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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基考点简析善意取得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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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思维导图总结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点简析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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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公基考点简析善意取得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概念

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

这样直接看定义的话比较抽象,换成口语化的解释就是:“善良的第三人(指受让人)从无处分权人(指出让人)的手中,取得了原财物所有权人对该财物的所有权,且善良的第三人享有财物所有权的同时无需返还原物给先前的所有权人”。

二、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这是我国法律对于善意取得的相关规定,整体看起来比较简单。我们站在做题的角度,又把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进行更加细化的解释:

首先,针对善意第三人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1、不知情(因为如果事先知道出让人没有处分权,当事人就不善意了)

2、支付合理对价(因为如果支付的价格不合理,善意第三人有理由怀疑出让人的处分权有问题)

3、不动产已登记,动产已交付(因为物权转移了,所以要符合物权变动的要件,)

其次,针对无处分权人也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4、无处分权(如果出让人有处分权,自然不需要适用善意取得)

5、合法占有(标的物须为动产或者不动产,且出让人对该财物的占有必须经过原所有权人的同意)

三、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我们认为产生的法律后果有两类,

物权上:受让人取得了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债权上: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四、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形

遗失物(捡到的物品)、盗赃物(偷来的物品)、埋藏物(地里挖出来的物品)、货币或无记名有价证券(占有即所有)、禁止流通物(不合法)等不适用善意取得。

那么拾得遗失物应该怎么办?

1、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

2、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3、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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