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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升本行政法知识行政诉讼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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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思维导图主要总结统招专升本考试法学基础知识点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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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专升本行政法知识行政诉讼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依法诉诸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据此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行政案件进行受理、审理、裁判以及执行裁判等司法活动的总和,是司法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行政诉讼特有基本原则: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2.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

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

5.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原则

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受案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由三个部分组成:

一是对受案范围的总体划定,《行政诉讼法》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是对受案范围的正面列举,《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外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三是对不可诉行为的排除。

《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行政诉讼的管辖

1. 行政诉讼管辖的概念:

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它所解决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向哪一级哪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问题。

2.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

我国《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管辖主要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

(1)级别管辖的确定规则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a.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b.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c.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地域管辖的规则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五)行政诉讼参加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以及诉讼代理人的总称。

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诉讼代理人包括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行政诉讼中的翻译人、鉴定人、证人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人,与诉讼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般称为诉讼参与人,不具有诉讼参加人的法律地位。

1.原告

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被告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是指由原告指控做出了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共同诉讼中的共同诉讼人

包括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

4.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

是指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申请参加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5.代理人

行政诉讼中的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其行为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

代理人有三种情况:

(1)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是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设定的为其进行诉讼的人。

(2)指定代理人。

指定代理人是经人民法院指定,代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的人。

(3)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是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为进行

(六)行政诉讼程序

1.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受理对行政案件进行初次审理的程序。

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必经程序,是实现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职能的中心环节。

步骤:

开庭前的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和宣告判决等步骤。

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中无论哪一级人民法院,都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一律实行公开审理,不能书面审理,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应一律公开审理,并于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一审判决,如延长判决,需上级法院批准。

2.第二审程序

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不服下级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判,依法提起的上诉案件的程序。

第二审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第二审合议庭全部由审判员组成,不实行陪审制。

第二审审理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

第二审审理期限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3.审判监督程序

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

4.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决定

(1)行政诉讼判决

是指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对被诉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定以及对被诉行政行为的效力作出的权威性处理。

行政诉讼判决可分为:

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行政赔偿判决;确认判决。

撤销判决适用的五种情形指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2)行政诉讼裁定是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针对行政诉讼的程序性问题所作出的裁判。

(3)行政诉讼决定是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过程中就判决、裁定以外所涉及诉讼的事项作出的司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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