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格式条款的限制主要包括6种情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等等。格式条款规则,包括两部分:一是格式条款无效规则,即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二是格式条款解释规则。接下来,树图网的小编为您介绍对格式条款的限制有哪些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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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格式条款的限制有哪些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违反提请注意义务的,该格式条款不生效。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大格式条款。
下列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2、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格式合同也称定型化合同、定式合同、附和合同,指由一方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交易条件,并于缔约时不容相对人协商的合同。
包括两种情形:
1. 直接无效。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免除己方责任无效;二是加重对方责任无效;三是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无效。
直接规定为无效的三种情形,均为可能导致合同情况根本变化或重大变化的情形,或者说,是可能导致对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根本性否定或失衡的情形。比如,在保险合同,尤其是在社会保险合同中,格式条款导致赔与不赔的根本性不同。
第一种情形,为涉及严重违法性和严重危害性的情形。其中,严重违法性,指违反效力性禁止性规定;严重危害性,包括对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危害。
第二种情形,为特定的合同免责情形。主要涉及一些与侵权责任问题密切相关的合同关系,该约定免责条款影响了对民事主体绝对权利(人身利及财产权)的基本保护。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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