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 封建制后期 明朝法律制度(二)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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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 封建制后期 明朝法律制度(二)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明朝在交叉案件的管辖上,继承唐律,同时实行被告原则,减少推诿
实行军民分诉分辖制
凡军官、军人有犯,“与民不相干者”,一律“从本管军职衙门自行追问”
在外军民词讼”有涉“叛逆机密重事”者,允许“镇守总兵参将守备等官受理”
若军案与民相干者,由管军衙门与当地官府“一体约问”
反映出明代军事审判程序的健全与管辖制度的完善
廷杖
即由皇帝下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在朝堂之上杖责大臣的制度
朱元璋在位期间首用,曾将工部尚书薛祥杖杀于朝堂之上
明武宗正德初年,宦官刘瑾秉承皇帝旨意,“始去衣”杖责大臣,使朝臣多有死者
嘉靖年间因群臣谏争“大礼案”,被杖责的大臣多达134人,死者竟有16人
皇帝法外用刑,加深了统治集团内部矛盾,对法制实施造成恶劣影响
“厂”、“卫”特务司法机关
既是明代司法的一大特点,又是有明一代的一大弊政
厂卫,多由宦官充当,干预司法始于太祖时期
奉旨行事,厂卫作出的裁决,三法司无权更改,有时还得执行
厂卫,多由宦官充当,干预司法始于太祖时期。到明后期,厂卫特务多达十余万,严重地干扰了司法工作
非法逮捕行刑,不受法律约束
明代的会审制度
九卿会审
又称“圆审”。是由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使,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
朝审
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在吏部尚书(或户部尚书)主持下会审重案囚犯。清代秋审、朝审皆渊源于此
大审
宪宗命司礼监(宦官二十四衙之首)一员在堂居中而坐,尚书各官列居左右,从此“九卿抑于内官之下”,会同三法司在大理寺共审囚徒, “每五年辄大审。”
中央司法机关
分掌地方监察工作。监察御史定期巡按地方,对地方司法审判进行监督
地方司法机关
明朝分省、府、县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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