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 封建制后期 清朝法律制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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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 封建制后期 清朝法律制度(二)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司法机关
刑部
清朝的主审机关,为六部之一,执掌全国“法律刑名”事务,下设十七清吏司分掌京师和各省审判事务,还设有追捕逃人的督捕司、办理秋审的秋审处、专掌律例修订的修订法律馆
清朝最重要的司法机构,在处理全国法律事务方面一直起主导作用
主要负责
审理中央百官犯罪
审核地方上报的重案(死刑应交大理寺复核)
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此处辅导用书有误!应为“徒刑”)
处理地方上诉案及秋审事宜
主持司法行政与律例修订事宜
大理寺
主要职责是复核死刑案件,平反冤狱,同时参与秋审、热审等会审,如发现刑部定罪量刑有误,可提出封驳
都察院
清承明制,都察院是全国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督察百官风纪、纠弹不法,同时负有监督刑部、大理寺之责
地方司法机关
分州县、府、省按察司〔臬司〕、总督(及巡抚)四级
其中州或县为第一审级,有权决定笞杖刑,徒以上案件上报。一般而言,有关田土、户婚、斗殴诸般“细故”,均由州县自理,但命盗重案,州县初审后,应将人犯并案卷一并解赴上级机关审理
府为第二审级,负责复审州县上报的刑事案件,提出拟罪意见,上报省按察司
省按察司为第三审级,负责复审各地方上报之徒刑以上案件,并审理军流、死刑案的人犯,对于“审供无异”者,上报督抚,如发现有疑漏,则可驳回重审,或改发本省其他州县、府更审
总督(或巡抚)为第四审级,有权批复徒刑案件,复核军流案件,如无异议,定案并谘报刑部。对死刑案则须复审,并上报中央
秋审
是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因在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
秋审审理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每年秋8月在天安门金水桥西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会同审理
秋审被看成是“国家大典”,统治者较为重视,专门制定《秋审条款》
朝审
情实:指罪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死刑;
缓决: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减为流三千里,或发烟瘴极边充军,或再押监候
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其情可怜,其罪可疑),可免于死刑,一般减为徒、流刑罚
留养承嗣: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丁单情形,合乎申请留养条件者,按留养奏请皇帝裁决
热审
是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的制度,于每年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共同进行,快速决放在监笞杖刑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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