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案例 融资租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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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案例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甲租赁有限公司和乙电子工业局融资租赁合同案
问题:
1、融资租赁合同中途是否可以解除,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2、甲租公司与电子局签订的 融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3、无线电二厂是否应承担责任?
案例分析:
乙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甲租公司与电子局签订的 融资租赁合同有效。无线电二厂是合同的实际承租人,应按合同 约定偿还租金和合同期限内的迟延利息;电子局作为合同的签订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国际合作公司作为保证人对此亦应承担连带责任。但甲租赁公司在明知承租人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没 有依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收回租赁物等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有一定责任。保证人应按合同到期日当时的日元兑换人民币汇价折合民币数额承担连带责任,合同期满后所生的延迟利息,主要是由于无线电二厂和电子局不及时偿还合同规定的租金所致。对此,无线电二厂和电子局应承担主要责任;甲租公司由于未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以减少损失,亦承担一定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甲租公司和电子局所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符合国家法律,应为有效合同。国际合作公司为承租人所作的担保,不违反国家法律,亦应认定为有效。电子局作为承租人未按合同规定交付租金,违反了租赁合同的规定,国际合作公司未履行担保人代为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也构成违约;电子局应支付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租金和迟延利息,国际合作公司对此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线电二厂虽是租赁物件的使用人,但不是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不应承担直接还款之责。被上诉人关于上诉人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主张没有事实、法律依据,国际合作公司关于东方租赁公司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亦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电子局偿还所欠东方租赁公司租金和利息。国际合作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