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发行(一)股份和股票的概念股份是指将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按相同的金额或比例划分为相等的份额。股份作为代表公司资本的一部分,是公司资本的最小划分单位,股东根据其出资额度计算出其持有的股份数量,所有...《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章节知识点第二章(6)》由树图网中级会计师考试网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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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章节知识点第二章(6)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股份发行
股份是指将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按相同的金额或比例划分为相等的份额。股份作为代表公司资本的一部分,是公司资本的最小划分单位,股东根据其出资额度计算出其持有的股份数量,所有股东持有的股份加起来所代表的资本数额即为公司的资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具有平等性,公司每股金额相等,所表现出的股东权利和义务是相等的。股票是指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是股份的表现形式。
股票具有以下性质:(1)股票是有价证券。股票是一种具有财产价值的证券,股票记载着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反映着股票的持有人对公司的权利。(2)股票是证权证券。股票表现的是股东的权利,任何人只要合法占有股票,其就可以依法向公司行使权利,而且公司股票发生转移时,公司股东的权益也即随之转移。(3)股票是要式证券。股票应当采取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其记载的内容和事项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4)股票是流通证券。股票可以在证券交易市场依法进行交易。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股票分为以下几类:
1.普通股和优先股
这是按照股东权利、义务的不同进行的分类。普通股是指享有普通权利、承担普通义务的股份,是股份的最基本形式。依照规定,普通股股东享有决策参与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认股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优先股是指享有优先权的股份。公司对优先股的股利须按约定的股利率支付,有特别约定时,当年可供分配股利的利润不足以按约定的股利率支付优先股利的,还可由以后年度可供分配股利的利润补足。在公司进行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先于普通股股东取得公司剩余财产。但是,优先股股东不参与公司决策,不参与公司红利分配。
优先股股东的主要权利是优先分配利润和剩余财产。
2.国有股、发起人股和社会公众股
这是按照投资主体性质的不同进行的分类。国有股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国家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人公司形成的股份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国有法人股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发起人股是指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社会公众股是指个人和机构以合法财产购买并可依法流通的股份。
3.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
这是按照票面上是否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进行的分类。记名股票是指在票面上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的股票。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无记名股票是指在票面上不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的股票。我国《公司法》规定,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除上述分类以外,我国的股票还可根据发行对象的不同分为A股、B股、H股等;按股东有无表决权分为表决权股和无表决权股等。
股份的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为了筹集公司资本而出售和分配股份的法律行为。《公司法》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据此,股份发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公平、公正的原则
所谓公平,首先是指发行的股份所代表权利的公平,即在同一次发行中的同一种股份应当具有同等的权利,享有同等的利益,同类股份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其次是指股份发行条件的公平,即在同次股份发行中,相同种类的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应当相同。所谓公正,是指在股份的发行过程中,应保持公正性,不允许任何人通过内幕交易、价格操纵、价格欺诈等不正当行为获得超过其他人的利益。
2.同股同价原则
同股同价,是指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是相同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的价额,对于同一种类的股票不允许针对不同的投资主体规定不同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这是股权平等原则在股份发行中的具体体现。
股票的发行价格是指股票发行时所使用的价格,也是投资者认购股票时所支付的价格。股票的发行价格可以分为平价发行的价格和溢价发行的价格。平价发行是指股票的发行价格与股票的票面金额相伺,也称为等价发行、券面发行。溢价发行是指股票的实际发行价格超过其票面金额。《公司法》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1)新股种类及数额;(2)新股发行价格;(3)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4)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并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股份转让,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依法自愿将自己所拥有的股份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份成为股东或增加股份数额的法律行为。
1.股份转让的法律规定。
《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股份转让的地点。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2)股份转让的方式。
2.股份转让的限制。
(1)对发起人转让股份的限制。
(2)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限制。
(3)对公司收购自身股票的限制。
(4)对公司股票质押的限制。
3.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皖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4.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与股票相比,具有下列特征:
1.公司债券的持有人是公司的债权人,对于公司享有民法上规定的债权人的所有权利,而股票的持有人则是公司的股东,享有《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权利;
2.公司债券的持有人,无论公司是否有盈利,对公司享有按照约定给付利息的请求权,而股票持有人,则必须在公司有盈利时才能依法获得股利分配;
3.公司债券到了约定期限,公司必须偿还债券本金,而股票持有人尽在公司解散时方可请求分配剩余财产;
4.公司债券的持有人享有优先于股票持有人获得清偿的权利,而股票持有人必须在公司全部债务清偿之后,方可就公司剩余财产请求分配;
5.公司债券的利率一般是固定不变的,风险较小,而股票股利分配的高低,与公司经营好坏密切相关,故常有变动,风险较大。
1.记名公司债券和无记名公司债券
记名公司债劵是指在公司债券上记载债权人姓名或者名称的债券;无记名公司债券是指在公司债券上不记载债权人姓名或者名称的债券。区分记名公司债券和无记名公司债券的法律意义在于两者转让的要求不同。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转让人须在债券上背书;而无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转让人交付债券即发生转让的法律效力。
2.可转换公司债券和不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在可以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这种公司债券在发行时规定了转换为公司股票的条件与办法。当条件具备时,债券持有人拥有将公司债券转换为公司股票的选择权。不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不能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凡在发行债券时未作出转换约定的,均为不可转换公司债券。
1.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与程序。具体内容见证券法律制度。
2.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公司发行债券,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1)公司名称;(2)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3)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4)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5)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6)债券担保情况;(7)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8)公司净资产额;(9)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10)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公司以实物券方式发行公司债券的,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3.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
公司债券,可以为记名债券,也可以为无记名债券。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发行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下列事项:(1)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3)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4)债券的发行日期。发行无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债券总额、利率、偿还期限和方式、发行日期及债券的编号。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
《公司法》规定,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转让。根据公司债券种类的不同,公司债券的转让有不同的方式。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以备公司存查。无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受让人一经持有该债券,即成为公司的债权人。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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