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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分析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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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理解是怎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怎样?下面就由树图网的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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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分析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内容摘要:本文讨论了交警部门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属于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此不服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及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并依法审理等问题,并对社会上存在的不同观点进行了分析。

主题词:交通事故认定书、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是否可诉,一直在学术界、法院与公安机关之间争论。最高人民法院曾与公安部联合发文,认为这种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5 期刊登了罗伦富不服泸州市公安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行政诉讼案例,该案经一、二审判决,撤销了公安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这一案例的公布,开创了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不服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先例,使各级人民法院有了参照执行的范例。自 2003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开始执行后,因未明确将此类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 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新道法)施行,该法同样没有设定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救济途径。笔者通过对这类案件的审理和探讨新道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拟就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做些探讨。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否可诉,关键取决于对该行为性质的认识,即究竟属于技术性分析结论(技术鉴定),还是属于一般意义上的行政执法行为或者说是具体行政行为?因为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具体行政行为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笔者认为,交通事故认定兼具具体行政行为与技术鉴定的双重属性。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它符合具体行政行为所应有的一些基本特征。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技术鉴定,它与一般行政行为有着区别。

1、从交通事故认定的性质和含义上看。新道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明确了交通事故认定的性质和含义。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所出具的法律文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事故认定是基于交通事故这一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的发生,先发生了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才以一个专业部门的角度作出事故认定,目的在于解决当事人之间因交通事故这一民事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为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提供依据,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2、交通事故认定不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的法律效果,而只是交通违章行政处罚的先决条件。对法院而言,交通事故认定书主要起一个事实认定、事故成因分析作用,是一个专业技术性的分析结果,这个认定书具有证据的效力,而不是进行赔偿的当然依据。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或者调解中,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将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自已主张的证据,也可以就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提出质疑。如果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法院可以不采信这一证据,进而作出与交通事故认定不一致的民事判决。

3、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有拘束力和公定力。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具有法律规定的或者行政机关决定的法律效果,行政机关和相对人有义务服从,并且必须积极履行。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不论合法与否,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行政机关、组织或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由于交通事故认定并不产生实际的法律效果,对相对人来说也就没有可以实现的内容和必须服从乃至履行的义务;在当事人其后有可能提起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民事诉讼中,交通事故认定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是证据的一种形式,在因构成交通肇事罪而提起的刑事审判时亦事如此。

二、行政行为可诉性的思考所谓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是指在现实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对某一行政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可能性,包括法律上的可诉性和事实上的可诉性。

三、交通事故认定的案例分析从前面的论述中可得知,法律上的可诉性和事实上的可诉性是确定某一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双重标准。可以肯定的是,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明确排除或者禁止的几种情况,具有法律上的可诉性。交通事故认定归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障碍来自于事实上的可诉性。究其原因,是由于交通事故认定的特点所致。根据新道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通过对现场的勘察、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所出具的法律文书。这种责任认定实质上是对交通事故现场处理鉴定结论能否成立,事故的类别和等级作出的判断。交通事故认定虽然是公安机关依其职权单方作出的对事故当事人交通肇事这一特定对象和特定事项作出的一种定性定论,但不是依照新道法规定确定事故当事人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即不是对事故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进行直接处理,不属于直接调整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法律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交通事故认定只能是一种技术鉴定,它与一般意义上的行政行为的主要区别是不直接确定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的法律效果。新道法将原来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改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确定当事人民事责任的重要证据,体现了新道法在交通事故处理机制和理念上的变化,也使交通事故的处理更加淡化了行政色彩,更多体现出民事侵权责任的特点。

因此,对交通事故认定这一行政行为是否可诉,要区别对待、具体分析,既不能将交通事故认定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之外,也不能对交通事故认定案件照单全收,法院一概作为行政诉讼案件受理。对交通事故认定案例展开实例分析至关重要。从目前的交通事故认定案例来看,存在着几种不同的诉讼情况。

(一)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作为的案件,法院应作为行政诉讼案件受理。

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新道法第七十三条赋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事故责任的职责,与目前现行有效的道路交通管理方式是一致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案后,不依照新道法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规定而明确拒绝作出或者超过规定期限未能作出交通事故认定,则构成行政不作为,可能会造成对交通事故责任缺乏权威性的认定,影响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产生的民事赔偿诉讼的处理,影响追究交通肇事犯罪者的刑事责任。因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履行交通事故认定具有事实上的可诉性,当事人可以以不作为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责令公安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二)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应严格按照行政程序作出交通事故认定。

(三)相对人单独就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不服提起诉讼,则不宜纳入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交通事故认定书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是一种不成熟的行政行为。不属于直接调整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法律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在一般情况下,总是先有交通事故认定,然后才有对事故责任方违章行为的行政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在行政处罚未作出之前,相对人与认定之间不具有提起诉讼所必须具备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当事人不能就交通事故认定内容单独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法院对相对人单独就交通事故认定内容不服提起诉讼的纳入行政审判,在实践中会出现以下矛盾:

1、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行政案件的审理亦要遵循合法性审查原则,即对公安机关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职权依据、执法程序、适用法律、事实证据进行审查,法院对公安机关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职权依据、执法程序、适用法律审查,通过对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全可以掌握,但是对交通事故认定行为事实的审查,包括对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记录、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和检验结论等事故事实的审查,以及对道路交通规则的理解和涉及人身伤害的鉴定、事故车辆损害鉴定的专业性技术判断,属法院判断能力所不及的。如法院对交通事故认定内容审理后作出撤销判决同时责令公安机关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事故认定,但往往时过境迁,交通事故现场无法恢复,公安机关重新取证已经不可能,此时,公安机关在一定期限内不重作违法,在没有取得新证据的情况下重作同样违法,势必会造成纠纷无法解决。

2、对交通事故认定内容不服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对当事人解决损害赔偿实际问题而言并无多大意义,且给当事人造成讼累。因为行政判决维持被诉的事故认定并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还应提起民事诉讼,才能最终解决损害赔偿实际问题。如果法院判决撤销并责令重作,当事人可能对重作的认定再一次提起行政诉讼,然后提起民事诉讼,采用这种诉讼模式,无疑给当事人增加了诉累,社会效果不好,难体现司法为民和司法效率。

引用法条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五条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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