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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结婚登记时其未达法定婚龄婚姻关系无效案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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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红,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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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因结婚登记时其未达法定婚龄婚姻关系无效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被告:沈学明,男。

原被告1992年经人介绍相识,1994年为排名分房,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上记载的张红的出生日期是1973年9月13日,该日期是托人伪造的。双方登记后未同居生活,也未生育子女,亦未置办共同财产。原告现向瓦房店市人民法院起诉称:我与被告相识不长时间,因被告单位要分房子,我俩才于1994年1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登记后双方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因双方性格不合,难以相处下去,要求与被告离婚,我们之间无财产纠纷。

被告沈学明未作答辩。

审理结果: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合法传唤被告,被告未到庭。该院缺席审判该案后认为:原告张红是于1974年9月13日出生的。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原告尚未满20周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结婚法定年龄的规定,因此,该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的规定,该院于1997年9月18日判决如下:

原告张红与被告沈学明的婚姻关系无效。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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