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省律协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2005年度全国“十大律师名人”律师代理原告高秀云诉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医院因输入变质(含絮状物)药物奥迪金致使老人陷入亚植物状态一案,被邹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医疗费、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33139.28元。被告在第一次开庭中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原告方提交给法庭全部病历等及证据目录,被告认为在医疗事故鉴定之前没有必要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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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过程中,尤其在因鉴定等而休庭长时间等待下次开庭期间,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往往会详细研究对方的证据和诉讼策略,以便找出对策。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医院不愿面对原告证据,说明其不能够正视医疗过错和损害的现实。
宋律师发表的《代理词》指出:“被告虽对原告证据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供反证的证据,也没有申请重新鉴定。”
(2005)邹民初字第76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原告高秀云因言语不清,右侧肢体活动不灵到被告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第二职工医院进行康复治疗,被告在诊治过程中给原告输注了有絮状物的奥迪金后,病情加重,现原告呈亚植物状态。原告高秀云所受到的损害与在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第二职工医院治疗存在因果关系,主要是该医院没有严格执行护理‘三查七对’制度被告方存有过错造成的,该案中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责任也是由被告造成的,且被告未能提供任何反驳原告主张的证据。因此,对原告高秀云受到的损害,被告应负主要赔偿责任,即被告负70%的赔偿责任,原告目前的状况与其病情的发展亦有一定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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