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 封建制后期 清朝法律制度(一)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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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 封建制后期 清朝法律制度(一)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这一思想的内涵在于首先要全面理解、吸收以明律为代表的汉族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然后再根据满族自身的特点及清朝社会的现实,制定出一套既能体系儒家传统文化的基本精神,又适合清朝政治统治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
尚德缓刑
大清律例
乾隆五年(公元1740年)正式颁行天下标志着满族统治者吸纳汉文化,探索统治策略的复杂过程的基本完成
结构、体例、篇目基本与大明律相同
共分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中国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
大清会典
为规范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加强行政管理、提高官吏的统治效能编会典
先后有康---嘉,外加光绪五朝会典,合称大清会典。具体变更在则例中完成
《大清律例》介绍
于乾隆年间重新修订颁行
结构、形式、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
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第一部,李悝的《法经》
是中国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区别《唐律疏议》
自乾隆五年颁律以后律文部分基本定型,极少修订,后世各朝只是不断增修律文之后的“附例”
清廷仿效《明会典》编定《清会典》,记述各朝主要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与有关制度
计有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部会典,合称“五朝会典”,统称《大清会典》
清代的例
事例
指皇帝就某项事务发布的“上谕”或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提出的建议。事例一般不自动具有永久的、普遍的效力,但可以作为处理该事务的指导原则
成例
也称“定例”,指经过整理编订的事例,是一项单行法规
条例
一般而言是专指刑事单行法规,大部分编入《大清律例》,附于某一律条之后
条例是由刑部或其他行政部门就一些相似的案例先提出一项立法建议,经皇帝批准后成为一项事例,指导类似案件的审理判决
则例
指某一行政部门或某项专门事务方面的单行法规汇编
它是针对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办事规程而制定的基本规则
清代继承明代刑罚的“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清律扩大和加重对“十恶”中“谋反”、“谋大逆”等侵犯皇权的犯罪的惩罚
清律中对“文字狱”确实没有相关的直接条款,但所有“文字狱”均按谋反大逆定罪,从而导致因文字获罪者罪名最重,多被处极刑并诛连最广,以此达到镇压具有反对皇帝专制制度和反抗民族压迫的社会思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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