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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与我国著作权法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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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是关贸总协定(GATT)第八轮谈判(乌拉圭回合谈判)所通过的一揽子协议之一,也是所有WTO成员必须遵守和执行的协议之一。从整体上看,TRIPS可以说是当前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一个国际公约,因此受到各国和各关税独立区的高度重视。中国加入WTO后,将完全实行TRIPS,而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与TRIPS还存在着差距,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四部法律都已进入修改程序。本文仅就著作权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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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TRIPS与我国著作权法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我国的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自1991年6月1日施行以来,尚未作过修改,只是以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形式作过一些补充。从总体上看,我国的著作权法对著作权及其邻接权的保护水平已经基本上达到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但是与专利法、商标法相比, 著作权法与TRIPS的差距是最大的,主要体现在对本国作品与外国作品实行的是“双重待遇”这一问题上。 我国对外国作品的保护水平与TRIPS的要求差距不大, 但对本国作品的保护与TRIPS的要求差距较大,在某些方面甚至还没有达到伯尔尼公约的要求。修改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对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应予修改

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非营业性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制作者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这种对录音制品“合理使用”的规定,明显与伯尔尼公约第十四条所规定的表演权和广播权相冲突,侵害了该录音制品的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表演权、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应予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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