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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江中法民终字第232号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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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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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2000)江中法民终字第232号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民 事 裁 定 书

(2000)江中法民终字第2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崇辉,男,一九五八年五月七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叶夏明,广东万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国亮,广东万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奕,男,一九四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出生,汉族,住(略)。是茂名市怡津食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罗崇辉因借款纠纷一案,不服恩平市人民法院(1999)恩法经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罗崇辉于二○○○年九月二十五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罗崇辉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罗崇辉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为1755元由上诉人罗崇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均 成

审 判 员 冯 妙 妍

代理审判员 黎 娅

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段 国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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