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剖腹产死亡赔偿案例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某卫生院因剖腹产致新生婴儿死亡的医疗损害赔偿案,医方被判赔偿新生儿死亡赔偿金和死者家属精神抚慰金共计3298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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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剖腹产死亡赔偿案例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某卫生院辩称,我院对王某的手术属正当的医疗行为,不属于医疗事故;对王某的诊疗护理过程客观上也不存在过失,因此我院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王某怀孕足月,有临产征兆,入住内乡县某卫生院,双方之间即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某卫生院对王某实施剖腹产手术后,产下的新生儿重度窒息,医方却没有相配套的呼吸球囊和气管插管抢救设备,且手术前又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致使抢救措施不力,造成新生儿死亡,对此,某卫生院存在医疗过错行为。王某以医疗过失为由要求某卫生院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应予支持。
对于王某要求某卫生院赔偿新生儿死亡赔偿金的主张,因王某腹中的胎儿在脱离母体后存活了一段时间才死亡,依据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新生儿出生后是活体的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故对王某的该项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对王某要求某卫生院赔偿精神抚慰金的主张,因新生婴儿的死亡给王某造成的精神损害客观存在,依法亦应予以支持。但王某主张的上述两项费用的赔偿数额,依据河南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某卫生院以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为宜。对于王某主张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因该类费用系王某为剖宫取婴所支出,某卫生院侵害的客体并非王某的身体,而是新生儿的生命健康,因此,对王某主张的该类费用不予支持。遂判决:一、内乡县某卫生院赔偿王某婴儿死亡赔偿金59939元的30%及精神抚慰金1.5万元,两项共计32981.7元;二、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书送达后,内乡县某卫生院不服,上诉至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阳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故判决驳回了某卫生院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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