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证考试科目一《综合素质》里的教育法律法规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相关考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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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素质》之教育法律法规考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二)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注:基本无考点
注:基本无考点
第五十四条【经费来源】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第五十七条【专项资金】
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五十八条【教育费附加】
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第五十九条【国家采取优惠措施】
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
注:基本无考点
哪些行为需要负法律责任?
教育经费问题
拖欠、克扣、挪用经费;政府机关向学校乱收费、学校向学生乱收费
教学秩序问题
斗殴滋事、扰乱教学秩序、毁坏教学设施
学校财产问题
侵占学校校舍、场地或财产
校园安全问题
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
学生管理问题
法招生、招生舞弊、考试舞弊
第七十一条【教育经费】
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
情节严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教学秩序】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或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学校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校园安全】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违规收费】
违反规定向学校收取费用的——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
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五条【违法办学】
违反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六条【违法招生】
①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
②对学校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
③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
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招生及入学舞弊】
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学生退回;给予处分;刑事责任
②盗用、冒用、顶替→撤销资格;停考2-5年;已取得证书的,撤销;已成为公职人员的,开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③允许冒用、顶替→停考1-3年;没收违法所得;成为公职人员的,给予处分;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④组织、指使→没收非法所得;属于公职人员,给予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⑤被顶替→恢复入学
第七十八条【违法收费】
学校违反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责令退还所收费用;
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考生作弊】
①考场工作人员——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
②组织考试的机构——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
③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④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⑤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组织舞弊】
①有违法所得的——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②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④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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