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解读第四十七条: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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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解读第四十七条:惩罚性赔偿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第四十七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也称惩戒性赔偿,是加害人给付受害人超过其实际损害数额的一种金钱赔偿。是一种集补偿、惩罚、遏制等功能于一身的赔偿制度。
一些英美法系国家承认惩罚性赔偿制度,比较典型的是美国。20世纪以来,大公司制造的不合格商品对消费者造成了严重损害。尽管消费者可以通过一般损害赔偿获得补救,但由于大公司财大气粗,补偿性赔偿可能难以对其制造和销售不合格甚至危险商品的行为起到遏制作用,需要通过惩罚性赔偿的方法保护广大消费者利益。惩罚性赔偿逐渐被用于产品责任。目前,美国大多数州都采纳这一制度。美国的一些联邦法案如《谢尔曼法案》、《克莱顿法案》、《联邦消费者信用保护法》、《联邦职业安全与健康法》等都对惩罚性赔偿作了规定。美国侵权法重述也对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了规定。侵权法重述二第908条(1)规定,惩罚性赔偿是在补偿性赔偿或名义上的赔偿之外、为惩罚该赔偿交付方的恶劣行为并阻遏他与相似者在将来实施类似行为而给予的赔偿。
大陆法系国家在民事立法、司法实践中一直不接受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原因是:这些国家严格区分公法与私法,强调公私法具有不同的职能。行政法、刑法等公法的任务是惩罚犯罪和不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私法的任务是协调私人之间的利益纷争,对受害人所受损害进行补偿和救济,维护个体之间的利益平衡,私法责任(即民事责任)具有完全补偿性,不具有惩罚性。惩罚性赔偿制度实质是一种公法责任而非私法责任,将其作为民事责任纳人私法体系,与公、私法的严格划分观念及私法的基本原则不相符。但是,近年来,有的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开始规定惩罚性赔偿。
侵权责任法制定前,我国已有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规定,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再如,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还有,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也对惩罚性赔偿作了规定,该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根据本条的规定,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是:第一,侵权人具有主观故意,即明知是缺陷产品仍然生产或者销售;第二,要有损害事实,这种损害事实不是一般的损害事实,而应当是造成严重损害的事实,即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第三,要有因果关系,即被侵权人的死亡或者健康严重受损害是因为侵权人生产或者销售的缺陷产品造成的。本条还规定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即在被侵权人死亡或者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的范围内适用,除此之外的其他损害不适用惩罚性赔偿,例如被侵权人的财产损害。为防止滥用惩罚性赔偿,避免被侵权人要求的赔偿数额畸高,本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这里的相应,主要指被侵权人要求的惩罚赔偿金的数额应当与侵权人的恶意相当,应当与侵权人造成的损害后果相当,与对侵权人威慑相当,具体赔偿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个案具体判定。
需要指出的是,惩罚性赔偿的主要目的不在于弥补被侵权人的损害,而在于惩罚有主观故意的侵权行为,并遏制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从赔偿功能上讲,其主要作用在于威慑,不在于补偿。虽然从个案上看,被侵权人得到了高于实际损害的赔偿数额,但从侵权人来讲,这种赔偿能够提高其注意义务,从而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