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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论(三)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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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论基本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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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犯罪论(三)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因果关系

概念

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理论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哪个“因”需要对“果”承担责任,即对于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可以归责与哪个行为

因果关系仅是犯罪的客观违法要件,即便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客观上的因果关系,但如果不具有主观可谴责性,也不成立犯罪。

因果关系的特点

(一)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二)因果关系的相对性

(三)因果关系的时间顺序性

(四)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

(五)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六)因果关系的必然性和偶然性

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性质

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性质,指危害行为在特定具体条件下合乎规律地引起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1.作为原因的危害行为,必须具有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可能性。

2.作为原因的危害行为,必须合乎规律地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

3.对结果的要求:该危害行为导致的结果仍在具体罪名构成要件的涵摄范围

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1.假定的因果关系

是指虽然某个行为导致结果发生,但即使没有该行为,由于其他情况也会产生同样结果。

2.重叠的因果关系

两个行为都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

如果能够证明,作为义务人履行了作为义务,就能避免结果发生,则可以认定,结果的发生应归属到不作为头上;

如果履行了作为义务,仍然无法避免结果发生,则结果的发生不能算到不作为头上

中断的因果关系

判断方法

介入因素是否异常

不异常引发关系

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异常独立关系

谁的危险导致结果

先前行为单独导致

介入因素单独导致

二者共同导致

介入因素的种类:

自然事件

被害人自身行为

被害人特殊体质

第三人的行为

行为主体

自然人

概念

作为客观违法要件的行为主体,只要求客观上存在一个自然人,具有制造法益侵害事实的能力(违法能力)即可,不讨论自然人的责任能力,因为责任能力是可谴责性的条件,与制造违法事实没有关系。

真正身份犯

这是指行为人只有具备某种特殊身份,才构成犯罪。这种特殊身份也称定罪身份

定罪身份必须在开始犯罪时就具有

定罪身份只是针对实行犯所要求的

不真正身份犯

这是指行为人具有某种特殊身份,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影响量刑。这种特殊身份也称量刑身份。

单位犯罪

分类

1.纯正(真正)的单位犯罪: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

2.不纯正(不真正)的单位犯罪

成立条件

1.主体资格

(1)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如何处理?结论:适用我国单位犯罪规定

(2)成立单位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犯罪,或者成立单位后主要活动就是犯罪的,应以自然人犯罪论处。

(3)单位犯罪是否要求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结论:一般情况下,不要求;但是私营企业要构成单位犯罪,必须要有法人资格。例如,私营公司可以,合伙企业不行。

(4)单位的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结论:符合两个条件可以:以自己名义犯罪;违法所得归该机构

2.主观要件

(1)体现单位的意志。单位犯罪的犯罪意志不是内部某个成员的意志,而是单位的整体意志。

单位整体意志的产生方式

一,由单位决策机构形成

第二,单位领导、职员出于为了单位谋利益图,根据其职权作出决策

(2)为单位牟取非法利益

为单位全体成员或者为单位绝大多数成员牟取非法利益的,可视为为单位牟取非法利益。

为单位某些特定成员牟取非法利益的,不属于为单位牟取非法利益。

处罚规则

1.双罚制

2.例外单罚

3.单位被撤销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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