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危险作业是指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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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危险作业侵权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责任人通常为该作业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在我国,绝大多数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公司为国有企业,如铁路、航空、油汽、核电等,责任人也多为国有企业。若所有者或经营者将高度危险作业转包或转租,则应由所有人、经营者、承包人或承租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若因第三人的过错而造成损害时,则应由第三人、所有人、经营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侵权是民法上的一种特殊侵权,在判断是否构成高度危险作业侵权时,应当分析是否具备如下情况:
1、是否有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这种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至少是不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2、是否有损害后果或严重危险的存在。这里的严重危险是指,加害人从事的这种作业对于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性,即使加害人尽到高度注意亦无法避免损害后果。
3、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至于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人主观上对于损害的发生是否具有过错,即是否故意导致损害的发生或者应当注意而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导致损害的发生,与判断是否构成侵权没有必然联系。对于行为人而言,只要其从事的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也存在免责事由,即:受害人故意。如受害人在铁路上卧轨自杀,受害人想窃电结果被高压电触死等,受害人的重大过失不能作为免责事由。此外,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在对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进行责任认定时,还可以适用“过失相抵”原则,适当减轻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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