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刑法学之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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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之缓刑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指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包括一般缓刑和战时缓刑两种。
一、概念
指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包括一般缓刑和战时缓刑两种。
二、意义
1. 缓刑在维持原判刑罚效力的基础上给犯罪分子以悔过自新的机会,有利于教育和改造犯罪分子,体现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
2. 缓刑可以缓解短期自由刑的弊端,最优化地发挥刑罚的功能,符合刑罚经济的思想。
3. 缓刑有助于更好地实现刑罚的目的,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
4. 缓刑是实现刑罚社会化的重要制度保障。缓刑可以有效地发挥刑罚的再社会化功能,使得犯罪分子避免了因执行实刑给其本人和家庭带来的不利影响。
三、与监外执行的区别
1. 性质不同
(1)缓刑是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缓刑考验期内未发生应撤销缓刑的法定事由的,不再执行所宣告的刑罚。
(2)监外执行是刑罚执行过程中具体执行场所的临时性变化,并非不执行原判刑罚。
2. 适用对象不同
(1)缓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犯罪分子。
3. 适用条件不同
(1)缓刑以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为基本条件。
(2)监外执行以被关押者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怀孕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情形为条件。
4. 适用方法不同
(1)缓刑在判处刑罚的同时予以宣告,并依法确定缓刑的考验期。
(2)监外执行在宣告判决和刑罚执行过程中均可适用,一旦需要监外执行的条件消失,只要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
5. 法律依据不同
(1)缓刑的法律依据是刑法的有关规定。
(2)监外执行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 缓刑在维持原判刑罚效力的基础上给犯罪分子以悔过自新的机会,有利于教育和改造犯罪分子,体现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
2. 缓刑可以缓解短期自由刑的弊端,最优化地发挥刑罚的功能,符合刑罚经济的思想。
3. 缓刑有助于更好地实现刑罚的目的,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
4. 缓刑是实现刑罚社会化的重要制度保障。缓刑可以有效地发挥刑罚的再社会化功能,使得犯罪分子避免了因执行实刑给其本人和家庭带来的不利影响。
1. 性质不同
(1)缓刑是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缓刑考验期内未发生应撤销缓刑的法定事由的,不再执行所宣告的刑罚。
(2)监外执行是刑罚执行过程中具体执行场所的临时性变化,并非不执行原判刑罚。
2. 适用对象不同
(1)缓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犯罪分子。
3. 适用条件不同
(1)缓刑以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为基本条件。
(2)监外执行以被关押者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怀孕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情形为条件。
4. 适用方法不同
(1)缓刑在判处刑罚的同时予以宣告,并依法确定缓刑的考验期。
(2)监外执行在宣告判决和刑罚执行过程中均可适用,一旦需要监外执行的条件消失,只要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
5. 法律依据不同
(1)缓刑的法律依据是刑法的有关规定。
(2)监外执行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 适用对象不同
(1)缓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死缓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死刑且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
2. 执行方法不同
(1)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予关押。
(2)对死缓的犯罪分子必须予以关押,并实行劳动改造。
3. 考验期限不同
(1)缓刑的考验期限因所判处刑种和刑期的不同而不同。
(2)死缓的考验期限一律为2年。
4. 法律后果不同
(1)缓刑考验期结束的后果按是否发生法定情形而有区别,原判刑罚不再执行或撤销缓刑而继续执行或撤销缓刑,把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予以处罚。
(2)死缓考验期届满时根据犯罪人的表现,予以减刑或执行死刑。
1. 适用条件
(1)对象条件
a. 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人。
b. 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2)实质条件
a. 犯罪情节较轻。
b. 有悔罪表现。
c.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d.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对于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以及年满75周岁的人,满足缓刑适用条件的,必须适用缓刑。
2. 禁止令
(1)期限
a. 禁止令的期限,可等于或短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的期限;但判处管制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宣告缓刑的,不得少于2个月。
b. 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以致管制执行的期限少于3个月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受上述规定的最短期限的限制。
c. 禁止令的执行期限从管制、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
(2)执行机构
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会矫正机构。
(3)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
3. 考验期
(1)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不能少于1年。
(2)缓刑的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3)被宣告缓刑的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确有突出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对原判刑罚予以减刑,同时相应缩短其缓刑考验期限。
4. 考察
(1)执行机构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
(2)监督考察的内容
a. 是否有再犯新罪或发现漏罪的情形。
b. 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有关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并且情节严重。
5. 一般缓刑的法律后果
(1)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发现漏罪或再犯新罪,且未违反缓刑相关的考察规定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
(2)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或再犯新罪的,应撤销缓刑,对新罪或漏罪作出判决,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对前罪和后罪实行数罪并罚。
(3)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有关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禁止令且情节严重的,应撤销缓刑,予以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4)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即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1. 概念
指在战时,对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的犯罪军人,暂缓其刑罚执行,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的制度。
2. 适用条件
(1)必须是在战时。
(2)适用主体只能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
(3)必须是在战争条件下宣告缓刑没有现实危险。
(4)不适用于累犯。
1. 适用对象不同
(1)一般缓刑的适用对象是除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战时缓刑的适用对象是除累犯以外,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
2. 适用时间不同
(1)一般缓刑的适用没有时间方面的限制。
(2)战时缓刑只能在战时适用。
3. 实质条件不同
(1)适用一般缓刑要求犯罪分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2)适用战时缓刑要求犯罪军人没有现实危险。
4. 适用方法和监督考察内容不同
(1)一般缓刑在宣告缓刑的同时依法确定缓刑考验期,考验期内的考察内容为是否发现漏罪或再犯新罪,以及是否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是否违反禁止令。
(2)战时缓刑没有考验期,缓刑的考验内容为犯罪军人是否具有立功表现。
5. 法律后果不同
(1)一般缓刑无论是否被撤销,所宣告的罪刑仍然成立。
(2)对于战时缓刑,犯罪军人确有立功表现的,其罪与刑同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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