国家对其价格实行严格控制。

债务履行具有持续性。供应人供应电水气热力和使用人支付价款都处于持续状态。

合同目的具有公益性。该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公众的生活需要,而非营利,故供应人有强制缔约的任务。

赠与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单务合同。赠与虽可以附义务,但该义务并不是赠与的对待给付义务。

无偿合同。负义务的赠与中,受赠人的给付与赠与人的给付无给付对价关系。

诺成合同。赠与人与受赠人意思表示一致,赠与合同成立。

不要式合同。

赠与合同的终止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无须提供理由。除社会公益性质,道德义务性质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包括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情形。(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赠与人的穷困抗辩权。

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依约定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货币。

借款合同是转移货币所有权的合同。

除自然人之间借款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借款合同一般为要式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

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赁合同是有期限地转移标的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不得超过20年)

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租赁物是特定物、非消耗物。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概念: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在房屋租赁合同的存续期间内。

同等的条件下购买。

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

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合同主体有资格限制。出租人为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有权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法人。

合同中的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并非使用租赁物的对价,而是“融资”的代价。

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应承租人的请求购买的,而且通常是价值较高的固定资产。

承揽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承揽合同的标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

标的物为承揽人应向定作人交付的工作成果,该成果具有特定性。

承揽人的义务具有不可让与性。

承揽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建设工程的发包方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与承包人签订的约定由承包人按照发包方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建设工程,由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主体具有限定性。承包人必须是经过批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标的具有特殊性。为建设工程,并非一般的加工定作物。

合同管理具有严格性。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受到国家的严格管理和监督,原则上应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

具有要式性。建设工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双务、有偿和诺成合同。

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合同标的是承运人的运输行为,即运送旅客或货物至目的地。

双务合同和有偿合同。运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负义务,承运人从事运输业务以报酬为对价。

一般为诺成合同。

通常是格式合同。由于承运人要与不特定的人订立,为了快捷方便,实现拟定格式合同成为通例。

承运人负有强制缔约义务,即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保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实践合同。有约定依约定。

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原则上是无偿的。

合同标的为保管寄存物的行为,属于劳务合同的一种。

不要式合同。

仓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仓储营业人为存货人储存、保管货物,存货人为此支付仓储费的协议。

保管人须为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

标的是保管行为。

双务、有偿、诺成及不要式合同。

委托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物的合同。

受托人既可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活动。

委托合同通常建立在彼此信任的基础上,故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合同标的为受托人提供的劳务。

双务、诺成、不要式合同。

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

行纪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行纪事务的,并且行纪人仅限于经过审查、登记可从事行纪业务的主体。

行纪人为委托人办理的事务仅限于商品的寄售、购销等贸易活动。

双务、有偿、诺成性的不要式合同。

中介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介人所提供的服务是为他方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但中介人只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交易的中介人,既不是任何一方的代理人,也不是当事人。

委托人给付义务的履行具有不确定性。

为有偿、诺成性的不要式合同。

保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新)

概念:是指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从属性。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以主债权债务合同的成立为前提。

单务性和无偿性。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单方面承担财产性义务或者责任,但不因此从对方获得财产利益。

相对独立性。保证合同是独立于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单独合同,有自己独立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以及变更和消灭的原因。

一般保证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新)

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保证人书面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保理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新)

概念:是指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保理人须取得保理业务的资质。

保理合同是要式合同。

保理合同是有偿、双务、诺成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新)

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地位平等,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物业服务合同是以劳务为标的的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且采用书面形式。

合伙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新)

概念:是2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合伙合同的人数至少为2人。

合伙人必须共同出资。

合伙人必须有共同的事业目的。

合伙人之间负连带责任。

准合同

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概念: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进行管理的行为。

管理他人事务

由为他人管理实务的意思

无约定或法定义务

管理事务符合受益人的真实意思

不当得利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概念: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财产受损的事实。

一方获得利益。

他方受有损失。

获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收益没有法律依据。

婚姻家庭与继承

婚姻家庭

亲属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亲属具有身份性。亲属具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

亲属产生的原因具有特殊性。亲属的产生有赖于一定的原因,其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原因有所不同。

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具有法定性。这些权利均由法律所赋予,不可通过约定加以改变或放弃。

亲属的种类

配偶。因结婚而互为配偶,是血亲和姻亲产生的源泉和纽带。

血亲。是指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姻亲。是指以婚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即配偶一方与对方的血亲之间产生的亲属关系。

婚姻的构成要件

实质要件: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双方完全自愿;不存在禁止结婚的情形(包括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有配偶者)

形式要件: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无效婚姻的情形

概念:是指男女因违反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两性违法结合。

重婚的。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未到法定婚龄的。

可撤销婚姻的概念和适用情形

概念:是指已经成立的婚姻关系,因缔约婚姻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依法享有撤销权的人可以向有关机关请求撤销的婚姻。

因胁迫而成立的婚姻。自胁迫之日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隐瞒重大疾病而成立的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该婚姻为可撤销婚姻。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民法典新增)

夫妻人身关系的概念及内容

概念:是指基于夫妻身份而在夫妻之间当然产生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夫妻的姓名权。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夫妻的人身自由权。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夫妻相互忠实义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离婚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离婚主体只能是夫妻双方本人。

离婚必须以有效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离婚必须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进行。

离婚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履行法定的程序。

诉讼离婚的法定事由

调解无效(程序)+感情破裂(实质)

重婚。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双方是否登记结婚则非所问。

有配偶者与他人定居的,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经屡教而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1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概念:是指因夫妻一方的法定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得向有过错方请求赔偿。

当事人具有合法夫妻关系。

夫妻一方实施了法定的过错行为,具体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

须因一方的法定过错行为而导致离婚。

无过错方受到损害,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须请求权人无过错。

收养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使之发生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收养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

收养是一种身份行为。

收养关系成立后,形成拟制的养父母子女关系,被收养人与生父母权利义务解除。

收养时要式法律行为,以办理收养登记为要件。

当事人的资格条件

被收养人: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符合一项即可)

送养人资格: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符合一项即可)

收养人资格: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30岁。(均要满足)

当事人的特别要求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扶养义务的人的同意。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当事人的放宽条件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特殊困难、异性收养相差40周岁以上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子女情况的限制。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收养人数、收养人子女情况的限制。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的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生父母特殊困难、收养人子女情况和收养子女人数的限制。

继承

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继承因自然人死亡而发生。

继承的主体主要是被继承人一定范围内的近亲属。

继承的客体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继承产生财产权利变动的后果。

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之一,指自然人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或法律直接规定而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权利。

继承权是自然人享有的权利。

继承权的产生时基于法律的规定或有效遗嘱的指定。

继承权是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实际享有的权利。

继承权不得转让。继承权是因一定的身份关系而发生,因此具有专属性,不得转让给他人。

继承权丧失的具体情形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可失而复得)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可失而复得)

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可失而复得)

遗产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

时间上的特定性。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

内容上的财产性。继承的范围仅限于财产。

范围上的限定性。遗产是死亡自然人的个人财产。

性质上的合法性。遗产是死亡自然人遗留的合法财产。

法律上的可转让性。遗产为依照法律规定能够转让给他人所有的财产。

代位继承的概念和条件

概念: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应有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或其他兄弟姐妹的子女继承的法律制度。

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被代为的继承人既包括被继承人的子女,也包括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

被代位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

有适格的代位继承人,即先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有晚辈直系血亲,其范围不受倍数限制;或者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有子女。

遗嘱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自然人生前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和安排有关事务,并于死后生效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遗嘱是单方行为,只需遗嘱人一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

遗嘱是死因行为,在遗嘱人死后发生效力。

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自设立,不得代理。

遗嘱是要式行为,必须符合形式要件。

遗嘱的形式

公证遗嘱。

自书遗嘱。

打印遗嘱。

代书遗嘱。

录音录像遗嘱。

口头遗嘱。

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合法有效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

遗嘱继承的发生须以有效遗嘱的存在为前提。

遗嘱继承直接体现着被继承人的意愿,是对被继承人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尊重。

遗嘱继承是对法定继承的排斥,遗嘱继承不受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份额的约束。

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

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由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对遗赠人负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在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遗赠扶养协议为双务、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遗赠扶养协议双方当事人义务履行的时间具有错时性。扶养人在遗赠人生前履行扶养义务,而遗赠人于其死后才转移遗赠的财产。

在遗产分割中,遗赠扶养协议具有适用上的最优先性,既优于法定继承,也优于遗嘱继承、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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