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壮年外出务工,他们留守在家的子女已成为一个庞大的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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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村留守妇女儿童法律保护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农村留守儿童面临的突出问题。
1、父母监护缺失,留守儿童生活、教育受到严重影响。
父母对留守儿童监护的缺失是普遍现象,直接导致留守儿童生活、教育受到严重影响。据到调研发现,隔代监护是留守儿童主要的生存类型,在有的县里留守儿童由隔代抚养的占到了80%以上,其次是寄养给亲属监护,在有的县里占到30%多,还有无人监护、在学校寄宿的情况也不少见。一般情况下,隔代监护即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代替孩子的父母承担抚养、教育和监护责任,但是事实监护人与孩子之间存在着隔代血缘关系,往往生活在隔辈的溺爱和娇纵之中;事实监护人一般文化教育水平低,难以承担起对孩子的教育责任,往往是重养轻教;还有由于家里缺乏劳动力,一些孩子过早的和老人承担起农活的重任,严重影响了学习和健康。父母监护的缺失是目前影响留守儿童生存、保护、发展的最大负面因素,如何有效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监护问题是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当务之急。
2、留守儿童人身安全缺少保障,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护。
由于家庭保护不完善,留守儿童缺少父母呵护和保护,缺乏来自于家庭、学校和社区的有效监控,人身安全缺少保障,往往容易成为被侵害的对象。据公安部门有关调查显示,在被拐卖的儿童当中,流动儿童占第一位,留守儿童占第二位。有些地方出现的女童被强奸的恶性案件中,也是留守女童居多。
3、农村留守儿童沾染不良行为、违法犯罪现象日益增多。
由于缺少家庭有效监护,留守儿童的教育和学习中存在着很多问题,并且容易受不良环境影响,容易养成一些不好的习惯和道德品行。一些孩子逃学、旷课,参与不良团伙,沾染吸烟、喝酒、打架、赌博等不良行为,沉溺于网吧、电子游戏场所或娱乐场所等,这些不良行为又缺乏家长的及时正确引导和帮助,不能及时得到纠正。还有的留守儿童因自身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受到教唆、引诱,而逐渐导致出现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在有些地区,留守儿童违法犯罪的比例已经占到了未成年人犯罪的一半以上。
(二)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和困难。
留守儿童需要一系列的法律体系和保障制度给予保护。目前的法律法规还没有专门的条款对留守儿童实施保护,与未成年人有关的法律法规对留守儿童的保护又缺乏针对性,保护力度也不够,直接影响对留守儿童的生存、发展、受保护等权利进行全面、有效的保护。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善,保护体系尚未建立起来,导致留守儿童的生活、教育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依据目前法律难以解决,如父母监护确实、监护权无法落实、权利得不到及时有效保护等等。
2、留守儿童工作缺少专门部门负责,各部门之间协作力度不够。
留守儿童工作是一个社会工程,需要各部门的共同的、有效的协作,单纯依靠妇联或共青团开展此项工作是远远不够的。妇联或共青团行使的是综合协调职能,不具有执法权,很多工作实际中无法解决。而目前,留守儿童工作还缺少专门部门负责,各职能部门对留守儿童工作的有效协作力度还不够,不利于形成工作的长效机制和合力。
3、留守儿童居住地分散,父母流动性强,不便于教育和管理。
留守儿童主要分布在农村,居住地分散。父母一般流动性强,相当一部分留守儿童还有过跟随父母在城市流动的经历,即跟随打工父母在城市生活或学习半年以上的经历,特别是小学阶段的留守儿童,经常处在“流动”与“留守”不断交替的不稳定生活状态中。加之农村教育资源有限,农村基层组织社会调控和管理作用弱化,导致对留守儿童的教育和管理不系统。
(一)对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的建议
1、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各部门之间的有效协调。
农村留守儿童的工作应实现政府主导,建立、完善由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专门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互相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研究解决留守儿童工作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公安、教育、民政等职能部门和检察院、法院、妇联、共青团等单位的联系与密切协作,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力度,落实相关法律政策,共同做好留守儿童工作。
2、探索适应留守儿童需求的农村办学模式,完善农村教育体系,强化学校保护作用。
建议在劳动力输出集中的地区开辟农村幼儿园教育,加快幼儿园发展速度,规范管理,提高留守幼儿入托率;推进和发展农村寄宿制学校,满足留守儿童住宿就学的需求,弥补家庭教育的缺失,解决留守儿童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
3、构建以家庭为中心、学校、社区、基层政府共同参与的留守儿童监护网络。
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不是一个家庭的问题,各部门一致认为将学校、社区、基层政府纳入留守儿童的监护体系有利于推进农村留守儿童的工作。首先是落实家庭监护,明确适当的监护人实际履行监护职能;社区在一定程度上承担着加强对监护人的教育、监督监护人履行职责的职能,学校保护要成为留守儿童家庭监护的补充,除了教育和管理外,应给予他们更多的保护;对于失去父母及亲属有效监护的留守儿童,基层政府应当代表国家履行监护职能是对留守儿童最好的保障。形成以家庭为中心、学校、社区、基层政府共同教育、管理、保护的留守儿童监护网络。
4、完善留守儿童法律服务体系,加大司法保护力度。
公检法和司法部门应当利用各种措施、延伸司法保护职能,为留守儿童的成长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通过开展法制教育、维权护法、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等法律服务加大对留守儿童的司法保护力度,切实维护留守儿童合法权益。公安、司法部门要配合学校做好留守儿童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工作,提高留守儿童自我保护能力和预防违法犯罪,做好有严重不良行为留守儿童的教育转化工作;法院积极探索审判职能,建立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绿色通道”,保障留守儿童维权途径畅通,对留守儿童实施司法救助;法律援助部门同时加大对留守儿童的法律援助力度,扩大法律援助案件范围,提前法律援助介入时间。
(二)从源头上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建议
1、完善保护留守儿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留守儿童问题是一个涉及劳动、用工、三农、教育、监护制度与户籍制度等多个方面的综合问题。目前对留守儿童的保护还缺少针对性、综合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明显滞后,而且缺少可操作性。完善对留守儿童的法律保护体系是从根本上解决留守儿童问题的保障。建议加快对不适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修订、制定,如户籍法律制度、教育政策等。切实将男女平等、儿童优先的原则纳入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修订中,特别关注农村留守儿童教育权益、人身权益与财产权益,消除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歧视,增强法规政策的适时性与可操作性,有效保障这些条款的实施。
2、完善留守儿童监护的法律制度。
解决留守儿童的监护问题,需要得到法律支持和社会支持。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尽快完善留守儿童的监护制度。一是强化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的法律责任。父母不能因为打工供养孩子生活和读书,就将保护孩子的责任推给其他人和学校甚至社会,而放弃自己的义务,必须强化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的责任。二是建立国家监护制度。建议尽快在立法中明确国家监护的概念和制度,对于监护人死亡或事实上无人监护的留守儿童,由国家担任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能。
我国应当完善立法,在实践中保障孩子能够实现与外出打工的父母一起共同生活的权利。建议政府通过为随父母打工的留守儿童提供平等教育条件和为生活困难的父母提供临时救助等措施,来从源头上减少留守儿童现象。新修改的《义务教育法》为保护留守儿童在父母工作或居住地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留守儿童父母的工作或居住地政府应当认真贯彻《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消除相关限制性政策、制定新政策,采取措施,使流动子女享受与城市子女平等的教育待遇,为留守儿童随父母一起生活创造条件,以鼓励打工人员携带子女一起进城生活,使留守儿童实现与父母共同生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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