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房屋租赁管理有哪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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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知识问答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A:出租屋管理全市通行的法律依据是1993年5月1日由深圳市政府颁布和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这条例是1992年12月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经过三次修正,现已基本成熟,基本能满足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的需要。
A: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到各街道办事处出租屋综合管理所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①房地产权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②房屋租赁合同;③出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④承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具备以上四种文件,主管部门会在租赁登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
A: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七条规定,具备①房地产权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②房屋租赁合同;③出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④承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等文件的进行合同登记。如果出租房屋不能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七条规定登记的,如“城中村”里私人住宅的,当事人应当持股份公司出具的证明(出租屋的有关资料及当事人身份证明)到各街道办事处出租屋综合管理所办理备案;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的,出租人应当按月租金的2%缴纳管理费;备案登记的应按月租金的3%缴纳管理费。
A:①承租人将房屋转租给他人需经出租人同意,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承租人不得将房屋进行转租;②承租人将房屋转租给他人后,应按规定订立租赁合同,并到主管机关进行登记或备案;③转租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日期最后时限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最后租期日期;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转租租赁合同也随之变更、解除或者终止;④转租人只能将出租屋转租一次,且转租人和受转租人对原出租人负连带责任。
A: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主管机关不予合同登记:①房屋出租屋人不是房屋所有人或者合法使用人的;②改变土地、房屋用途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如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擅自改变土地、房屋用途为办公或商业使用的,只能办理备案手续;③租赁合同期限超过规定期限的;④租赁合同期限超过土地使用年限的;⑤租赁合同内容违反本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
A:通常租赁期限住宅不超过8年,其他用房不超过15年,因特殊情况需超过上诉期限的,须经市主管机关批准。
A:根据深地税发[2004]937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私房租赁税收征收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我市私房出租缴纳税费有两种情况:①月租金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下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4.1%(房地产税4%、印花税0.1%);②月租金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8.22%(营业税3%、房地产税4%、城市维护建设税0.03%、教育费附加0.09%、印花税0.1%、个人所得税1%)。
A: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租赁当事人出租屋房屋没有登记或者备案的,对出租人或转租人在租赁合同期限内一次性处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总额的20%的罚款,并追缴房屋租赁管理费和滞纳金;对有过错的承租人或者受转租人并处以约定租金总额的1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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