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关于合同的知识,多数人还是有点迷糊,合同涵盖的种类非常多,可以说是很复杂,而且合同又非常的重要,当事人害怕弄不好会对自己不利,平时生活中,我们经常会要遇到格式条款,那么格式条款有哪些?下面树图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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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有哪些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
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496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民法典》生效时间是2021年1月1日)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四)具有《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无效情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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