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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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等诉刘某性猥亵侵犯人身权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原告:杨某,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原海南方海木业开发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赵某,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原海南方海木业开发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吴某,男,198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原海南方海木业开发有限公司职员。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枝唐、吴坤卿,海南大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68岁,汉族,海南方海木业开发有限公司人事顾问。
1999 年大年初二,被告刘某以拜年为由,邀请原告吴某到其家中吃饭,吃完饭后,被告借下棋为名,邀原告吴某到其办公室下棋,并留原告吴某留宿。当晚十时左右,被告带原告吴某到办公室里的卧室休息,原告吴某提出与被告各睡一张床,被告却以被子不够为由,要求两人同睡一张床。原告吴某也未反对,于是两人同睡一张床。被告此时却抱住原告吴某,要与其亲吻,并抚摸原告吴某身体,致使原告吴某感到受污辱,只能将其推开,但被告仍用一只手抱住原告吴某要求一起睡。原告吴某因考虑工作是由其介绍,被告又手握人事管理权,便未反对,但要求被告不再摸他和亲他,被告答应后自己睡了。直到次日早晨,原告便回去了。
2001年2月13日下午六时左右,被告刘某打原告杨某呼机,以下棋为由,邀请杨某到其办公室。原告杨某赶到其办公室后,被告刘某便将原告杨某抱住,一边亲其嘴,一边摸其身体。原告杨某感到厌恶,便挣脱着不让被告刘某继续其行为。被告刘某便叫杨某来下棋,直到晚上九时,被告刘某提出要原告杨某陪他过夜,原告杨某便以要上夜班为由,离开了被告办公室。
原告杨某,赵某、吴某认为被告刘某的行为侵犯了其人身权,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人身权利的行为,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痛苦费各1元。
被告刘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未作答辩。
[审判]
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有否实施对三原告抚摸、亲吻的行为,是本案的关键焦点。原告所提的证据,均未有在场目击证人的直接证明,且未经被告当庭质证认可。但证人张志敏的当庭证词明确指认受三原告之托,于2001年3月6日与被告协商时被告对其当面承认有摸、亲原告等人的行为,但认为只是长辈对晚辈疼爱的一种方式。此证人证言与三原告的陈述是相吻合的,且被告未到庭提供相反的证据证明给予驳斥。故被告对三原告实施的抚摸、亲吻的行为是确实存在的,损害了三原告的人格尊严,已构成对原告人身权利的侵害,也给三原告造成一定的精神伤害。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该院于2001年12月20日判决如下:
1、限被告刘某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某、吴某、杨某公开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本院核准);
2、限被告刘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某、吴某、杨某精神损失费各1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