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思维导图总结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点《民法典》居住权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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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基考点居住权知识点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对于上述三条,首先我们应当注意的是居住权的设立必须是书面形式,不可以口头,但是当事人通过遗嘱设立居住权的,亦可参照本章规定;
其次
居住权原则上是无偿设立的,这和房屋租赁有本质的不同,但有例外是当事人的另行约定;
最后
居住权的设立必须以登记为准,不经登记不发生设立居住权的法律效力。这和不动产的物权变动是一样的道理,不过区别是不动产登记的是所有权,居住权登记的是占有、使用权。它们共同点是都在房屋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其次,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原则上不能出租,这是考虑到住宅使用关系的稳定性,当然,例外是当事人的另行约定,这是对民法自愿原则的一种贯彻。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规定: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首先
居住权存在的期限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一般是由当事人约定,因此可以是短期,亦可以是居住权人终生。但如果当事人未约定,我们一般推定其所设居住权期限为居住权人终生。
其次
一旦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那么其上所设居住权自然不复存在,我们在程序上亦需要去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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