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习历年试题历年试题对应试的参考价值最大,是了解考试重点和特点不可或缺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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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齐林:刑法的复习方法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研习历年试题
历年试题对应试的参考价值最大,是了解考试重点和特点不可或缺的途径。
(1)广泛复习,不寄希望于押题。40道选择题,每题四个选项,每个选项可能涉及一个知识点,这样计算下来,仅卷面实际考查的知识点就可能达到160个之多。因此复习时保证一定的知识面是必要的。面对琐碎的选择题,押题是不可取的。
(2)注意考查的角度。注意两个交叉点:A、分则各罪与总则重点的交叉点;B、分则各罪与常见罪的交叉点(区别点)。
刑法中每一个重要的制度或者每一个罪名,都包含很多的知识点,比如保险诈骗罪,最基本的就有四个构成要件的知识,另外还涉及数罪并罚、法条竞合、犯罪形态、共犯等共同性问题;另外,刑法的基本制度在具体罪名上可能有不同的特点,如诈骗罪、绑架罪既遂的特点就不同。因此,具体罪名与刑法基本制度(如故意、刑事责任年龄、行为、结果、共犯、未遂、中止、正当防卫、数罪并罚等等)的交叉点往往容易成为考查的角度。
(3)处理好重要基本点(常考知识点)与知识面(非常考)的关系。
在重要基本点上出题概率高,每年刑法试题中属于基本点的知识占一半以上(参见2004年刑法试题考点分析),必须扎实掌握。如总则方面:A、刑事责任年龄尤其是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B、主观方面的故意、过失认定,尤其是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认定,事实错误问题;C、客观方面的行为的基本形式,尤其是不作为行为的特点,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D、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认定;E、未完成罪,尤其是预备犯与未遂犯的界限,未遂犯与中止犯的界限,未遂犯与既遂犯的界限,以及未完成罪的责任问题;F、共犯的认定和责任,尤其是一些貌似共犯但不认为是共犯的情况和主犯、从犯、教唆犯的种类和责任;G、罪数形态,如对想像竞合犯、牵连犯、继续犯、吸收犯等的理解和运用;H、累犯;I、自首犯立功的认定与处理原则;J、数罪并罚的原则和数罪并罚的三种情况;K、缓刑、假释的适用与撤销;L、死刑、罚金刑的适用等。分则方面如:侵犯财产类犯罪、侵犯人身权利类犯罪、贪污贿赂类犯罪等。
(4)善于对不同问题作不同程度地掌握。对于重点问题,应当深入、细致、全面掌握;对于面上的问题,只需要浅浅地了解就足够了。对于一些法条和司法解释的特殊规定,则记住即可。即所谓“面面俱到、程度不同”。
2、测一测自己还有什么不足,予以弥补。虽然每年试题的风格有所不同,但通过了解历年试题得出的总体印象,不会有太大的偏差。所以,全面、深入研习历年试题,甚至包括从1986年开始举办律师资格考试以来的历年试题,是掌握考试特点的有效途径。
3、研习历年试题应讲究方法
(1)着重了解考查的知识点和考查的角度,不要太在意答案。因为时过境迁,立法、司法、理论会有较大变化,导致答案发生变化,这不奇怪。法律总是要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与时俱进的。只是不要被过时的结论所误导、也不要因为结论过时而丧失研习的兴趣。
(2)注意每年试题风格存在着波动。有时偏重于理论有时偏重于法条。
二、通过熟记法条和司法解释打好基础
2004年试题中就有大量直接考法条或以法条为解答基础的试题。如卷二第1、5、6、7、8、9、10、13、14、16、19、20、51、52、53、54、58、60、81、82、83、84、85、86、87、89题以及案例分析题。
对于刑法这样应用性较强的学科,无非是考查对刑法规定的掌握和运用,因此,熟悉刑法条文和司法解释的内容(或规定)是应对司法考试最基本也是最简单有效的方法。司法考试就是考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应用,法条自然是考试的核心知识点。司法解释,则是对法条适用中疑难而常见问题的解释。因为如果不难,不必解释;如果不普遍,则不必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来解决。而法律适用中普遍而疑难的问题,从来都是考试的重点、要点。
三、适当看一点案例、做一点练习
对于初学者,看一看由经验丰富的教师编写的供法学院在校学生使用的教学案例集或案例教程,比较合适。对于程度较高者,也可以看一看出题老师或权威学者编写的教材,这对于正确把握疑难点和争议点很有帮助;或者看一看法院编写的案例集,如最高法院出版的《人民法院案例选》或《刑事审判参考》一类的刊物,这对于弥补司法经验不足的缺陷具有重要的作用。不过这些判例选集对案情处理和对法律要点的评说不够简明,读起来有些费力。
此外,就是适当做一点练习。大家想一想应对高考、托福考试的方法,“题海战术”不可或缺。司法考试也可沿用此战术。不过一定要注意法律考试的人文特色,不可斤斤计较个案的结论、钻牛角尖。
附:2004年试卷刑法学试题分析
一、刑法试题所占分值和试卷设计的变化
1、卷二中的客观题共40题60分,分别为:单项选择20题20分;多项选择11题22分;不定项选择9题18分;
2、卷四中案例分析(第六题)25分。
两项合计共85分,约占总分600分14%强。如果加上卷四论述题第一题(25分)部分涉及刑法第13条“但书”以及侮辱罪的“情节严重”的程度要件,刑法学分值大约占总分的15%。这比2003年略有增加,2003年刑法学试题分值为49分,加上文书写作题中的刑法学知识,刑法学分值大约占总分的13%。
1、客观选择题(卷一、二、三)中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由每题1分改为每题2分。对刑法学而言,仍属于技术性的变化,与2003年相比考试难度不增反降。因为2004年卷二试题中单选题数量有所增加,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数量有所减少,使单选题数量和分值所占比例还略高于2003年试题(单选12题,多选和不定项选共28题),单选题增多而多选题和不定项选题减少,这意味着试题分量和得分难度有所降低。因为多选和不定选通常较难做也较难得分。
2、卷四的分量有所增加,第四卷考试时间增加半小时说明了这一点。这一变化反映了对主观能力(如分析、表达能力)测试要求的提高。对2004年刑法学考题的影响是案例分析题的单题综合性加强,这反映在案例分析第六题标准答案的要求更为全面、细致。
今后,客观题各卷的试题数量大体能稳定在100题,单选与多选、不定项选各50题。这对复习应考没有实质影响,但对考试答题技巧有一定的影响。“看分答题”是考试的基本技巧,既然50个单选题只占50分(一份试卷的三分之一),考试分配的时间也应大体掌握在1小时。而50个多选和不定选,占100分,因此应当分配2小时。对于第四卷案例分析,针对单题分值加大、综合性提高的特点,在复习时应学会站在法官处理案件的角度,了解“完整”处理一个案件需要哪些基本要求。以卷四案例分析第六题为例,对案件分析题中各行为人除了定性(构成何罪)之外,一定要注意处罚问题。包括各种法定情节(预备、未遂、中止、从犯、胁从犯、自首、立功、累犯等)的认定、适用,常见罪法定加重情形的认定、适用,主刑和附加刑的适用等等。也就是说,凡是法官处理一个真实的案件所要做出的实体决定,在考试中做案例分析题时都应当考虑到,并要求一一做出处理结论。针对论述题,则要求加强对各部门法基本精神、原则、核心问题的理解和掌握。
二、对刑法学考查知识点的分析
1、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的时间效力(卷二16)
2、刑法适用范围及属地原则、普遍管辖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的理解适用(卷二56)
3、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卷二6)
4、主观罪过和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常识(卷二15)
5、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卷二3)
6、间接故意与过失的界限,以及错误论的适用范围(卷二12)
7、故意过失的简单区分和共同犯罪的概念(卷二88)
8、事实认识错误的辨识、客体错误影响及侵占与盗窃的区分。(卷二88)
9、分则条文对“故意”的表述方式及法律解释方法和阅读法条的常识。(卷二53)
10、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假想防卫、事后防卫的知识(卷二20)
11、犯罪形态(与具体犯罪特点结合,对诈骗、故意杀人、绑架、拐卖妇女等罪既遂、未遂、中止的认定)(卷二4)
12、中止的有效性(卷二2)
13、共犯的认定和想象竞合犯的概念(卷二18)
14、法条竞合犯的认定及其处理原则、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特殊主体的常识(卷二86)
15、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及其与财产刑适用的界限(卷二9)
16、死缓制度(卷二14)
17、“从重处罚”、“酌情减轻”和缓刑适用刑期条件的常识。(卷二85)
18、累犯认定(卷二13)
19、假释的撤销(卷二51)
20、“告诉才处理犯罪”的种类和规定(卷二81)
21、经济犯罪的认定:走私罪、生产、销售劣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高利转贷罪、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等的认定和处罚(卷二10)
22、走私武器、弹药罪的认定及(选择一罪、帮助行为)的数罪并罚问题 (卷二17)
23、保险诈骗罪的主体和诈骗罪的认定(卷二5)
24、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卷二52)
25、扰乱市场秩序罪这一类罪的主体和几种具体犯罪的主体、主观要件。(卷二55)
26、拐卖儿童罪结果加重犯(卷二82)
27、为索赌债而扣人质按非法拘禁罪论处的司法解释(卷二1)
28、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卷二12)
29、盗窃罪与侵占罪、信用卡诈骗罪的区别(卷二57)
30、盗窃罪与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区别和盗窃罪“事后不可罚”的行为。(卷二19)
31、打击报复证人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扰乱法庭秩序罪、妨害作证罪的区别和想象竞合犯的理解
(卷二83)
32、脱逃罪的主体(卷二58)
33、伪证罪的认定及其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罪的界限(卷二7)
34、嫖宿幼女罪的认定
35、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认定和选择一罪(卷二89)
36、淫秽物品罪、行贿罪的认定(卷二60)
37、挪用公款罪的认定及其与挪用资金罪、违法发放贷款罪、高利转贷罪区别(卷二54)
38、贿赂犯罪的认定及帮助毁灭证据罪的认定(卷二59)
39、滥用职权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等相近渎职罪的区别,以及数罪并罚问题的特别规定。(卷二61)
40、战时自伤罪的认定及其与战时逃避军事征召罪的区别(卷二84)
(1)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人种类、责任);
(2)犯罪形态;
(3)数罪并罚;
(4)抢劫罪的认定与处罚;
(5)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42、论述题七涉及侮辱罪“情节严重”要件及刑法第13条犯罪概念“但书”原理的应用。罪与非罪(侵权行为)的界限要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
1、2004年刑法学考查知识点分布比较均匀,总则、分则考题大约各占一半,总则各章和分则各章都有考题。
2、除“战时自伤罪”(卷二84)、扰乱市场秩序罪的主体(卷二55)二题外,考查的知识点是常见制度和常见罪名,不算生僻。
3、对有关知识点的考察更为细致。例如:卷二单选第4题对犯罪形态的考察结合诈骗、绑架等具体犯罪的特点,卷二单选第5题考查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要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卷二单选第17题考查非法出租枪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依法配备”枪支的人员,卷二不定项选的第81题考查告诉才处理的例外情形,卷二不定项选第82题考查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结果加重犯,卷二不定项选第89题结合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考查选择一罪和数罪并罚等等。
4、也有一些看似简单,实则涉及学者关注的法律解释方面问题,例如卷二不定项选第86题中涉及对诈骗罪类犯罪法条竞合犯坚持具体法优先的适用规则,卷二多选第53题刑法对故意犯罪的默认规定方式和提示(“明知”)规定方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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