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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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娩一年内男方可否提出婚姻无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原告:应 超,男
被告:刘媛媛,女
原、被告于2000年2月相识并同居。同年4月21日,因被告未达到法定婚龄,原告为被告制作虚假身份证明后,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此后,双方即以夫妻名义开始生活,同年11月13日,刘媛媛生育一子。2001年5月29日,原告应超以被告不达法定婚龄、双方相识时间短、缺乏了解、性趣、爱好相异无法继续生活下去为由,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原告有外遇。被告尚处哺乳期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江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以上事实。认为:原、被告以虚假方式取得身份证且骗取登记,其婚姻关系为无效。但被告分娩仅七个月,根据《婚姻法》第34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的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鉴于以上情况,驳回原告对被告离婚的诉讼。
裁定书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