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有哪些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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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有哪些异同?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它是取得权利的先决条件,是一种享受权利的可能性,是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从而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在民事法律行为中,主体的行为能力是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之一。
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
1、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广泛性,即可以享有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则具有限制性,也就是说只能享有从事特定范围活动的权利。
2、公民之间权利能力是绝对平等的,而法人与法人之间,由于它成立时的经营范围规定不同,因此权利能力也就不一样。例如,一个儿童他与成年人一样享有一切法律所赋予的权利。法人则不然,一个商业法人同一个企业法人所享有的权利是不一样的,做为商业法人可以有经营销售权,做为企业法人就没有经营销售权。
3、自然人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在内容上也不相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某些内容,法人是不能享有的,如财产继承权。而法人所享有的某些权利能力,自然人也同样不能享有,如银行业务经营权,在我国就不允许自然人享有。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同时发生,同时消灭。自然人则由于年龄的精神状态的不同,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分开。如不满十岁的儿童,具有全部民事权利能力,却没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一般分为三种:无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为能力的人,完全行为能力人。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总是一致的,这是它的又一个特点。上面我们已谈到,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则不具有这一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