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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总论(上册)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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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心 浏览量:672024-01-09 11: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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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法学总论进行知识分解和整理,以刑法论、刑罚论、犯罪论、正当事由4部分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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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刑法总论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刑法论

研究对象: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

性质

阶级性质

法律性质

规定内容的特定性

保护社会关系范围的广泛性

刑法强制方法的强制性

刑法的谦抑性

任务:惩罚犯罪(手段)、保护法益(目的)

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

解释以其分类

立法、司法、学理

扩张、限缩、当然

文义、体系、目的、历史

基本原则

保障人 权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罚适用平等原则

罪责自负原则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时间、空间效力

生效、失效,溯及力

从旧兼从轻原则

属人、属地(优先)、保护、普遍

飞机是拟制土地,以注册地为准

我国不承认使馆是派遣国领土的一部分

军人、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犯我国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在3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可以不予追究

普遍管辖,遵循“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在外国已受刑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2犯罪论

犯罪的实质

形式与实质相统一

形式:刑法规定以刑罚惩罚的行为

实质: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主客观相统一

主观:行为人有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

客观:行为人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

定罪:四要件

犯罪客体

定义:犯罪行为侵犯的、刑法所保护的社会法益

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

犯罪对象是现象,具体的人、物、信息;犯罪客体是本质,是犯罪侵害的社会法益

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载体;犯罪客体揭示犯罪的本质

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犯罪客观方面

成立犯罪的客观事实特征: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时间、地点、方法等

危害行为

特征:有体性、有意性、有害性

P124分类:作为、不作为

P129真正不作为、不真正不作为

不作为的三个条件

行为人应当履行特定义务

职务、业务上的要求

法律规定的义务

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合同,自愿行为)

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义务

行为人不履行义务,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

客观上造成的危害结果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

有的犯罪不要求有结果发生,属于危害结果不是一切犯罪的构成要件

因果关系

特点:客观性、相对性、时间顺序性、条件性、复杂性、必然性和偶然性

A行为→危害结果。如果这个A行为本身没有危险甚至在减少危险,两者没有因果关系。例如:甲追乙,乙被车撞死。

因果关系的认定

假定的因果关系

重叠的因果关系

不作为的因果关系

中断的因果关系

介入其他因素切断原来的因果关系

自然事件

他人行为

被害人自身行为

判断介入因素对结果的影响

最早出现的实行行为导致最后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高低

介入因素异常性的大小

介入因素过于异常,危害行为和最终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

1介入因素是否由最初的危害行为引起

2是否常伴随该危害行为发生

3是否存在几乎不发生的情况

4是否和危害行为完全无关地发生

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影响力

因果关系和形式责任

有因果关系不意味着犯罪,还要看主观方面

意义

罪与非罪

此罪与彼罪

分析,认定犯罪的罪过

正确量刑

犯罪主体

定义: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犯罪主体

自然人犯罪的构成要件

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辨识行为能力(医学标准)

控制行为能力

实施了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行为

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

真正身份犯:以特殊主体为构成要件。例如叛逃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不真正身份犯:主体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例如诬告罪,任何人都可能构成此罪,但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从重处分。

单位犯罪主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注意

个人为实施犯罪儿设立公司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个人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的,但是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一人公司应视为刑法上的单位

以单位名义犯罪,但是刑法无规定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行为的人追究刑事责任

体现了单位意志的单位成员实施的犯罪行为,才认定为单位犯罪

处罚原则

单位和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均受刑罚处罚

只处罚单位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

意义:有助于准确定罪;有助于合理量刑

犯罪主观方面

定义:行为人对实施的行为所必然或者可能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犯罪故意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

犯罪故意、故意犯罪的区别

重点看谁在后面。犯罪故意是一种心态,故意犯罪是一种犯罪类型

犯罪故意支配下,实施的故意犯罪行为

构成要件

必要要件:认识因素、意志因素

选择要件:犯罪目的、犯罪动机

分类

法定分类

直接故意(希望)

间接故意(放任)

行为人在追求某一非犯罪目的的同时,放任其行为可能引起的某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行为人在追求某一犯罪目的的同时,放任其可能引起的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

在某些突发性犯罪中,行为人临时起意,不计后果,放任严重后果的发生

理论分类

行为故意、结果故意

确定故意、不确定故意

实害故意、危险故意

预谋故意、非预谋故意

作为故意、不作为故意

犯意转化与另起犯意

犯意转化是此罪到彼罪,定罪仍为一罪

另起犯意:前一犯罪行为停止,另实现另一个犯罪行为。要数罪并犯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希望达到得结果(做什么)

犯罪动机是引起和推动行为人实施犯罪的行为(为什么做)

犯罪过失

定义:应当预见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浴巾啊;或者已经预见却轻信可以避免以致于危害结果发生

犯罪过失和过失犯罪

犯罪过失是罪过心理;过失犯罪是一个过失犯罪支配下的犯罪

构成要件:

认识因素:应当预见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浴巾啊;或者已经预见却轻信可以避免

意志因素: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是一种事与愿违的情况

犯罪过失的分类

疏忽大意

过于自信

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无罪过行为

不可抗力

意外事件

无期待可能性

法律不强人所难

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

假想的犯罪

假想的无罪

对罪名及刑法轻重的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

客体认识错误(法益)

例如:甲偷包,但是包里有枪。对甲只能定盗窃,而不能定盗窃枪支罪。

对象错误(物体)

对象不存在:打开保险柜没钱;

成立未遂

对同一个性质具体对象的认识错误

甲把张三当成李四杀害,仍然成立故意杀人

乙将手伸进王五的钱包,想偷手机,却窃取了手表。依然是盗窃罪。

对不同性质具体对象的认识错误

把猫当成人射死,成立过失毁坏财物(不构成犯罪)和成立故意杀人未遂。想象竞合,只定故意杀人未遂

行为性质错误

张三看到甲男拉扯乙女,前去制止。把甲男打伤,事后得知甲乙是夫妻,正在因分歧吵架

不成立犯罪或者过失犯罪

工具错误

把白糖当砒霜,未遂

因果关系的错误

因果关系存在与否的错误

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客观上也造成了危害结果,但是行为人自己以为没有结果发生。既遂

行为人误以为实施的行为已经造成预期结果,实际上结果没有发生。未遂

行为人追求的危害结果由其他原因造成,行为人以为是自己实施的行为造成的。未遂

因果关系发展方向的错误

甲只想给张三一点教训,结果张三失血过多而死。对原有的故意确定犯罪的性质,对超过范围的结果负过失责任。

因果关系具体进程的错误

通常表现为,行为人先后实施了甲、乙两个行为,危害结果实际上是由乙行为直接造成的,行为人却认为是由甲行为造成的。既遂

犯罪结果的提前实现

行为人所追求的犯罪结果提前于行为人的预想实现。

行为人已经着手:既遂

行为人未着手:此罪的预备行为和过失行为的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打击错误

同一个犯罪构成内部的错误

甲看到张三、李四走在街上。欲开枪打死张三,结果打中李四。既遂

不同犯罪构成的错误

甲看到张三出门遛狗,开枪打中狗。故意杀人未遂,过失毁坏财物(不构成犯罪)。未遂

(时间上)犯罪形态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完成形态(既遂)P220

理论学说

结果说

目的说

构成要件说

基本类型

行为犯

危险犯

实害犯

其他

举动犯

即成犯

继续犯

结果犯

处罚原则:按照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处罚

未完成形态

未着手

犯罪预备

特征

主观上有犯罪的意图

客观上实施犯罪预备行为。如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开始实施犯罪

处罚原则

应当和既遂犯对比,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已着手

犯罪未遂

特征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现犯罪

犯罪未得逞

犯罪未得逞是基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欲而不能)

P226分类

实行终了的未遂、未实现终了的未遂

能犯未遂、不能犯未遂

处罚原则

可以的既遂犯对比,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P230

1自动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形态

可以在预备阶段也可在实行阶段

停止实施犯罪,使危害结果不会发生

必须具备自动性。即行为人主动放弃犯罪

中止行为具有彻底性,而不是暂停犯罪

2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形态

只能发生在实行阶段

实施了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

必须具备自动性。即行为人主动放弃犯罪

中止行为具有有效性。例如杀人后,必须把人救回来才算中止

处罚原则

处罚是必须从宽

从宽标准:免除处罚、减轻处罚

没有造成损害的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减轻处罚

(空间上)共同犯罪

定义: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三人以上叫犯罪集团)

成立要件

主体: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

主观:1行为人有相同的故意,意志;2有意识联络,互相配合的故意心态;

客观:共同犯罪的行为(作为、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共同犯罪的认定

共谋但未实行仍然成立共同犯罪

行为人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参与或者自己改变主意但未采取有效行为防止危害结果发生,其他共谋者既遂。行为人也既遂

行为人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参与。其他共谋者已实施犯罪,但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行为人也未遂

行为人基于自己意志主动放弃参与。其他共谋者已实施犯罪,但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行为人按犯罪中止处理

行为人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参与,其他共谋者犯罪中止,行为人按犯罪预备处理

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

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

把他人当作工具利用不构成犯罪

事前无通谋,事后提供帮助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过限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P244

共同实行犯实行过限行为的处理

实行过限时组织犯的责任

实习过限时教唆犯的责任

实习过限时帮助犯的责任

“同时犯”但缺乏意识联络,不构成共同犯罪

在共同实行的场合,不存在片面共犯

分类

根据共同犯罪能否任意形成,分为任意的共同犯罪与必要的共同犯罪。

是根据共同故意形成的时间,分为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根据共犯者之间有无分工,分为简单的共同犯罪与复杂的共同犯罪。

是根据共同犯罪有无组织形式,分为一般共同犯罪与有组织的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人和刑事责任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

分工: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组织犯

作用:主犯、从犯、胁从犯

概念及其刑事责任

主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

对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首要分子无论是否直接参与实施、策划,均要承担刑事责任。但犯罪集团成员实行过限行为,不应由首要分子对其承担责任,只能由实行犯本人负责。可以结合犯罪集团的性质来判断,集团成员的行为是否过限

在共同犯罪种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对自己参加、实施,组织或者指挥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次要的实行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帮助犯

胁从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

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教唆犯

客观上具有教他人犯罪的行为

主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罪数

罪数研究的意义

准确定罪、合理量刑、关系刑法某些制度的适用;有利于诉讼顺利进行

罪数形态的分类

实质的一罪

继续犯

特征

继续犯必须是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的犯罪

继续犯是持续地侵犯同一或相同直接客体的犯罪

继续犯是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

继续犯必须以持续一定时间或一定时间的持续性为成立条件。如非法拘禁必须24小时以上

举例:非法拘禁罪、遗弃罪、窝藏罪

想象竞合犯

特征

行为人必须基于数个不同的具体罪过实施犯罪行为。

行为人只实施一个危害社会行为

行为人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必须侵犯数个不同的直接客体

行为人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必须同时触犯数个罪名。

举例:行为人盗窃铁轨用于贩卖,其对盗窃行为具有直接故意,对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具有间接故意,同时触犯盗窃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再如,行为人以杀人故意枪击甲却误中了旁边的乙,造成乙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未遂)与过失致人重伤罪(既遂)的竞合。

结果加重犯

特征

行为人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必须客观地引发了基本犯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即符合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因果联系。

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或者加重结果,必须通过刑法明文规定的方式,成为依附于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而存在的特定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

行为人对其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及其所引起的加重结果均有犯意

举例

法定的一罪

结合犯(我国没有)

集合犯(惯犯)

特征

行为人以实施多次或者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

行为人通常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

举例:赌 博罪、非法行医罪

处断的一罪

连续犯

特征

主观要件:连续犯必须基于连续意图支配下的数个同一犯罪故意

客观要件:连续犯必须实施数个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

连续犯构成的数个犯罪之间必须有连续性

连续犯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

举例:张三为了杀甲一家三口,早上杀母子,下午杀甲

牵连犯

特征

牵连犯必须基于一个最终犯罪目的

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危害社会行为

牵连犯所包含的数个危害社会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

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

举例:甲为了诈骗而伪造公文,目的构成诈骗罪,方法行为构成伪造公文罪。按从一重处断,定伪造公文罪。

吸收犯

特征

行为人必须实施数个均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且基本性质一致的危害行为

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基于其内在的独立性与非独立性的对立统一特性,而彼此形成一种吸收关系

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侵害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体

行为人必须基于一个犯意,为了实现一个具体的犯罪目的而实施数个犯罪行为

举例:制造毒品时必然会持有毒品,后者被前者吸收(一般重罪吸收轻罪)

数罪的类型

异种数罪和同种数罪

并罚的数罪和非并罚的数罪

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和刑法执行期间的数罪

3正当行为

理论上的正当化行为

执行命令的行为

正当业务的行为

自救行为

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

正当防卫

定义: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得害的人所采取的合理的防卫行为。

成立条件

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

1.防卫挑拨不构成正当防卫

2.相互斗殴原则上不构成正当防卫。

3偶然防卫不成立正当防卫

4.假象防卫,是事实认识错误。如果客观上应当认识到存在不法侵害,是过失犯罪。如果是不可能认识存在不法侵害,是意外事件,无罪。

无限防卫(无过当防卫)

有明显的法定暴力性(5种行为:行凶、杀人、抢劫、绑架、强奸)

防卫过当

先符合正当防卫,才可能成立防卫过当,需要注意的是防卫过当不是罪名,是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超过防卫的部分,成立间接故意或过失

紧急避险

定义: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成立条件

警察、消防员等不能在任务的时候,紧急避险

避险的动机不影响紧急避险的成立,只要保护的利益比牺牲的利益大即可

避险过当

一般说来,避险过当的罪过形式通常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避险行为所损害的权益可能等于或者大于所保全的权益,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于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少数情况下,避险过当的罪过形式也可能是间接故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

4刑罚论

刑罚的特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补充、修改刑法及其中的刑罚

刑罚性质严厉

仅对犯罪人适用

由人民法院依法适用

由特点机关执行

刑罚的目的

刑罚报应的观念

预防犯罪的目的

一般预防

特殊预防

刑罚的种类

主刑

区别

无期徒刑

被判无期的犯罪分子,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3年;

无期徒刑不能孤立适用,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一般不判无期徒刑

死刑

死刑立即执行:收到执行令起7日内执行

死刑缓期执行

2年内没有故意犯罪,减为无期。实际执行不能少于25年

2年内有重大立功表现,减为25年有期徒刑。实际执行不能少于20年

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识记

在2015年死刑罪名减少至46种

未成年人和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中级及以上的法院才可以审理死刑

除非最高法院自己判处的,不然都应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种附加刑

1罚金

适用方式

单处罚金

选处罚金

并处罚金

并处或单处罚金

法院执行

一次或者分期

强制缴纳。查封财产、扣押存款、扣发工资等强制措施

随时缴纳

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免除缴纳

2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哪些权利

剥夺犯罪人参加管理国家和 政治活动的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适用方式:附加适用(较重犯罪),独立适用(较轻犯罪)

期限与公安执行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从主刑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从减刑之后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独立适用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 年以下。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场合,其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场合,其期限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并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时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在主刑执行期间,享有政治权利。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3没收财产

适用方式

并处没收财产

与罚金并列为并处的选项。即规定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人民法院执行

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财产

没收全部财产时,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用品

没收财产之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财务,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4驱逐出境

适用方式

独立适用

附加适用

仅适用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公安机关执行

独立适用的,自判决之日起执行

附加适用的,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执行

刑罚裁量(又叫量刑)

量刑的原则:以案件事实为依据,以刑罚规定为准绳

量刑情节

法定情节

累犯

一般累犯

定义

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的犯罪分子。

构成要件

行为人犯前时已满18周岁。

行为人所犯前罪与后罪都是意犯罪

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也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后罪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

特别累犯

定义

特别累犯,是前后罪均为特定性质或种类的犯罪而构成的累犯。我国刑法总则规定1危害国家安全罪 2恐怖活动犯罪3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特别累犯。

构成要件

前罪与后罪必须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犯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都构成特别累犯。

处罚原则

对于一般累犯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特别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自首

分类

一般自首

定义

指犯罪嫌疑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堂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构成要件

犯罪嫌疑人必须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准自首

定义

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构成要件

准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单位犯罪:不仅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也要如实供述同伴的犯罪事实

处罚原则

对于成立一般自首、准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坦白

定义

坦白,是指犯罪嫌疑人在被动归案之后、被依法提起公诉之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构成要件

坦白的主体只能是犯罪嫌疑人

坦白的时间是犯罪嫌疑人被动归案以后、被依法提起公诉之前。

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处罚原则

对于坦白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立功

定义

是指犯罪分子在到案后至判决确定前,实施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使其他案件得以侦破等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行为。

分类

一般立功

立功者必须是犯罪分子

立功行为必须在犯罪分子到案后至判决确定前的期间内实行

犯罪分子必须具有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重大立功

基本和一般立功一样,第三点加个“重大”就完事了

处罚原则

犯罪分子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酌定情节

数罪并犯

原则

并科原则

吸收原则

限制加重原则

<35年,最高不超过20年

≥35年,最高不能超过25年

适用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

刑罚执行完毕期间又犯新罪

缓刑

定义

刑罚暂缓执行

构成条件

宣告刑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

缓刑的期限设置

拘役

缓刑在一年以下,2个月以上

有期徒刑

缓刑在原判以上或不少于1年,5年以下上

法律后果

成功的缓刑

缓刑考验期满,刑罚不再执行,但犯罪依然成立

失败的缓刑

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撤销缓刑,数罪并犯

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撤销缓刑,数罪并犯

缓刑考验期外发现漏罪

不能撤销缓刑,对漏罪处罚

刑罚执行

定义

司法机关将已生效判决所宣告的刑法付诸实施

分类

减刑

定义

根据罪犯的服刑表现减轻刑种或减短刑期

适用范围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死缓考验期减为无期徒刑是死缓制度的法定变更,不属于减刑制度

适用条件

可以减刑: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

应当减刑:重大立功

不同刑罚的减刑

管制、拘役、宣告刑不到2年有期徒刑

刑减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实际执行不得少于原判的1/2

有期徒刑

减刑的起始时间

不满5年的有期徒刑,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

5年以上不满10年的有期徒刑,执行1年6个月以上方可减刑

10以上的有期徒刑,执行2年以上方可减刑

减刑的幅度

确有悔改或有立功表现,一次减刑不超过9个月

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

重大立功表现,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6个月

确有悔改表现并应有重大立功表现,一次减刑不超过2年

减刑的间隔时间

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两次减刑间隔不得少于1年

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两次减刑间隔不得少于1年6个月

减刑的限度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无期徒刑

减刑的起止时间:执行2年以上

减刑的幅度

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可减为22年

确有悔改并立功表现,可减为21年以上22年以下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20年以上21年以下

确有悔改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19年以上20年以下

减刑的间隔时间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依照有期徒刑减刑的规定。两次减刑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2年

减刑的限度

无期徒刑,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13年;自判决之日起计算

死缓

减刑的起止时间

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执行3年以上方可减刑;

限制减刑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执行5年以上方可减刑

减刑的幅度

死缓减为无期徒刑

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25年有期徒刑

确有悔改表现并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24年以上25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重大立功的,可以减为22年以上24年以下有期徒刑

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22年以上23年以下有期徒刑

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比照无期徒刑减刑的规定

限制减刑的死缓

比照无期徒刑减刑的规定

减刑的间隔时间

在死缓期间又故意犯罪,未被执行死刑的,死缓期间重新计算。减为无期徒刑后,5年内不予减刑

限制减刑的死缓

比照无期徒刑减刑的规定;减为有期徒刑再减刑时,一次减刑不能超过6个月有期徒刑;两次的减刑间隔不得少于2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间隔可以缩短,但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

减刑的限度

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实际执行不能少于25年;死缓减为25年刑期,实际执行不能少于20年;自死缓期满之日的第二日起算

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减刑后的刑期自原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原判刑期已经执行的部分,应计入减刑以后得刑期之内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

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算;已经执行的刑期,不计入减为有期徒刑以后的刑期之内

再次减刑的,其刑期计算,应按照有期徒刑减刑的方法计算,即应当从前次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之日起算

限制减刑的情况

职务犯罪罪犯

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

数罪并犯且两罪以上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及数罪并犯被判无期徒刑、死缓

贪污贿赂罪

假释

定义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在假释考验期内若没有出现法定的情形,就认为原判刑法已经执行完毕的制度

适用范围

适用: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包括死缓减为有期或无期)

不得适用的犯罪

累犯

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单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适用时间

有期徒刑:至少执行原判刑期1/2

无期徒刑:至少执行13年以上

死缓变有期或无期徒刑,至少执行15年以上

时间间隔

犯罪减刑后,一般要一年以上才可以假释

减1年6个月以上有期徒刑,决定假释的,时间间隔不小于1年6个月

减刑后,剩余刑期小于2年的,决定假释的,可以适用缩短间隔时间

假释考验期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例,甲被判处 8 年有期徒刑,在执行7 年时获得假释,该没有执行完毕的1年刑期,(剩余的刑期)就是甲的假释考验期

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 10 年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其假释考验期就是有期徒刑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假释考验的内容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 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 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假释的撤销

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数罪并犯

收监执行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法

被撤销假释,一般不得再假释

但可以减刑,减刑起始时间从收监之日起算

社区矫正

定义

社区矫正,指为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活动

适用对象

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

时效与赦免

刑罚的消灭

定义

基于法定事由,国家对罪犯的刑罚权归于消灭

分类

判决确定前刑罚请求权的消灭事由

大赦

追诉期已过

罪犯死亡(法人注销或消失)

判决确定后刑罚执行权的消灭

罪犯死亡(法人注销或消失)

刑罚执行完毕

赦免

假释考验期满

缓刑考验期满

行刑期间已过

追诉时效

定义

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追诉时效的期限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 20年。20 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追诉时效的起算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追诉时效的重新起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甲于 2015 年1月5日盗窃一部手机,价值数额较大,法定最高刑为3年,追诉期限为5 年,至2020年1月4日期满。甲在2018年6月3日抢劫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甲盗窃手机罪行的追诉期限从犯该抢劫罪之日2018年6月3日)起重新计算,经过5年至2023年6月2日期满。

追诉时效的停止计算

司法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某项罪行开始刑事追诉之时,该项罪行的追诉时效停止计算。

刑事自诉案件,自被害人提起自诉之日停止计算时效。

追诉时效延长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赦免(特赦)

我国没有大赦,因此赦免指的是特赦

新中国有9次特赦,最近一次是在2019年6月29日,在中国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犯罪予以特殊

区别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认识因素:直接故意可以认识到危害结果必然发生;间接故意只能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意志因素:直接故意抱着希望的态度,积极、主动地实现犯罪目的;间接故意表现放任的态度,不追求也不制止,任凭发生的心理态度

司法实践:直接故意存在预备、未遂等未完成形态;间接故意必须以危害结果发生为成立条件。

联系与区别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联系

1都在直接故意犯罪行为中,反应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

2犯罪目的以犯罪动机为前提,犯罪动机促使犯罪目的形成,犯罪目的是犯罪动机的具体化。

区别

1形成的时间不同,犯罪动机在前,犯罪目的在后

2二者的内容与表现形式不同。犯罪动机是犯罪的内心起因或内在动力,比较隐蔽、抽象;犯罪目的是行为人追求的客观结果在主观上的反映,比较直观、具体

3同一犯罪目的可以出于不同的犯罪动机,而相同的犯罪动机也可能导致不同的犯罪目的。

4二者在定罪量刑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犯罪目的是犯罪构成的选择要素。因而不仅影响量刑,还影响定罪;而犯罪动机不是独立的犯罪构成要袭。其作用侧重于量刑方面,一般不会单独对定罪产生影响。.

法定符合说,既遂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因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暴力性、破坏性、紧迫性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异同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前提相同。都必须是在合法权益正在受到紧迫危险时才能实施。

目的相同。都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或其他合法权利。

责任相同。在合理限度内造成一定的损害,都可以不负刑事责任:如果超出法定限度造成损害结果的,都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危害的来源不同。紧急避险的危害来源非常广泛,既可以是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灾害,动物侵袭等,而正当防卫的危害来源只能是人的不法侵害

行为所损害的对象不同。紧急避险损害的对象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正当防卫损害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

行为的限制条件不同。紧急避险只能在迫不得已时,即在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的情况下才能实行,而正当防卫则无此限制。

对损害程度的要求不同。紧急避险损害的合法利益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合法利益而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可以大于不法侵害者可能造成的损害。

主体的限定不同。正当防卫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而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怎么判断是未遂还是中止?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规范性理论:理论犯罪嫌疑人在风险和收益考量时。风险大于收益,放弃犯罪为未遂;收益大于风险,放弃犯罪为中止。

我国刑法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对教唆人一般按主犯处罚。但在少数共同犯罪中,教唆人也可能起次要作用;教唆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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