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其具体账务处理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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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损失下增值税如何做账务处理?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非正常损失,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需要转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原材料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经上级批示后:
借:管理费用
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应交税费”科目的三级明细科目“进项税额转出”,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