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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学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绪论
土地法学与土地法
土地
概念
特征:面积的有限性、位置的固定性、质量的差异性、 利用的永续性、供给的稀缺性、报酬的递减性
法学上的土地(没有明确定义土地的概念,而是将土地分类,并分别定义)
土地法学
概念
研究对象:土地法律规范本身
基本功能:诠释功能、指导功能、论证功能、传播功能
研究范畴:土地法的基本问题、土地执法问题、土地法律制度的评价问题
基本理论:土地法制史、土地制度学说、土地法律关系、土地公平效率、土地物权制度、土地“三资协同”
土地法
内涵
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强制性、权威性和规范性
调整以土地为客体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
特征
人地关系的法律、综合性的法律、 公法与私法的混合法、 实体法兼程序法 、强行法(行政法规范和民法规范、实体性规范、程序法规范)
体系
概念
主要对象范围
行政法律关系——土地行政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平等主体间的土地民事法律关系
渊源
概念
与土地相关的各层级主要的法律法规
宪法,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所属部、委发布的行政规章,地方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其他法的渊源
效力
对地、人、事、时的效力
土地法制演变
内涵
土地法制=土地法律+土地制度
发展历史
国家固有特性决定了土地法的基本特点
存在问题
立法
体系不完善、层次偏低、主体多元化
土地资源永续利用的立法内容相对匮乏
土地法律关系
土地法律关系概述
概念
特征
土地法律关系是以土地法律规范为前提
土地法律关系具有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二重性
土地法律关系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
土地法律关系要体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土地法律关系确立与变更的法定性(要式法律行为)
构成
主体
概念
中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土地法律关系主体
土地所有权法律关系主体
土地使用权法律关系主体
能力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客体
范围
物、行为、精神财富
内容
分类
按土地法律关系的性质和内容
土地所有权法律关系
土地使用权法律关系
土地利用规划法律关系
土地征收法律关系
土地承包法律关系
土地整治保护的法律关系
土地行政法律关系
土地税收法律关系
按主体所处地位
权利义务基本对等关系
一般为民事法律关系
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法律关系
一般为土地行政法律关系
土地法律关系的演化
土地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土地法律关系的产生
概念
土地法律关系的变更
概念
土地法律关系的消灭
概念
土地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最主要
法律规范
土地法律规范
土地法律法规
法律事实
土地法律事实
分类
土地法律行为
土地法律事件
土地法律行为
土地法律事件
土地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后果
对于产生和变更,是形成一种新的权利义务关系
对于消灭,是一种权利义务的终止,同时也可能导致新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出现
土地法律关系保护
概念
基本要求
严格监督土地法律关系主体,使其正确行使权利和全面认真地履行
特点
属于积极行为:预防纠纷发生
自始至终都存在法律保护问题
以登记为要件的保护:采取登记生效制度
保护机构
中央和地方各级土地管理部门
乡级人民政府
司法机关
方法
行政、经济、科技、司法等制裁方法
土地登记制度是我国土地法律关系保护的重要措施
土地基本法律制度
土地制度
概念
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
我国实行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
公有土地所有权的行使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土地基本国策
基本国策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
基本国情
人多地少、地貌类型多样、水土资源不匹配
土地基本国策制度的落实
严格保护耕地制度
节约集约用地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概念
土地用途管制内容
农业用地管制
耕地管制规则
内容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概念
目的
建立城乡统一、海陆统筹、涵盖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的权利登记、确认、保护体系
作用
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
提高政府行政效率和治理水平
减轻当事人负担
内容
不动产登记四统一
不动产登记
内容
权利
类型
不动产转移登记
更正登记
异议登记
目的
暂时限制土地登记簿上的权利人的权利,为事实上的真正权利人提供临时性保护
程序
申请
受理
审核
注册登记
颁发证书
自然资源统一管理制度
自然资源部履行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 海洋等)所有者职责
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
原因
自然资源管理分散在多部委,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管存在缺陷,自然资源的资产属性尚未充分体现,所有者职责没有明确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于多、散、乱状态,各种规划难以真正落地
土地权利法律制度
土地权利制度
土地权利
概念
土地物权
物权法
概念
物权
概念
概念
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土地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性质
物权法定、一物一权、公示公信
物权效力
概念
排他效力
一物一权,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
优先效力
先成立物权优于后成立物权、物权优于债权(一物两卖)
追及效力
抵押权人追及抵押物
土地债权
债权法
概念
债权
概念
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一定给付
本质
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土地产权体系
土地所有权
概念
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消除权能
特征
主体特定性 、交易的限制性 、权属的稳定性 、权能的可分离性 、垄断性
国家土地所有权
取得方式
承继 、改造、赎买 、没收 、征收、 依照宪法规定直接取得
法律特征
国家所有的土地只属于国家、所有权客体具有相当的广泛性 、权能可分离性 、取得方式的强制性 、确权的直接性
客体范围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 地,除由法律视定展于要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集体土地所有权
演变历史
特征
主体多元性一三种 、保护的特殊性 、客体具有广泛性
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与保护
行使土地所有权的方式
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限制
土地用益物权
概念
种类
建设用地使用权
概念
特点
设立目的是为了在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流通性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取得方式
权力和义务
消灭
消灭的事由、期限届满、被撤销、被提取收回、土地的灭失
土地承包经营权
含义
特征
主体是农业生产经营者
主体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农业用点
以支付地租而成立的物权
取得方式
转包、互换、转让等
宅基地使用权
概念
特征
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
完基地使用权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
地役权
概念
特征
地役权是为需役地人的利益而设定的
地役权是为自己的方便和利益而取得的权利
设立地役权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习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从属性
设立上
处分上
类型
通行地役权、水的地役权、眺望地役权、采光地役权、支撑地役权 、放牧地役权
取得与消灭方式
效力
权利
义务
土地担保物权
概念
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土地抵押权
概念
特征
不以对抵押物的实际占有为要件,权利抵押
客体是土地使用权,而非土地或土地所有权
抵押人必须是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债务人或第三人
抵押权不影响土地上其他权利人的权利
期限受到土地使用权的期限的限制
客体范畴
登记
意义:具有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是抵押合同生效的要件; 是国家加强对土地的统一管理的需要
消灭
土地相邻权
概念
类型
相邻纠纷的处理:总的原则,和谐、公平、合理
土地征收法律制度
土地征收
概念
特征
征收土地是一种国家行为,征收主体唯一
征收土地行为的强制性:不是民事法律行为,行政行为
征收土地行为的公共目的性,公共利益
征收土地行为的补偿性:征收不是没收,公平补偿
征收土地行为的公开性
土地征收制度变迁历史
审批
土地征收与农用地转用
权限
用途
规模
程序
调查、社会风险评估
拟定方案
公告方案
签订协议
申请征收
组织实施
补偿的原则
征地支付的费用是补偿或补助性质的,不是地价
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降低、长远有保障
依法定标准进行补偿
补偿的种类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 、社会保障费用
征地补偿标准及其使用
土地补偿费标准、安置补助费标准
农村村民住宅
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青苗补偿费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社会保障费用
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
农业生产: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民集体土地 ,重新择业,股份分红,异地移民,开发经营、兴办企业
土地征用
概念
征地制度改革史
土地使用权出让与划拨法律制度
土地使用权出让
概念
特征
出让主体的独特性——政府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客体是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划性
期限性
有偿性
为一种创设财产权的行为
属民事法律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政策发展进程
程序
拟订出让方案
正式报批
组织实施和发证
备案
方式
协议、招标、拍卖、挂牌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条件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概念
内容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出让方
权利
继续享有土地所有权;监督检查权;请求行政处分权 ;收回土地使用权;依法解除合同权;请求违约赔偿权; 提起仲裁或起诉权
义务
按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提供必要支持;保证受让方权利不受干 涉
土地出让续期
合同年期届满的法律处理
出让土地使用权存续期限及其终止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划拨
概念
特点
公益性、无期、无偿、无自由流转权利、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服从人民政府对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土地划拨范畴
土地使用权划拨程序
用地单位提交申请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批
划拨土地
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划拨土地流转
法律依据
流转条件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3)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或以转让、出租、抵押收益抵交土地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转让法律制度
土地使用权转让
概念
特征
是用益物权的再转移
是民事法律行为
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产生,且受到出让合同 的一定限制
原则
权利义务同时移转、产权一致、效益不可损、用途管制
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式
土地使用权出售、交换、赠与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条件
不可以转让的
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制度
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基本内涵
特征
是一种物权
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实行“三权”分置
主体一般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两种形式
期限性
男女权利的平等性
土地承包法律关系
构成
发包主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
承包主体
有权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农户、单位和个人
客体
国有和集体所有土地
内容
发包方
权利
发包权、监督、制止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等
义务
维护承包人的权益,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依照合同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等
承包方
权利
承包地使用、收益权;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等
义务
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等
土地承包程序
土地承包合同
概念
特点
为民事合同 、为确立和保障土地经营权而达成的协议 、为要式合同,采取书面形式
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自愿原则、民主原则、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程序合法原则
承包合同内容
合同登记
合同效力
对发包方
承包期内,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收回承包地;不得调整承包地;保障妇女承包权益
对承包方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土地经营权流转
内涵
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土地经营权流转
特点
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 、流转客体是承包方拥有的全部或部分权能、 流转方式的多样化、土地流转的限制性
原则
平等协商、自愿、有偿
坚持三权分置原则
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年限
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坚持经营规模适度
主要流转方式
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入股
合同内容
规划管理法律制度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规划
含义
体系
按行政区划单位分
全国-省-市-县-乡五级
按等级层次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专项规划
按规划深度分
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设计、土地利用施工
内涵
特征
综合性、战略性、动态性、指导性、权威性
目标
在土地利用结构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长期规划对土地资源的需求,土地资源的供给状况,土地的人口承载力和土地利用战略的研究成果,推出规划区域所应实现的土地利用目标
任务
土地利用的宏观调控、土地利用的合理组织、土地利用的有效监督
法律效力
审批与执行
土地利用计划管理
内涵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编制审批程序
监督和管理
土地保护法律制度
耕地保护
实质
保持一个稳定的耕地资源存量,满足经济发展、人口增长对土地资源的需求
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
原则
严保严管 、节约优先 、统筹协调 、改革创新
基本制度
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利用
省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永久基本农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
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
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范围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比例要求
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的有关规定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耕地生态保护
我国耕地保护政策效果分析
现行耕地保护政策体系
我国耕地保护政策运行效果分析
变量选择、采取多元回归分析方法
建设用地管理法律制度
国家建设用地
概念
形成
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国家建设用地
农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转为国家建设用地
土地征收
农村集体所有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国家建设用地
农用地转用审批 、土地征收审批
取得和使用
有偿取得方式
出让、租赁和作价入股
无偿取得方式
划拨
建设用地管理立法的原则
建设用地性质与建设用地主体一致的原则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的原则
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耕地的原则
有偿使用和行政划拨相结合的原则
建设用地管理的任务
城市建设范围内占用土地一般程序
市、县人民政府按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分级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管部门对方案进行审查,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方案经批准后,由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国家建设用地管理制度
建设用地预审制度
建设用地规划计划制度
农用地转用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土地征收制度
建设用地预审制度
含义
主要内容
建设用地预审提交的要件
临时用地
概念
特点
按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不改变土地权属
期限较短,一般不超过2年
临时使用土地结束,必须对原土地恢复原貌或改善土地利用状况
临时用地的报批
闲置土地的处理
闲置土地的认定
闲置土地的处置
收回的国有闲置土地的利用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法律制度
概念
范围
经营性建设用地 、宅基地 、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
农村集体设用地的审批
审批机关及其权限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批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申请与审批
宅基地使用权
概念
主要特点
主体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是无偿的
客体是经依法批准划拨给个人建造住宅使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
设立目的是供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而居住、使用
宅基地的管理政策
申请与审批
申请、 村民会议讨论 、审核 、批准 、拨付土地和核发土地使用证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土地纠纷处理
土地纠纷
概念
类型
土地民事纠纷
土地权属纠纷、土地侵权纠纷、土地相邻关系纠纷、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等
土地行政纠纷
解决途径
土地民事纠纷
自行和解、行政调处、仲裁、诉讼
土地行政纠纷
土地行政复议或土地行政诉讼
调解
概念
主要形式
诉讼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人民调解
土地纠纷调解以事实为依据、兼顾法律原则性和灵活性
主要类型
土地权属纠纷调解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
仲裁
概念
原则
自愿、专业性、实事求是、不公开
复议
土地行政执法
概念
法律特征
土地行政执法是地政部门与相对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
效力
手段
土地行政许可与确认
土地行政处罚
土地行政强制执行
土地行政监督
土地行政裁决
种类
权属纠纷裁决、侵权纠纷裁决、损害赔偿裁决
土地行政复议
概念
特征
申请人必须是土地管理的相对人——主体特定性
一种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
受理复议的机关一般为做出土地行政决定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申请复议和受理的期限性:知道该具体行为之日起60日内,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
复议对象主要是土地行政执法行为,土地行政争议
复议的一次性
土地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对下级地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的期限内做出明确的裁定。如果不答复或拒绝答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起诉
作用
有助于上级地政部门维护和监督下级地政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有助于土地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获得及时和充分的保护、有助于减少土地行政诉讼
受案范围
对土地行政处罚不服的 、对土地行政确权不服的、对土地审批处理不服的 、对土地行政赔偿裁决不服的 、对土地赔偿决定不服的 、因其它土地管理具体行为所引起的争议
程序
复议的申请、复议的受理、复议的审理、复议的裁决、复议决定的执行
诉讼
土地行政诉讼
概念
特征
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只限于就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生的争议
被告只能是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和其所属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范围
管辖
程序
起诉、受理、审理、判决
土地行政监督
国家监督制度
概念
主要包括
国家机关的立法、行政、司法监督 、政党监督、群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
类型
法律监督
行政监督
社会监督
土地行政监督
土地执法监督
概念
特征
主体合法、对象合法、内容合法、符合法定程序、措施合法
机构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内设土地执法监督机构
职权种类
监督检查权、调查权、制止权、建议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理权
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
国家土地督察
土地督察制度
概念
机构
国家自然资源总督察办公室
职责
工作机制
发现机制、审核机制、纠正机制
督察方式
日常督察、 审核督察、 例行督察、 专项督察
土地法律责任
概念
特征
主体
实施了土地违法行为或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客体
违法行为
后果
该违法行为引起危害
内容(义务)
依法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类型
土地违法行为种类
行政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
土地法律责任的种类
土地行政法律责任
概念
特征
形式
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行政赔偿
土地民事法律责任
概念
分类
土地侵权行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违反土地合同产生的违约责任
形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返还财产、支付违约金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土地刑事法律责任
概念
形式
刑罚、主刑、附加刑
土地违法行为
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
非法供地
非法占用土地
非法转让土地
破坏耕地
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拒不交还土地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
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
土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绚私舞弊等
二者关系:只有为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情况出现时,即一定的土地法律事实出现,才引起具体的土地法律关系的产生。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两者在任务与范畴方面不同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不同的土地法律关系,其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后果不同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两者都是保护真正权利人以及真正权利状态的法律措施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不同:法律效果、前提条件、补偿、适用程程序共同:公共利益、法定程序、依法补偿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区别:1)取得方式不同——出让土地使用权有偿、有期限,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偿、无期限2)前者是民事行为,后者是行政行为 3)权利义务关系不同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责任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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