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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医疗官司,有“三难”挡路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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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医疗官司打下来,花上一两年时间是很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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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打医疗官司,有“三难”挡路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

历时长

【案例】

张家福是南京市栖霞区的一位普通农民,1998年10月16日,他在南京市胸科医院接受手术。没想到原被告知只切除一部分右肺的他,最后却失去整个右肺和全部食管。食管被切除后,他的胃被提了上去,不能正常吃饭和睡觉,食物随时会从嘴里溢出来。

张家福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三级医学会对同一病案作出不同的鉴定结论。2004年7月16日,南京市医学会作出首次鉴定结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张家福不服,向法庭申请再次鉴定。5个月后,江苏省医学会同样做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次年5月,张家福申请中华医学会鉴定。半个月后,他拿到了中华医学会的鉴定报告:二级医疗事故。

2005年7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张家福一案作出民事调解,张家福获得各项损失赔偿共计46万元。这起长达7年的医疗纠纷,终于画上句号。

专家说法

医疗事故鉴定由医患双方从医学会的专家库中抽取3名以上专家组成一个专家组,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鉴定结论。如果其中有专家因故缺位,再抽取其他专家补充。专家们都忙,时间不易凑在一起,有时会影响医疗事故鉴定期限。

由于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专家们来自当地各医院,彼此是一个职业共同体,难避“裙带关系”的嫌疑,加之医疗事故鉴定复杂的特点,不少百姓对鉴定结果反复求证。从市级医学会的首次鉴定到省级医学会的再次鉴定,乃至中华医学会的最终鉴定,征程漫漫,历时多多。而医疗事故鉴定的时间不计算在法院审理期限之内,也影响了诉讼时长。

如果法院优先适用医疗事故鉴定,当患方有充分理由说明医疗事故鉴定证据不足时,还可申请法官启动司法鉴定。如此周折,一场医疗官司打下来,花上一两年时间是很正常的。

此外,多数法官不懂医也是医疗官司历时长的一个原因。审理医疗纠纷的法官大都没有医学背景,只能简单理解鉴定结果,对复杂情况摸不准时,会再增加咨询、求证等工作,影响判案时间。

事实上,患方诉诸法律,是想及时兑现财产补偿,案子拖得久,人力、物力、财力成本投入增加,谁还愿意打官司?

法眼聚焦

历时长、费用高、赔偿不如意。一场官司下来,患方筋疲力尽,得到的补偿往往还没有“医闹”多。因此,遇到医疗纠纷,许多患者家属不愿诉诸法律,而将“医闹”视为捷径。

医疗事故鉴定费、司法鉴定费、律师代理费、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开支,让许多想上法庭讨说法者望而却步

2

成本高

【案例】

1999年,安徽省马鞍山市的魏女士发现女儿比同龄孩子矮小许多,于是带她到南京市一家知名医院检查,孩子被确诊患上一种基因疾病,医生建议注射生长激素。

注射5年激素后,家里实在没钱了,只得停药。然而,停药不久,孩子出现性早熟症状。9岁的女孩开始来月经,骨龄已经达到13岁儿童的水平。由于骨缝即将闭合,孩子身高将停止在1.4米左右。

魏女士找到南京那家医院,院方坚称“没误诊”。她带着女儿到上海两家医院检查,结论却大相径庭。魏女士申请医疗事故鉴定,2007年12月27日,南京市医学会做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

魏女士不服,却又无奈。价格不菲的鉴定费、起诉费、律师代理费等开支,是百姓诉讼路上的一道坎。

专家说法

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级别越高,费用越高。市级医疗事故鉴定费约为3500元,中华医学会的鉴定费约为8500元。鉴定结果属于医疗事故的,费用由院方承担;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由患方承担。而司法鉴定是谁申请谁付费,收费约为8000元。

打官司少不了起诉费。患方没有赔偿诉求的,法院通常收取50~300元的起诉费。若有诉讼标的,如要求医院赔偿100万元,起诉费约需1万元。

还有一笔大的开支是律师代理费。医疗官司不同于普通民事案件,仅开庭就多达10~20次,律师劳神耗时,费用自然不低。一般先收5000元的基础办案费,再根据患者最后获赔的数额,提成代理费。

上述支出至少1万元左右,还不包括打官司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尽管经济困难者可以请求法律援助,但医疗官司的高成本,让许多想上法庭讨说法者望而却步。

赔偿不如意

一些医疗官司的判赔存在一个怪现象:属于医疗事故的赔得少,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反而赔得多

3

赔偿不如意

【案例】

怀有双胞胎的王女士住院生产时,老大生了出来,老二却胎死腹中。一家人将医院诉至法院。经调查,老二死亡是因接生医生操作不当。孩子在子宫内应该是纵向体位,当老大生下来后,医生没有及时把老二的位置固定好,致使原本竖着的老二一下子横在子宫里,结果怎么也生不出来。由于在母体内滞留过久,导致窒息而死。

尽管江苏省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表明,医院承担主要责任,但患方只从法院拿到了6万元的判赔金,除去2万元的律师费,所剩无几。

无奈之下,原告律师拿着医疗事故鉴定去卫生部门和公安部门“讨说法”,最后在这种“非正常”手段逼迫下,医院才和家属坐下来谈,又赔了16万元。

专家说法

现实生活中,一些医疗官司的判赔存在一个怪现象:属于医疗事故的赔得少,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反而赔得多。这是法律适用上“差别对待”政策导致的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确定医疗机构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时,“差别”适用有关法律:鉴定为医疗事故的,直接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判赔;如果不构成医疗事故,或者没有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而直接以医疗侵权或者医疗过错起诉的案件,则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然而,二者的赔偿标准差距很大。2001年4月4日出台的《条例》对于医疗过失造成的医疗事故损害,规定的赔偿标准较低,以对具有一定福利性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保护。2003年12月26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赔偿标准远高于前者。于是,司法实践中出现医疗事故赔偿较低,较轻损害的其他医疗纠纷反倒赔偿较高的不公现象。李晓宏

为保护受害患者及近亲属的合法权益,近年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规定了“适当调整”的政策,即对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如果适用《条例》规定的标准不能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的,则适当调整,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标准。

突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赔偿标准的典型案例

北京市丰台区法院于2008年1月29日对一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作出判决,因适用《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不足以补偿患者近亲属的损失,因此适用《解释》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标准,使受害患者多得到20余万元的赔偿金。

2007年1月9日,邹某的妻子黄某临产,住进丰台医院,检查结果为胎儿巨大,医院决定进行剖宫产手术,当日14时许,产下一个女孩。但黄某发生大出血,医生采取抢救措施无效,黄某于1月10日死亡。邹某认为妻子黄某死亡与医院有直接关系,遂以丰台医院为被告,向丰台区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55万元。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北京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论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次要责任。法院判决认为,丰台医院在治疗中存在一定过失,与黄某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且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应当适用《条例》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但《条例》没有规定死亡赔偿金等项目,其他赔偿标准亦过低(如果按照条例赔偿,只能得到6万元的赔偿),无法补偿损害,故根据“相关规定”,本案就《条例》没有规定的项目和赔偿标准过低的项目,可以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规定,对不足部分进行调整。因此,适用《解释》规定的标准,判决丰台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32万元。

丰台区法院对这一案件的判决,突破了《条例》规定的医疗事故赔偿标准过低,不能平等保护受害患者及近亲属合法权益的现状,对医疗事故赔偿采用人身损害赔偿一般标准确定赔偿责任,将受害患者作为人格平等的民事主体,平等保护其合法权益,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因此,此案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见《北京法制晚报》2008年1月30日A15版)L4

法官释法

今年中秋国庆假仅隔6天

法官详解年假维权三大误区

误区1 跳槽到新单位,休假工作年限重新计算

王先生在一家餐饮公司工作了1年零9个月后,跳槽到某酒店,19天后向酒店申请要求休年休假。但他被告知,只有在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才能休年休假。

法官释法:新旧单位连续计算工作时间

按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无论是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还是在不同单位累计工作时间满1年的都可以休年休假,不会因为跳槽换单位重新计算连续工作满1年的期间。

误区2 未在当年主动申请休假,单位视为自动放弃

小李在某个体餐馆连续工作满2年,向老板提出休5天的年休假,但老板说经营正值旺季,要求小李继续工作并答应给加班工资。但其后老板并未兑现诺言。小李要求老板支付带薪年休假期间3倍的工资。但老板反称小李没有提出休年休假,所以无权要求补偿。

法官释法:放弃休年假须员工书面提出

休年休假是用人单位的强制义务。劳动者未主动申请,并不能视为自动放弃。除非用人单位安排休假,但职工因本人原因且通过书面形式正式向单位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方可视为自行放弃,但单位仍需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如果老板不批准休年休假,或劳动者未提出申请而丧失休假或补偿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向劳动仲裁及法院提出申诉或起诉。

误区3 员工主动解除合同,单位不用支付未休假报酬

2009年7月,小陈因其所在单位未足额支付工资而向单位提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求该单位为其结算未休足年休假的劳动报酬。但用人单位认为是小陈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故不同意支付小陈未休年休假的劳动报酬。

法官释法:解除劳动关系须折算未休的年休假工资报酬

不管是哪方提出解除合同,只要是用人单位与职工发生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都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折算劳动者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工资报酬。王蔷 陈昶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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