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既不为法律所提倡,也不为法律所禁止,结婚要给彩礼跟嫁妆貌似是中国嫁娶一直以来的习俗,给付彩礼并不单纯是男女方之间的事情,往往涉及男女双方的家庭。那么如何定性婚约财产?婚约财产纠纷如何处理?下面树图网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并提供一份婚约财产案例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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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案例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婚约财产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第1款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第19条第2款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婚约财物纠纷的处理,既有法律规定,更须明确财物的范围。在按照当地习俗订立婚约之前,双方所产生的财物往来无论数额之大小,均属礼尚往来之行为,属互赠行为,无须返还。订约时直至以后的彩物往来,则应区别给付之性质,区别处理。第三人的赠与均系迫于习惯势力的影响,并非个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一旦婚约解除,第三人赠与的实质条件即不复存在,原赠与归于无效,均应返还。请求婚约双方互赠之财物,大多数国家法律认为双方互赠之财物为不当得利,赠与方可以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之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灵宝市王某与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代理律师:靳丽刚
案情简介:
2015年年底,王某(男方)与张某(女方)经媒人李某介绍相识。2016年5月6日,王某与张某订婚,订婚当日,王某给付张某彩礼28000元。在之后双方的交往过程中,王某为张某购买价值2000元的金戒指一枚,并购买衣服、鞋包、三件套等物品,价值共计8000余元。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执,遂于2016年年底决定解除婚约。事后,王某家人多次与张某及家人协商返还彩礼及金戒指,张某及家人拒接返还。
王某因此起诉张某返还彩礼现金28000元,首饰戒指2000元,共计30000元。
律师意见:
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王某与张某的情况属于该法条中第一款的情形,王某与张某订婚时,按照习俗给付张某彩礼现金28000元及价值2000元的戒指一枚,但双方最终解除婚约,未能缔结婚姻。因此,王某依法可以要求张某返还彩礼及金戒指。
律师感言:
本案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张某返还王某彩礼15000元。
婚约财产纠纷与我们的生活很贴近,比较常见,但有关彩礼返还如何作出处理的法律规定比较少。审判实践中对此类纠纷处理不一,但通常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双方的生活时间、婚约解除过错责任及彩礼数额,酌情返还彩礼。对于双方交往过程中的人情往来费用、小额礼金或物品赠与的返还请求,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