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避相关部门监管,发包方通过招标与建筑商签订一份施工造价合同(即“白合同”),背地却又压低价格与建筑商另签一份合同(即“黑合同”)。几年后,发生纠纷的双方各拿一份合同走上法庭。4月24日,湖北省襄樊市首例建筑业“黑白合同”案,经枣阳、襄樊两级法院审理后落下帷幕。凭“白合同”讨债的建筑商获得法院支持,拿“黑合同”对抗的建设单位被判令支付对方19.4万余元工程款。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鄂首例建筑业“黑白合同”案判决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鄂首例建筑业“黑白合同”案判决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0182b40511b17d3c748eaa0b7a0fc20f
鄂首例建筑业“黑白合同”案判决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998年12月,zz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下称“zz公司”)通过工程招投标,与枣阳市xx信用社签订综合楼工程承建合同,合同造价为95.2万元,并经枣阳市招标投标办公室审查备案。半个月后,zz公司枣阳经理部又与xx信用社签订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工程价款由招标中标的定价下浮16%,以补充协议价格作为工程结算依据。zz公司获知后,当即向xx信用社、枣阳市华罡监理公司和枣阳市造价管理站提出异议,要求终止履行补充协议,按中标备案合同履行,xx信用社未予答复。
“黑白合同”哪个有效?2005年4月,zz公司向枣阳法院提起诉讼。枣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由于综合楼工程是通过公开招投标形式取得,而且按招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并备案,故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对备案合同工程价款进行较大变动,对内容作了实质性变更,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故补充协议应属无效。2005年12月27日,枣阳法院一审依法判决xx信用社支付zz公司各项费用22万余元。
xx信用社上诉称,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要求撤销原判。襄樊中院依法裁决维持一审由xx信用社偿付zz公司剩余工程款、劳动保险费、优良工程奖的判决;改判xx信用社支付zz公司前期投入费用、逾期付款利息,共计赔付zz公司19.4万余元。
【责任编辑】陈爱芳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10.15-付费推广 ·(十一)· 全站配合搜索节奏解析与引力魔方数据优化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10.15-付费推广 ·(十一)· 全站配合搜索节奏解析与引力魔方数据优化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ca82ce4ec961ffd61f0a484a5c579820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关于水岸春城地面停放车辆的分阶段分区管控方案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关于水岸春城地面停放车辆的分阶段分区管控方案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b7cacbcb60cd785d3e836665ab120d6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