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眼看买的房子就要交房了,三年前就签订好的购房协议却在三年后被卖家以买家为城镇户口不能购买拆迁还房为由要求解除。买家决定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树图网小编据悉,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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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间一天天过去,该片区的拆迁还房逐步完工。这个时候,卖家刘某坐不住了。从2010年到2013年,江津的房价水涨船高。以现在的价位来看,这套还房以78600元出售实在是吃了大亏,但是想到已经签订了协议并约定了违约责任,刘某有些无可奈何。左思右想后对部分政策法规一知半解的刘某想出了一个办法——以何某是城镇户口不能购买还房为由要求双方解除协议。不久后刘某就委托某法律服务所向何某发出了一份《关于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通知书》。该通知书中称所卖房属征地拆迁还房,政府至今未交房,也未办理产权给被告,因此,宣告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收到这份通知书何某十分生气,对方不仅不肯如约将房子交给他,多年前就签订好的购房协议对方也准备一概不认账。如果连违约金都收不到,自己的7万多元这么多年算是白“借”给刘某了,何某当即决定将此事诉诸于法律。2013年1月,何某将刘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刘某的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
在法庭上,刘某坚持辩称该房属征收还房,原告是城镇户口,无权购买农村房屋,且该房是其家庭成员共有的,无权私自处置,解除合同有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经过调查后认为,何某与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被告以该房屋属征地拆迁还房,政府至今未交房,未办理产权为由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符合《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其主张解除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遂作出判决:被告刘某委托某法律服务所发出的《关于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通知书》无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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