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妇因车祸丧生,肇事司机支付一笔巨额赔偿款,结果夫家与娘家为分割赔款问题争执不下并打起官司。12月2日上午,经过广西大新县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在调解协议上签字认可。至此两亲家人关系终于又重归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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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遭遇车祸丧生引发争夺赔偿金之战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原告张某与隆某系夫妻关系,生育有二男二女即隆某美和原告隆某学、隆民某、隆彩某。被告区某、路某系欧某胜的父母亲。1992年4月隆某美与欧某胜登记结婚,均系乡镇中学教师,并于1999年7月生育儿子欧某新。2010年2月18日,欧某胜驾驶二轮摩托车搭乘其妻隆某美由学校赶往县城,路上与对向行驶的由郭某驾驶的小型越野客车发生碰撞,造成欧某胜和隆某美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同年2月24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认定郭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欧某胜及隆某美不负事故责任。经交警部门主持调解,郭某与死者家属经协商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即由郭某给付死者家属赔偿款共计人民币700 000元,其中有隆某美死亡赔偿金282 920元。另隆某美尚有应得工资13 796.52元,单位发放抚恤金18 620元、埋葬费1 100元,三项共计33 516.52元。事故发生后,隆某美的后事由被告方负责处理,被告认为隆某美生前已出嫁到被告家,不再是原告家庭成员,为此仅支付给原告方款项20 000元。隆某美的父亲隆某于2010年4月9日病故。因对隆某美死亡赔偿金、工资、抚恤金分割不满,原告只好诉至县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四原告支付应得份额即210 956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大新县法院审理认为,死亡赔偿金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但在处理时宜按遗产继承人顺序进行分配,其权利主体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由死者的近亲属享有。而近亲属应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显然,隆某美死亡时其父亲隆某、母亲张某、儿子欧某新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近亲属范围,因此,其依法享有死亡赔偿金份额。而被告区某、路某并非隆某美的父母亲,不属于隆某美的近亲属范围,对于隆某美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死亡不享有直接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即无权分割隆某美死亡赔偿金。至于死亡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不属于遗产,应属近亲属共有,一般按照均等原则处理。因此,隆某美死亡赔偿金、抚恤金均不属遗产范围,依法应由隆某美父母和儿子平均分享。隆某死亡后其应得份额已转归其继承人即四原告所有。至于隆某美尚应得的工资,作为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双方当事人对此无异议,亦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欧某新年幼,且属于与被继承人隆某美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适当多分。至于丧葬费,应用于对亡者的后事处理,因隆某美死亡后其后事由被告处理,应归被告支配。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主办法官坚持民事案件调解优先原则,注意做好法律释明工作,通过向当事人赠送相似案例,引导双方多从有利亲家团结和孤儿欧某新利益考虑,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即被告尚应返还原告应得的隆某美死亡赔偿金、抚恤金、工资等共计170 000元。双方对此均表示今后还是注意搞好亲家关系,并一再感谢法官的公正有效工作。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