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代理关系与民事责任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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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代理关系与民事责任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其民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
特征
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的表现自己的意志
4.被代理人对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2.代理的种类
委托代理
基于授权而产生
法定代理
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是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而设置的
(1)建设工程中的一切代理行为都是委托代理。
(2)工程招标代理中,被代理人是发包人,代理人是招标代理机构。
(3)委托代理权可以书面委托,也可以口头委托。但应当书面委托的,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代理过错责任】
(1)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作为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的代理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则应当由行为人自己承担。
(2)如果授权范围不明确,则应当由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但是代理人的连带责任是在被代理人无法承担责任的基础上承担的。
3.无权代理三种情况
(1)没有代理权而为的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限而为的代理行为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①无权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即转化为合法的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②第三人事后知道对方为无权代理的,可以向“被代理人”行使催告权,也可以撤销此前的行为。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③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
4.代理关系的终止【满足其一】
委托代理终止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项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
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法定代理终止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 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民事责任的承担原则
按份责任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不可抗力免除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3.监理单位的民事责任
(1)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建设工程合同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
(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承包人
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1)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2)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