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岁多的儿童被突如其来的车祸夺走了生命,因赔偿未果,死者父母将肇事车辆的司机、车主、车辆挂靠单位及为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院索赔近31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孩的父母未尽监护职责,应自负40%的赔偿责任,最终获赔2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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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龄童横穿公路命丧车祸 父母索赔31万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赵金兰是南宁市良庆区居民,婚后和丈夫在一综合市场经营水果生意,夫妇俩生有一个4岁多的儿子小天。
虽说夫妻俩生意很忙,但还是精心呵护着儿子,生怕有什么闪失。然而,2010年5月16日这一天,赵金兰夫妇却为自己的一时疏忽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当天早上,因住在同一条街上的亲戚家办喜事,赵金兰的丈夫带着小天去帮忙。由于人多,赵金兰的丈夫忙得不可开交,只好让儿子单独在一边玩。
上午8时20分,正在打理生意的赵金兰看见周围的人都涌向前方的路口,并从跑动中的人群中得知前方出车祸了。此时的赵金兰心里有种不祥的感觉,她赶紧追着人群向前跑去。
来到现场,赵金兰奋力扒开人群,看见一辆大货车停在公路中央,而车下,一个熟悉的幼小身躯一动不动。看着眼前的场景,赵金兰一下子瘫倒在地,小天活蹦乱跳的身影在她脑海中慢慢变得模糊起来。在大家的帮助下,小天很快被送到附近的医院抢救,但终究还是没能挽回这个幼小的生命。
肇事货车的车主叫程远,在购车之时,程远便在保险公司为货车购买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自2010年3月20日起至2011年3月19日止。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为20万元。
2010年3月22日,程远与南宁一家运输公司签订运输服务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程远将其货车挂靠运输公司运营,挂靠期限自2010年3月22日至2012年3月21日止。合同还特别约定,挂靠期间内因交通事故等原因所形成的债务,由程远承担。之后,程远便聘请陈广发开车跑运输。2010年5月16日车祸事故中的肇事车辆正是陈广发所开。
事故发生后第二天,程远赔偿给赵金兰夫妇丧葬费等共计1.25万元。2天后,交警部门对肇事货车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鉴定,鉴定结论为:整车判定不及格。5月28日,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认为陈广发驾驶机动车上路超过核定的载量及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小天在道路上通行没有监护人带领,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故认定陈广发及赵金兰夫妇的过错作用相当,均负事故同等责任。
儿子被车撞死,却要父母承当一半的责任。赵金兰夫妇对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很是不服,在赔偿问题上自然也就无法和对方达成一致意见。
2010年9月,赵金兰夫妇将程远、陈广发、运输公司、保险公司告上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4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4.9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
法院开庭审理时,保险公司和陈广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遂依法缺席审理。
赵金兰夫妇认为,交警部门已认定陈广发驾驶的车辆整车经判定不合格,就应认定其交通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并应由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此,对于儿子之死,陈广发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而运输公司是车辆的法定车主,程远系实际车主,两车主应对陈广发承担的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保险公司承保该车辆相应的保险,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运输公司对交警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均无异议。但认为肇事货车属程远所有,该车虽挂靠在运输公司运营,可双方有合同约定在先,即该车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由车辆所有人承担责任,与被挂靠单位无关。据此,运输公司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程远则称,按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其只对赵金兰夫妇的损失负50%的赔偿责任。“赵金兰夫妇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我只愿意给付1至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判断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是以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对交通事故所起作用的大小,以及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予以认定。事故发生时,小天仅是4岁多的小孩,赵金兰夫妇作为法定监护人,对儿子未尽监护职责,致使其在无监护人监护下横穿公路,并与机动车辆发生碰撞,小天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交通事故责任。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已充分考虑了陈广发和受害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该认定客观、公正,予以认定。
关于赔偿主体和赔偿责任比例问题。法院认为,小天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应由其法定监护人即赵金兰夫妇承担。《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即使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仍应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陈广发虽只负事故同等责任,但仍应根据上述规定对事故造成赵金兰夫妇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因陈广发系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事故发生,应由其雇主即程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运输公司系肇事货车的被挂靠单位,对该车享有运营利益,亦具有支配管理权,故依法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指出,陈广发虽对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但其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具有重大过错,故不应与其雇主负连带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赵金兰夫妇的损失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程远、运输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赵金兰夫妇自负40%的赔偿责任。因保险公司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其承担交强险理赔责任是依据法律的明确规定,故对赵金兰夫妇提出保险公司与程远、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确认赵金兰夫妇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32.66万元。“赵金兰夫妇在青壮年时期丧失幼子,精神上的损害是严重的,赔偿义务人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但6万元的赔偿金过高,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为2万元。”
日前,良庆区法院作出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赵金兰夫妇损失11.21万元;程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赵金兰夫妇损失12.81万元,运输公司对程远所负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赵金兰夫妇对陈广发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在法定时限内,双方都没有上诉,该判决已生效。(文中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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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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