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31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单位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人田文华、王玉良、杭志奇、吴聚生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图为三鹿集团原董事长田文华。 中新社发 丁立新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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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三鹿事件处理:人身损害应优先赔偿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人身损害赔偿债权如得不到清偿,不仅会损害受害人的经济利益,而且必然影响到其健康权甚至生命权等人身权利。此时,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的性质就不仅仅是债权,而且还具有人权的性质。人权的地位应该高于债权。给人身侵权赔偿一定的优先权,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标准,也符合建设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
-人身损害要不要优先赔偿
【人身侵权赔偿,不仅是债权,而且是人权,人权高于债权。在民法上赋予大规模人身侵权受害人以优先受偿的地位是正当的。】
主持人:目前,三鹿事件的处理已经进入破产程序。从社会角度看,它无论如何都是一个灾难。但是,从法律上看,它是一起典型的大规模侵权事件,如何妥善处理这类事件,现行法律并无良策。现实中处理大规模侵权事件的具体做法无疑对今后的立法具有指导意义。我们知道,三鹿陷入破产主要是因为举债9亿余元用于治疗患病婴幼儿,致使其净资产达负11亿元。它的善后行为表明个人的生命健康权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得到优先的尊重和保护。很遗憾,这种价值和理念似乎并没有在我们的法律中得到充分的体现。请问,现在有无必要赋予人身侵权损害优先赔偿权?
尹飞(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日前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仅就侵权赔偿责任优先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没有涉及到人身侵权损害的优先赔偿问题。当然,《侵权责任法草案》没有规定人身侵权赔偿优先,并不意味着对其优先受偿价值的否定。我也赞同优先赔偿人身损害,这是以人为本的立法的必然要求。但是,侵权法是解决如何赔偿的法,如果侵权人没有财产可供赔偿,即便规定赔偿意义也不大。像三鹿事件这类大规模人身侵权赔偿,单靠侵权企业的财产恐怕是无法胜任的。因此,解决大规模人身侵权赔偿可能需要跳出侵权法的领域,通过建立一个包括商业保险、社会保险等在内的多层次保障体系来实现。
王欣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优先受偿的价值恰恰在于债务人的财产不够清偿所有债务的场合。如果债务人的财产足够清偿所有的债务,那么是否规定优先受偿并无多大实际意义。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人身损害赔偿债权如得不到清偿,不仅会损害受害人的经济利益,而且必然影响到其健康权甚至生命权等人身权利。此时,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的性质就不仅仅是债权,而且还具有人权的性质。人权的地位应该高于债权。给人身侵权赔偿一定的优先权,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标准,也符合建设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在侵权责任法中对人身侵权损害优先赔偿作出原则性规定,其实很有必要。
张印龙(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虽然立法没有明确规定人身侵权损害赔偿具有优先地位,但在一些法律规定的优先权制度中已经显示了这种优先保护的价值,如海商法规定的船舶优先权,就包括对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损害给予优先赔偿。实践中,司法部门也倾向于认为人的生命健康重于财产。尤其是在涉及破产的情形下,司法部门往往通过多种途径尽可能地保障人身侵权损害优先受偿。
李显冬(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侵权人必须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这是天经地义的。在这种赔偿责任与其他赔偿责任(如违约金赔偿责任)发生冲突时,给予其一定的优先地位是完全应该的。现在,我们正在准备筹建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如果说,对于个别的因犯罪人无力赔偿而得不到救济的刑事被害人,国家可以掏钱给予补偿,那么,对于因大规模侵权而遭受人身损害的广大受害人来说,享有民法上的优先受偿地位是无可厚非的。
-优先赔偿的范围多大
【就维护生命健康权最基本的需要看,给予以恢复身体原状为目的的医疗费用以优先权是完全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主持人: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较广,涉及到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如果人身侵权赔偿具有优先效力,这一效力是及于上述全部费用,还是其中的一部分?
张印龙:现在因产品质量、环境污染和高度危险作业等引发的大规模人身侵权事件,已经对破产法提出了新的挑战。由于破产法和其他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人身侵权损害优先赔偿,造成一些受害人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有鉴于此,我们一般通过两种方式来维护受害人的利益:一是事先告知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确立其对侵权人的人身损害赔偿债权,并通过破产前的相关程序执行;二是在破产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尽可能地运用“揭开公司面纱”(即否定公司的法人资格)手段,追究公司股东和董事、监事等高管人员的个人连带民事责任,以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从目前司法实践看,司法部门侧重优先保护的主要是以恢复个人的生命健康权为目的而发生的费用,如医疗费(包括后续治疗费用)、护理费、误工费、住宿费、营养费和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有时甚至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即精神抚慰金。
尹飞:按照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是很明确的,包括张法官所说的上述各项赔偿项目。但是,我们在考虑要不要对上述赔偿事项一律给予优先权时,可能还需要进行更多的思考。从大的方面看,首先,如何协调其与担保债权的关系。根据破产法规定,担保债权可以优先受偿,如果对此作出变更,将直接影响到交易安全。其次,如何协调其与职工债权的关系。在大规模侵权事件中,政府往往会出面协调受害人的赔偿问题,其境况可能会比破产企业的职工为好。第三,如何维护尊重占有的理念。依民法原理,财产在谁手中,谁就受优先保护。从小的方面看,误工费和残疾赔偿金,其实就是对原有收入和将来收入的补偿,是一项财产性的权利,与人身无关;而精神损害抚慰金,其功能是抚慰和惩罚,与医疗费用存在较大差异。总而言之,人身侵权优先赔偿的范围,是仅限于医疗费用,还是可以放宽到将来收入,乃至精神损害赔偿,需要合理决定。
-由谁规定优先赔偿
【破产法主要是程序法,不是创造实体权利的权源法,人身侵权的优先赔偿问题应由侵权责任法等相关实体法规定。】
主持人:从前面讨论的情况看,对赋予人身侵权受害人一定范围内的优先权,大家是没有异议的。那么,这种优先权该由破产法还是侵权法等相关实体法律来规定?
尹飞: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的优先受偿问题,由破产法给予规定比较合理。因为考虑要不要给予优先受偿,正如王教授前面所讲,大多数是发生在债务人资不抵债的场合,而此时往往需要通过破产程序解决债务问题。
王欣新:在许多国家,优先权主要是在民(商)法典的优先权制度中而非破产法中作系统规定。从债务清偿的角度讲,破产法主要是集体清偿债务的一种执行程序,是债权的实现程序,其本身并不创设新的实体权利。但由于我国没有民商法典,现有的各项优先权散见于不同法律之中,如海商法中的船舶优先权、民用航空法中的航空器优先权、合同法中的建设工程款优先权等等。这种零乱的优先权立法,导致一些原本应该享有优先权的权利没有得到规定,由此也产生了要不要在破产法中直接规定这类优先权的争议。我认为,从一般法理上讲,破产法是不宜直接规定的,但在民(商)法典规定有优先权制度时,可将其沿用到破产程序中,并依据破产程序的特殊需要加以限制或扩张。考虑到我国立法的特殊情况,破产法直接规定了职工债权和税收债权的优先受偿地位,但对人身侵权赔偿债权的优先权,如能在民事法律如侵权责任法中规定更为适宜。
李显冬:侵权法主要是解决要不要赔偿的问题,至于如何赔偿,更多的可能是程序问题。解决人身优先赔偿的程序问题,破产法当然应该有所体现,但也不应局限于破产法。作为一种实体法上的优先权,人身损害优先赔偿权需要通过多种途径实现。如可以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法中的先予执行制度,取消其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规定,保障大规模侵权的受害人可以直接申请先予执行以尽快获得相应的救济。
———摘自2008年12月25日石家庄市政府关于三鹿集团破产案情况的通报
文字整理:曾献文 图片摄影:程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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