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论基本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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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论(三)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概念
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理论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哪个“因”需要对“果”承担责任,即对于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可以归责与哪个行为
因果关系仅是犯罪的客观违法要件,即便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客观上的因果关系,但如果不具有主观可谴责性,也不成立犯罪。
因果关系的特点
(一)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二)因果关系的相对性
(三)因果关系的时间顺序性
(四)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
(五)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六)因果关系的必然性和偶然性
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性质
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性质,指危害行为在特定具体条件下合乎规律地引起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1.作为原因的危害行为,必须具有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可能性。
2.作为原因的危害行为,必须合乎规律地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
3.对结果的要求:该危害行为导致的结果仍在具体罪名构成要件的涵摄范围
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1.假定的因果关系
是指虽然某个行为导致结果发生,但即使没有该行为,由于其他情况也会产生同样结果。
2.重叠的因果关系
两个行为都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
如果能够证明,作为义务人履行了作为义务,就能避免结果发生,则可以认定,结果的发生应归属到不作为头上;
如果履行了作为义务,仍然无法避免结果发生,则结果的发生不能算到不作为头上
中断的因果关系
判断方法
介入因素是否异常
不异常引发关系
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异常独立关系
谁的危险导致结果
先前行为单独导致
介入因素单独导致
二者共同导致
介入因素的种类:
自然事件
被害人自身行为
被害人特殊体质
第三人的行为
自然人
概念
作为客观违法要件的行为主体,只要求客观上存在一个自然人,具有制造法益侵害事实的能力(违法能力)即可,不讨论自然人的责任能力,因为责任能力是可谴责性的条件,与制造违法事实没有关系。
真正身份犯
这是指行为人只有具备某种特殊身份,才构成犯罪。这种特殊身份也称定罪身份
定罪身份必须在开始犯罪时就具有
定罪身份只是针对实行犯所要求的
不真正身份犯
这是指行为人具有某种特殊身份,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影响量刑。这种特殊身份也称量刑身份。
单位犯罪
分类
1.纯正(真正)的单位犯罪: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
2.不纯正(不真正)的单位犯罪
成立条件
1.主体资格
(1)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如何处理?结论:适用我国单位犯罪规定
(2)成立单位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犯罪,或者成立单位后主要活动就是犯罪的,应以自然人犯罪论处。
(3)单位犯罪是否要求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结论:一般情况下,不要求;但是私营企业要构成单位犯罪,必须要有法人资格。例如,私营公司可以,合伙企业不行。
(4)单位的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结论:符合两个条件可以:以自己名义犯罪;违法所得归该机构
2.主观要件
(1)体现单位的意志。单位犯罪的犯罪意志不是内部某个成员的意志,而是单位的整体意志。
单位整体意志的产生方式
一,由单位决策机构形成
第二,单位领导、职员出于为了单位谋利益图,根据其职权作出决策
(2)为单位牟取非法利益
为单位全体成员或者为单位绝大多数成员牟取非法利益的,可视为为单位牟取非法利益。
为单位某些特定成员牟取非法利益的,不属于为单位牟取非法利益。
处罚规则
1.双罚制
2.例外单罚
3.单位被撤销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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